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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评价因子确定11

2、项目概况13

2.1拟建项目工程概况13

2.1.1拟建项目概况13

2.1.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3

2.2规划布局14

2.2.1规划四至图14

2.2.2总平面布置15

2.2.3效果图15

3、建设项目污染源分析19

3.1施工期污染源分析19

3.2营运期污染源分析19

3.2.1水污染源分析19

3.2.2大气污染源分析20

3.2.3噪声污染源分析23

3.2.4固体废物污染源分析24

3.3环境保护措施24

3.3.1水污染防治措施:

24

3.3.2大气污染治理措施24

3.3.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5

3.3.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4、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概况26

4.1自然环境概况26

4.1.1地理位置26

4.1.2气候与气象26

4.1.3河流水文特征27

4.1.4地质地貌27

4.1.5土壤、植被和农作物28

4.2社会经济概况28

5、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调查29

5.1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29

5.1.1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29

5.1.2地表水环境现状评价30

5.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31

5.2.1监测方案31

5.2.2现状监测结果与评价31

5.3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分析32

5.3.1拟建项目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评价标准32

5.3.2环境噪声现状调查32

5.3.3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32

5.4生态环境现状评价32

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34

6.1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34

6.2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35

6.3声环境影响分析36

6.3.1社会噪声影响分析36

6.3.2配套设备噪声影响分析36

6.3.3机动车噪声影响分析37

6.4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37

6.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38

6.5.1植被类型影响分析38

6.5.2生物多样性影响分析38

6.5.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议39

7、项目的内外环境影响分析及对策40

7.1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分析及对策40

7.1.1外环境污染源40

7.2内环境对本项目影响分析及对策40

8、水土保持方案43

8.1主体工程建筑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43

8.2道路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43

8.3临时堆场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44

9、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45

10、项目的合理合法性分析46

10.1.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46

10.1.2项目选址规划的符合性分析46

10.1.3项目适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分析46

10.1.4选址合理性分析47

10.1.5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47

11、公众参与48

12、结论与建议49

1、总则

1.1项目由来

灯都翠苑新建项目拟建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8号(见图1-1),由中山市古镇曹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开发。

本项目的开发用地均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证及项目的规划报建批复见附件。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主要为21层、23层、25层及30高层住宅楼、地下车库,并配套有沿街商铺等商业设施。

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总投资31250万元,总用地面积129299.614223平方米,其中一期用地面积为73122.161423平方米,二期用地面积为56177.452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606376.52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为312476.78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为293899.74平方米。

项目绿地率30%,容积率3.5,规划居住户数为2325户,其中一期户数为1081户,二期户数为1244户。

居住总人口数8138人,规划停车位3758个。

该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将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粤府(1994)第5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了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5月到项目选址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灯都翠苑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项目在古镇镇的位置

古镇镇在中山市的位置

图1-1项目地理位置图

1.2评价目的及原则

1.2.1评价目的

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是查清该项目拟选址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特征,分析并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对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方面的分析,最后在环境方面对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否可行作出明确的结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2评价原则

①针对性。

针对拟建项目的项目特征、排污特征和周围地区的环境特征,合理确定评价区域、评价因子、评价范围,突出重点,抓住危害环境的主要因素。

②实用性。

评价工作的各研究工作成果要确实做到:

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为项目引进提供环保指引;

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数据和可行方案。

1.3编制依据

1.3.1全国性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8年11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4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3年1月1日);

(1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年12月5日);

(16)《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文);

(1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

(18)《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5月29日);

(19)《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2006年7月6日);

(20)《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发[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

(2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12月2日);

(2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0年10月1日);

(23)《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2005年5月31日;

(24)《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2006年7月6日;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

1.3.2地方性法规依据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

(3)《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议“十一五”规划》(2005年);

(4)《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文);

(5)《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0)7号文);

(6)《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试行方案>

》(粤府函(1999)553号);

(7)《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2月);

(8)《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116号(2001年9月);

(9)《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

(10)《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2005年2月18日);

(11)《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2)《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2007年1月);

(1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

(14)《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

(15)《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中府[1998]51号);

(16)《关于修改《中山市城镇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4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1998]43号);

(17)《关于控制城区饮食服务业使用燃料种类的通知》(中府[1999]80号);

(18)《关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知》(中府[1999]135号);

(19)《印发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0]59号);

(20)《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府[2002]52号);

(21)《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办[2003]4号);

(22)《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23)《关于加强江河两岸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中府办[2003]8号);

(24)《关于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中委[2003]2号);

(25)《关于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通知》(中环〔2004〕16号);

(26)《中山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年12月26日);

(27)《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2004年);

(28)《中山市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06年1月);

(29)《中山市市域环境卫生控制性规划》(1999.12);

(30)《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6年版)》。

1.3.3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4)《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T130201-91);

(5)《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T3839-98);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定方法》(GB12349-96);

(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

1.3.4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7-2001);

(8)《恶臭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1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1.3.5其他资料

(1)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关于灯都翠苑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

(3)关于灯都翠苑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项目的工程规划报建批复书;

(6)监测数据。

1.4控制污染与环境保护目标

1.4.1控制污染目标

(1)水环境

控制本项目外排污水中主要污染物CODcr、BOD5、NH3-N、SS、动植物油等的排放,保护纳污河道的水环境质量不受到明显的影响。

(2)环境空气

控制本项目主要外排大气污染污染物SO2、NOX、PM10、油烟等的排放,保护评价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该区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

(3)声环境

确保该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其周围的居住区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保护评价区内声环境符合该区的声环境功能标准。

(4)固废

主要控制本项目生活垃圾的排放,不破坏当地景观和生态环境等。

1.4.2环境保护目标

(1)水环境保护目标

控制本项目外排污水中主要污染物CODcr、BOD5、NH3-N、SS、动植物油等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保护横琴海的水环境质量保持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以内。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控制本项目主要外排大气污染物油烟、SO2、NO2、PM10等的排放,保护评价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3)声环境保护目标

确保该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其周围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保护评价区内的敏感点声环境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

(4)生态保护目标

保护该项目建设地块的城市生态环境,使其能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创造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1.5项目所在区域功能区划

1.5.1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横琴海为农业景观用水,属于Ⅳ类水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

1.5.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评价区环境空气区划为二类区,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1.5.3声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及项目拟建地的具体情况,拟建项目声环境属于2类区。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Ⅱ类标准。

1.6环境评价标准

根据该项目性质和特点以及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环境特征,为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执行的环境评价标准如下:

1.6.1质量标准

(1)项目的直接纳污水体为横琴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评价范围内还有曹步涌、石岗涌、古镇涌、拱北河等,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Ⅳ类标准、Ⅳ类标准、Ⅲ类标准。

(2)评价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及其二级标准。

(3)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见表1-5)。

1.6.2排放标准

(1)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古镇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集污范围(2008年底投产),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时段三级标准。

(2)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备用发电机排气筒废气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

小区污水预处理系统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即氨≤1.5mg/m3。

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即油烟≤2mg/m3。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标准。

1.7主要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7.1本次评价内容

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影响分析

建设施工期影响分析及预防措施

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评价

景观环境影响分析及水土保持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公众参与

1.7.2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评价重点定为:

1、工程分析

2、水环境

3、污染防治措施

1.8评价等级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J2.1-2.3-93)、(HJ/2.4-1995)的要求,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本评价工作等级按如下确定。

1.8.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

本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机动车废气,其大气污染物有SO2、NO2、PM10等。

等标排放量P的计算公式为:

Pi=Qi/Coi×

109

Qi—第i类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t/h;

Coi—第i类污染物空气质量标准,mg/m3;

经计算,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最大等标排放量Pi=6×

105<2.5×

108,二氧化氮最大等标排放量Pi=2×

106<2.5×

108,PM10最大等标排放量Pi=1×

108。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2-93)的要求,本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1.8.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本建设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污水产生量(进入珍家山污水处理厂一期的生活污水)约为1838.9m3/d,水质简单,经化粪池隔栅隔渣预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附近的石岐河。

横琴海执行Ⅳ类水质标准。

横琴海属于中河,且项目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要求,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从简。

1.8.3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办[2003]4号),该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属于2类区,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的要求,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1.8.4生态评价等级

项目用地已开发为城市用地,没有国家级的珍稀濒危物种,影响范围主要是项目用地附近,面积<20km2,对项目周围特种多样性影响程度小,生物量减少在50%以下,不出现土地理化性质改变及荒漠化现象。

因此,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有关规定,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1.9评价范围

1.9.1水环境

本项目外排废水的受纳水体横琴海,该项目居民粪便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后与其它生活废水一起排进古镇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达标后排入横琴海。

根据本项目的排水去向和排水性质,水环境的调查与评价范围确定为:

横琴海——古镇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排放口上游8km至排放口下游8km的河段。

1.9.2环境空气

该项目评价区域位于平原地区,以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为中心,以主导风向为轴线边长4km的矩形区域作为环境空气评价范围。

1.9.3声环境

声环境评价方位是以居住小区为中心,用地边界外1km范围。

1.9.4生态

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主要是本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及附近区域。

1.9.5评价因子确定

A、施工期

选取扬尘、施工垃圾、废水、噪声和生态等作为评价因子。

B、运营期

根据拟建项目特征,确定如下主要评价因子:

(1)大气环境评价因子

①现状评价因子:

NO2、SO2、PM10

②影响分析因子:

(2)水环境评价因子

pH、CODcr、BOD5、氨氮、溶解氧、SS、LAS、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

CODCr、BOD5、氨氮

(3)声环境评价因子:

厂界等效连续A声级LeqdB(A)。

(4)固体废弃物:

分析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5)生态:

植被、生物多样性

②影响评价因子:

植被、生物多样性、水土流失

2、项目概况

2.1拟建项目工程概况

2.1.1拟建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灯都翠苑新建项目

(2)建设单位:

中山市古镇曹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人:

陈生

(4)建设地址:

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8号(参见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图1-1)

(5)建设性质:

新建,房地产开发

(6)总投资:

31250万元人民币

2.1.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规划文件,项目主要为21层、23层、25层及30高层住宅楼、地下车库,并配套有沿街商铺等商业设施。

本项目总经济技术指标及主要使用功能详见表2-1。

为改善小区内的居住环境,小区内设了水景、花园、配电房、车库、垃圾房等公用设施。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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