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工作作业指导书动土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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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工作作业指导书动土Word格式.docx

4.职责

4.1项目组专业工程师

a)负责审查各施工单位递交的动土作业方案,报项目经理批准;

负责标识开挖面下管线等设施的位置、型式及深度,同时在现场开挖表面标明许可的开挖区域;

b)负责组织参与对施工单位动土作业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c)每天现场状况核查时关注土方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d)审核动土作业许可;

e)对违规现场进行整改落实,并考核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4.2项目组安全工程师

a)参与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动土作业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

b)根据土壤类型,确定防止塌方的安全防护措施;

c)参与对施工单位动土作业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对合格设备设施张贴季度色标;

e)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施工。

f)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使用合格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j)对违规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考核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4.3监理单位

a)负责组织参与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生产运行、公用工程、安全等专业

人员对动土作业方案进行初步审核,现场勘查确认,进一步明确隐

蔽设施的位置等信息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b)负责初步审核安全专项方案;

c)审核动土作业许可;

d)检查并确认相应挖掘作业已得到审批签发;

e)参与对施工单位挖掘作业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f)检查周围情况,看是否有隐蔽设施的明显标志。

确定最新的隐蔽设施平面图,要明确标注电、燃料、油气、消防主辅水管系统等的参考位置;

g)最新的隐蔽设施平面图,要明确标注电、燃料、油气、消防主辅水管系统等的参考位置;

h)监督动土作业安全,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

4.4施工单位

a)负责编制动土作业方案,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危险评估并起草

动土作业方案。

b)监督动土作业的人员拥有配合监理单位以及项目组人员对

动土作业检查或验收的责任。

c)进行探沟作业,查明具体管线位置、型式及深度。

d)使用合格的人员机械设备,确保动土作业符合施工方案及安全相关要

求。

e)负责对危险性较大动土作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

f)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g)申请动土作业许可

5.管理要求

5.1动土作业方案审核

5.1.1依据JGJ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11SG814《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YB9258-1997《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在施工单位组织动土作业之前,由施工单位依据挖掘规模编制动土作业方案(包含安全保证措施),危险性较大动土作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由项目组专业工程师组织安全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动土作业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

挖掘方案的设计内容须符合JGJ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与JGJ180-2009《建筑放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各施工单位需根据批准的动土作业方案施工。

5.1.3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5.2动土作业人员审核

5.2.1依据JGJ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建筑放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HG30016-2013《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土方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等)的使用者须提供经过有关机构考核合格后的相关证件,持证上岗工作;

其他土方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动土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编制动土作业作业人员名单,并提供上岗证件原件上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后报项目组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

5.2.2除审查施工动土操作人员资格外,还应审核是否制定了施工动土操作人员相关的作业规程:

5.3动土作业设备审核

在施工单位挖掘操作前,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提报《施工现场动土作业设备明细表》,经专业工程师组织安全工程师、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动土作业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4动土作业检查

在施工单位挖掘动土过程中,由项目组专业工程师每周对施工单位进行一次抽检,组织项目组安全工程师、相关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动土状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允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检查项依据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设置。

5.5动土作业许可

进行开挖深度大于0.5米基坑(槽)作业时须由承包商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专业工程师审批《(动土表格)动土作业许可证》。

6.技术要求

6.1动土作业中的机械设备使用

6.1.1挖掘机

6.1.1.1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6.1.1.2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挖掘机履带到工作面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米。

6.1.1.3挖土前应破碎障碍物。

装车作业时,应待运输车停稳后进行,铲斗应尽量放低,不得撞击汽车任何部位;

回转时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顶上越过。

6.1.1.4挖掘前,驾驶员应发出信号,使其他工作人员离开,并在确定后方可施工。

6.1.1.5在崖边进行挖掘作业时,要采取防护措施。

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状及松动的大块石,如发现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带。

6.1.1.6在行驶或作业中,挖掘机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座或站人。

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

6.1.1.7机械开挖管沟作业时,管顶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应少于0.8m。

对于带管堤管段,机械开挖可以控制在管顶上方0.5m。

6.1.1.8为保证地下设施的安全,机械开挖前,应在易出现打孔盗油(气)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开挖1m宽探沟,确认管道上方无任何外接物后,再进行机械开挖。

管顶上部0.8m(带管堤管段为0.5m)以下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

进行确认地下光、电缆的探沟作业时,必须采用人工开挖1m宽探沟,严禁使用机械开挖。

探沟开挖时必须有安全监督人员,必要时有设施单位配合人员在场。

6.1.1.9推土机作业应垂直于管道进行,挖掘机可以沿管道轴向作业,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管道承受来自挖掘机械的压力。

机械开挖要求全程人工监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特殊地段,可适当减少机械开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

6.1.2推土机

6.1.2.1启动时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无安全隐患时方可行驶。

6.1.2.2推土机上下坡应用低速档行驶,上坡不得换档,下坡不得脱档滑行。

应正车上坡,倒车下坡。

推土机上坡坡度不得超过25º

,下坡坡度不得超过35º

机身横向倾斜不得超过10º

下陡坡时,应将推铲放下接触地面。

并倒车行驶。

6.1.2.2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必须查明水深。

6.1.2.3推土机向沟槽回填土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推铲越出边缘,可以采用一铲顶一铲的推土方法。

6.1.2.4在电杆附近推土时,应保留一定的土堆。

其大小可根据电杆结构、土质、埋入深度等情况确定。

6.1.2.5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

作业时,两机前后距离宜大于8米,平行时左右距离宜大于1.5米。

6.1.2.6施工现场如有爆破工程,每次爆破后机械进入现场前,现场爆破施工安全员要向施工人员和作业司机交底(如有无瞎炮、大石块等)。

6.1.3装载机

6.1.3.1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

严禁铲斗载人。

6.1.3.2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工作,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6.1.3.3在向汽车上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如汽车驾驶室顶无防护板,装料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6.1.3.4在边坡、壕沟、凹坑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轮胎离边缘距离应大于1.5米,并放置挡木阻滑。

在大于3º

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

6.1.3.5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6.1.4压路机

6.1.4.1压路机碾压的工作面,应经过适当平整,对新填的松软路基,应先用羊足碾或打夯机预夯后,方可用压路机碾压。

6.1.4.2开动前,压路机周围应无障碍物或人员。

6.1.4.3修筑坑边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

距路基边缘不少于1米。

6.1.4.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碾压时,前后间距不宜少于3米。

6.1.4.5禁止用压路机拖带任何机械、物件。

6.2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要求

6.2.1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酒后作业。

6.2.3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

6.2.3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查明行使路线上空有无障碍及其高度;

查明行使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通行高度和承载能力,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严禁在桥面上急转向和紧急刹车。

6.2.4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

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时,机上和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有效联系。

6.2.5作业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地下设施未探明时

发生暴雨、雷电、水位暴涨及山洪暴发等情况时

施工标记及防护设施被损坏

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可能

出现其它不能保证作业和运行安全的情况

6.2.6夜间工作时,现场必须有足够照明,机械照明装置应齐全完好。

6.2.7当在沟槽内进行管道的定位、焊接或切割等作业时,应将管道固定牢靠,以防止管道滚动挤压作业人员。

6.2.8沟槽内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6.2.9当使用机械挖掘时,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沟、槽和坑等挖掘现场。

6.3有地下设施的开挖管理要求

6.3.1改、扩建项目规划阶段,应要求工厂在提资中明确整个施工区域地埋管线信息,提供整个施工区域的竣工图包括消防、燃气、给排水、电缆埋设等图纸。

项目组进入现场之后,要和工厂形成书面的确认记录;

6.3.2如确实无法找到相关竣工图的,项目组必须要求工厂、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沿着供电或燃气源头寻找并形成书面确认记录;

6.3.3项目组进入现场后,必须和工厂明确各自的对接人员,并就双方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责形成纪要;

6.3.4对于确定后的管线信息,项目组要通过书面的通知形式告知施工单位;

6.3.5现场开挖前,严格按照工程管理部要求(超过0.5米的动土作业)办理作业许可,可按照区域办理;

6.3.6对于有地埋电缆、燃气管道区域进行开挖前,应该先用人工开挖的形式将管线挖出,待电缆、燃气管道挖出后,应和工厂一起对此电缆、燃气管道的完好性进行确认,对电缆绝缘电阻进行测试,同时对此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之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6.3.7如果经过分析,在挖掘或打桩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地下设施,在作业之前,应对地下设施,比如:

油气管道或电缆、光缆等进行降压、停运或隔离处理,以确保在万一损坏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6.3.8开挖中如发现古墓、古物、地下管线或其它不能辨认的异物及液体、气体等异常情况时,严禁擅自挖掘,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待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开挖。

6.4保护系统

6.4.1如果挖掘深度超过4米,则必须进行负荷计算及支撑设计,并在开挖期间监督对设计的支撑的安装;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6.4.2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6.4.3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执行。

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

0.35~1:

0.50

0.50~1:

0.75

中密

0.75~1:

1.00

稍密

1.00~1:

1.25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1.25~1:

1.50

注:

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6.4.4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6.4.5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

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6.4.6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

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6.4.7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5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

,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6.4.8除基坑支护设计要求允许外,基坑周边1.5米范围内不宜堆载,3米以内限制堆载且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

6.4.9在雨后或解冻时,应对沟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溃裂、崩塌等危险,则应按自然角度放坡或采取加固措施。

6.5邻近结构物

6.5.1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6.5.2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6.5.3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3)动土作业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6.5.4开挖的基坑深度低于邻近建筑物基础时,开挖的边坡应距邻近建筑物基础保持一定距离。

当高差不大时,根据土层的性质、邻近建筑物的荷载和重要性等情况,其放坡坡度的高宽比应小于1:

0.5;

当高差较大或邻近建筑物结构刚度较弱时,应对开挖对其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

当基坑开挖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对基坑边坡采取加固或支护等措施。

6.6进、出口

6.6.1基坑内应有专用坡道或梯道供施工人员上下。

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坡道宽度小于3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6.6.1挖掘深度超过1.2m时,每隔8米,利用梯子、阶梯、斜坡或其他方式为进出沟槽提供安全通道。

如果使用了梯子,梯子的上部应高出地平面1米并且应适当固定。

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

6.6.2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6.6.3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6.7排水

6.7.1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6.7.2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当挖掘作业有可能靠近或对现有的小河/排水沟等造成影响或造成倒灌等情况,应考虑先挖引水沟、筑防水堤或其他措施以防倒灌。

6.8危险性气体环境

6.8.1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指导书》。

当沟槽内存在氧气不足(低于19.5%)或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大于10%LEL)聚集的潜在可能时,应考虑设置有效的通风措施,并对沟槽内的气体进行持续监测。

6.8.2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6.9防止人员和车辆坠入沟槽的安全要求

6.9.1超过两米基坑边缘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栏杆。

6.9.2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双层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及红色灯警示。

6.9.3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取得当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6.9.4当在站内挖沟槽时,应预留通道或设置临时通道。

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平稳牢固且装有护栏。

6.9.5为人员横跨沟槽而搭设的临时过道,应平稳牢固且装有护栏。

6.10防止落物伤人的安全要求

6.10.1如果作业场地有山石或树木等落物隐患,则在作业前应先行对其清理,以防落物伤人。

6.10.2工具、材料和设备等应放置在远离沟槽的位置,以防止落入沟槽砸伤作业人员。

6.10.3当先布管后挖沟时,应使沟边与管材的净距离大于1米,同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将管子固定牢靠,以防止管子滚落入沟槽伤人。

6.10.4当挖掘的沟槽附近有车辆或可移动的设备作业时,应尽量暂停沟槽内的作业并撤离人员,或者在沟槽的边缘设置警告标志,防止移动设备离沟槽太近或翻陷入沟槽中。

7.附件

3-13.1(动土表格)动土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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