外汇局上海分局国际收支所涉外汇业务办理指引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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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上海分局国际收支所涉外汇业务办理指引版文档格式.docx

2.2.2.总部在上海并获得全国经营资格拟在辖区外新增分支机构8

2.2.3.总部在上海市分局辖区以外并获得全国经营资格的特许机构拟在上海新增分支机构或网点8

2.3.在持续经营特许业务期间变更事项事前备案审核9

2.3.1.变更事项事前备案审核9

2.4.市场退出的审核9

2.4.1.主动退出9

2.4.2.被动退出10

2.5.有关业务管理申请事项的审核10

2.5.1.特许机构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申领10

2.5.2.备付金账户开立10

2.5.3.特许机构备付金调剂方案备案10

2.5.4.特许机构资本金结汇的审核10

2.5.5.特许机构挂牌币种报告11

2.5.6.特许机构报表报送人员变更备案11

3.外币代兑机构备案(行政许可事项)11

4.外币兑换机业务备案12

1.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操作规程(行政许可事项)

1.1.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2、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

3、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以下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四)申请材料:

1、核准制市场准入需提供:

(1)书面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审批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备案需提供《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2.银行办理代客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备案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办理代客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其法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代客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备案。

3、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代客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即可开办。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1.3.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或调整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年56号)

(二)办理时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核定和管理。

3、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四)报送材料:

1、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请示;

2、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1.4.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准入审批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55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和股东结构;

5、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外汇经纪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外汇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道德操守规范;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8、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合规经营情况;

9、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报价信息、成交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的硬件和网络条件的证明;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仅申请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以外的外汇经纪业务,无需提供前款第8项、第9项材料。

1.5.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或由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监督管理。

3、银行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业务,应报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批。

外汇分局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直接审批。

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

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6.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3、对外汇分局受理单笔金额超过等值3亿美元(含)的申请,及法人银行资本金年度结汇额超过5亿美元的,应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7.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备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进出境口岸所在地所属分局。

(四)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2、银行为分支机构的,提交总行同意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的授权文件;

3、银行签章样本和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1.8.外资银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

2、总行同意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

3、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4、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2.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1.申请在上海市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审核

2.1.1.筹备申请

《关于印发<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2]27号)。

本地特许业务资质由所在地分局审批,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质由总局审批。

1、申请报告。

2、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3、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5、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6、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7、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8、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9、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10、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11、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筹备延期

延期申请报告。

2.1.3.开办申请

2、筹备工作总结报告。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满足安保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5、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特许机构新增分支机构或网点

4、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5、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2.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审核

2.2.1.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申请

2、业务发展情况总结及未来拓展规划。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达到全国性经营最低标准的网点数及业务量的证明材料。

5、对跨区域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

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2.2.2.总部在上海并获得全国经营资格拟在辖区外新增分支机构

2、合规经营情况报告。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2.3.总部在上海市分局辖区以外并获得全国经营资格的特许机构拟在上海新增分支机构或网点

2、特许机构总部对拟设分支机构开办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

3、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4、获准全国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6、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7、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8、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9、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10、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11、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2、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3.在持续经营特许业务期间变更事项事前备案审核

2.3.1.变更事项事前备案审核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注册资本:

1、备案报告。

2、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权证明材料等。

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形式: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兑换特许证破损、遗失:

2、在外汇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证作废的证明。

2.4.市场退出的审核

2.4.1.主动退出

2、董事会决议。

3、妥善处理业务善后事宜的相关说明。

2.4.2.被动退出

2.5.有关业务管理申请事项的审核

2.5.1.特许机构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申领

2、拟赋码网点情况说明。

2.5.2.备付金账户开立

1、备付金账户开立的申请报告。

2、开户说明。

2.5.3.特许机构备付金调剂方案备案

1、特许机构备付金调剂方案的申请报告。

2、调剂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5.4.特许机构资本金结汇的审核

(三)实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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