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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窃电方法,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窃电处理.证据

引言

防窃电管理的基础是电能计量管理,只有建立在基础管理可靠的计量装置才谈得上防窃电。

反窃电的合法性;

反窃电办法要有切实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反窃电证据合法性,最好有公证证据。

应大力加强防窃电管理,不是一味追求反窃电。

防窃电管理始终超前窃电技术的发展,才能防范于未然。

一、窃电现象和其种类:

1.窃电的现象和危害;

窃电的主体由个人发展到单位;

窃电的范围从农村发展到城镇,从生活照明发展到生产经营领域;

窃电的形式从单兵作战发展到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案、单位作案;

窃电的方式由较原始的窃电方式发展到现代化高科技术含量的智能型窃电,从比较原始的私拉乱接、无表用电、绕表用电、更换互感器铭牌、私自开启电表计量封铅等手段发展到目前的智能化窃电:

安装所谓的“节电器”或节能互感器、小型遥控器等遥控装置控制电表的走停。

窃电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危害巨大。

同时窃电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窃电造成变压器、线路烧坏导致的大小停电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引发民事纠纷、治安、火灾、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2.窃电的种类和原因分析

目前窃电的方式主要为两种:

一是绕越计量装置从表前线路上直接用电;

二是破坏计量装置。

其中破坏计量装置有几种情况:

短接电流回路,使电能表的电流线圈完全短接或部分短接;

打开电压过桥(连接片);

改变表内接线,私自打开电能表调整线圈间隙,电流线圈反接,更换电能表不同传动比的计数器等。

窃电是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但最基本的是以下三点:

一是人们对于电是商品的意识依然很淡薄,传统的“窃电不为偷”的观念根深蒂固,窃电行为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有的地方出现了“一户窃电,众邻仿效”的情况。

二是窃电者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部分经营者把窃电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大途径。

三是电力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

一些电力企业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及用电检查制度,部分职工责任心不强,每月抄表不到位,定期巡视检查不到位,给窃电者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内外勾结窃电。

  

二、防窃电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通过对以往用电检查工作的经验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一套完整、严密的组织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我公司成立了以局长、经营副局长为总指挥,电能营销科为指挥中心,用电检查班为突击队,各供电营业所为骨干力量的用电营业普查工作组。

各供电所负责各自供电辖区内的用电检查,用电检查班不分昼夜24小时进行不定时突击检查,电能营销科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用电检查工作,并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宣传,使舆论形成威慑力 

组织健全后,就要使广大用电客户形成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的意识。

今年,我司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用电宣传,用散发传单、广播宣传、制作卡片等形式,大力宣传了《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电能是商品”的思想深入用电客户脑海。

在强大的舆论宣传下,一些用电客户,打消了违法念头。

(三)强化自身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在开展对外宣传的同时,我司从内部管理入手,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形成训练有素的战斗队伍。

1.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中,遵照国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是二人以上进行。

到客户处,首先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然后与客户代表一同进行,结束后有无问题均和用电客户进行了简短的座谈,向用电客户宣传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用电知识,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尽量使客户做到心中有数,照章用电。

2.同时,对内部也进行了检查,查出电费发票票面计算错误135份,造成错误计算、漏收电量电费、力率电费、配变损耗共计23495.36元,多收客户电费1845.70元,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均在次月进行了退补更正。

3.为提高用电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我公司在今年专门组织了电力法律法规培训和用电检查技术培训。

针对在用电检查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系统的学习。

在业务技术上,也是针对破坏计量装置、更改二次回路接线、绕越计量装置等窃电手段进行了分析和对常用检查仪表的使用进行了指导。

通过考试的手段提高了我司用电检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形成了一支过硬的用电检查队伍。

三、电能计量技术管理角度防窃电措施

1、现场安装

1.1将所有电能计量装置都安装在计量柜内。

同时,互感器的二次接线侧、表计的表盖及接线盒、接线端子均加铅封,重点用户低压瓷柱到计量装置间的连线可用电缆或用塑料套管将所有导线一起套住,利用密封盒对计量端子全部加封。

计量柜加封及封条,封印编号记录完善,便于用电检查。

1.2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必须规范。

特别是表计的零线必须与电源零线直接连通,不得与其它用户的零线共用。

连接表计的电压线应在计量箱内引接,不得在开关上引接,以防窃电。

进表导线裸露部分必须插入接线盒内,使表孔不流间隙,防止短接表计。

2、推广使用全电子多功能电能表

供电部门使用电子产品的原则,可靠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全电子电能表在技术查表计时,可将有关的数据读出或记录,以便分析上已经成熟,民用电将逐步推广峰谷电价,因此,电子式分时电能表今后将成为计量表计的首选设备,具备485通信接口,功能可靠,耐用(至少8年),价格适宜,工艺精良。

电子式电能表具有不能倒字,底度不能清零,不可更改表计常数,有失压、失流记录及电流不平衡记录、逆相序记录、编程等事件记录的防窃电功能。

检查人员每次检、发现电压开路、电流短路或不平衡、逆相序等窃电。

具有自我诊断及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对内部硬件、外部输入进行连续自检,对出现的不良状况发出报警并锁存出现过的报警。

具有正反向有功、四象限无功和最大需量等功能,测量及记录各种瞬时量(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频率等),事件记录功能强大。

强大的防窃电功能,可记录事件发生或恢复的日期、时间、事件原因、正向电量底度,三相电压、三相电流、相位,便于电量追补。

3、自动抄表用电远程监测系统

远程防窃电监控系统要求安全、可靠、经济、方便的整合在一起。

随着IT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较为可行的是利用公众网开展电力信息数据传输,建设区域性局域网进行数据加密网络通讯,准确无误的传输电力线路、配变、用电负荷、计量表计的三相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因数等数据提供广阔的应用空间。

因此,推广应用基于移动通讯网的电力远程监测系统,在电力市场防窃电管理上技术上是切实可行的,现在我公司正在实施的远程抄表计量终端安装工程竣工后,将大幅减少线路抄表工的工作量,随时进行电表抄录,随时进行10KV线损测算,随时发现高线损线路与台区,极大提高线损的真实性,为如实分析线损提供可靠依据,能有针对性查处高线损线路与台区,做到有的放矢。

4、有效降低PT、CT二次压降,减少电能计量损失

增加二次回路电缆的截面。

按规定无论电压、电流回路均使用4平方毫米的单芯铜芯线,并尽量使电压、电流回路最短,最大限度减少计量回路的电阻而达到降低压降的目的,经常检查端子线路是否老化需更换。

5、互感器的选择

互感器的选型,不仅从防窃电管理出发,而且也是准确计量的基本要求。

在现有基础上,如能合理配置互感器,对提高用电质量及优化线损指标是一种较为适应的方法。

电流互感器配置一般按变压器额定容量进行配置,当企业全部或部分生产时,电流互感器运行负荷能达到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不低于30%,针对负荷变化较大的用户,适合安装S级电流互感器,计量准确度由原来的额定一次用电负荷的5%--120%,扩展到1%--120%。

对于以冶炼为主的高耗能企业一直是防窃电关注的重点,以冶炼为主的高耗能企业为了减少初期投资,采取少报多用的方法。

造成电流互感器严重超负荷运行,当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运行负荷电流大于120%以上时将不保证电流互感器的计量准确度,并且电流互感器由于超负荷运行使得电流互感器铁芯饱和,一次负荷电流与二次负荷电流的电流比呈现非线性变化,电流互感器计量准确度向负的方向变化,经验证明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150%负荷点测量,电流互感器计量准确度近似10%的误差,如再进行电流互感器150%以上超负荷试验则无法读取电流互感器计量准确度。

在发现用户电流互感器超负荷运行时,必须采取有效手段进行调整负荷或更换电流互感器变比,更换为0.2S级高精高精度防窃电互感器,即满足准确计量,同时满足防窃电管理要求。

四.反窃电的方法、反窃电的合法性

  我国新旧刑法均未对窃电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明文规定,只是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电力法》第71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为适应刑法修改的需要,“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1项再次规定:

“盗窃公私财务,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由此可见,我国基本采用扩充解释的办法,将窃取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务的犯罪适用盗窃罪,虽然立法上不够完善且未考虑上述犯罪的特殊性,使法律中隐含不少矛盾,但是毕竟将窃电列为违法犯罪行为。

从这种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反窃电所具有的理论上的合法性确定无疑。

  然而,反窃电不同于一般性的反盗窃行为,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必须采取切实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能承担起这项职责。

长期以来,反窃电工作一般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从法律上来讲,供电部门已经成为企业,即失去了行政执法的权利,查处窃电的权威性受到了某些用户的直接挑战。

一些不法的窃电分子,他们也会拿起法律这把双刃剑,用有利于自己那一方面的条文来主张权利。

因而,供电部门所进行的反窃电工作的思想、意识、行为,如果不做及时调整,势必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重新来认识反窃电的合法性。

  在实际工作中,供电部门反窃电的实体合法性是没有争议的,起码供电部门至今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保留了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即用电检查权。

这项权利不仅《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作了原则规定,而且1996年还出台了专门规范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的民事规章《用电检查条例》,供电企业依照这些法律法规,完全有理由有资格对包括窃电在内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检查和提出相应的民事主张,也就是追补电费和追补违约使用电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绝大多数出现争议的案例表明,窃电行为人抓住用电检查工作程序上的一些漏洞,以程序的不合法来否定实体合法,达到逃避或者减轻应承担经济责任的目的。

所以,加强反窃电程序意识,是我们做好反窃电工作的前提,我们只有按照程序、按照规定去开展反窃电工作,切实把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才能有效地规避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1、关于窃电量的计算

  由于电能特殊的物理形态、电力供应特殊的占有和交付方式(电能在电网上由供方向用方持续流动、标的物在供方无法监控的状态下于用方场所交付、只要稍加手段即可在表计前盗取且时间、数量极难判断)、供用电行为特殊的互动关系(电能质量、电网安全等既取决于供方的规范供电,也取决于用方的按章用电)等原因,使得反窃电工作极为复杂,特别是关于窃电量的计算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依照我国新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区分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因此数额在盗窃罪中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盗窃数额指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实际占有货币及财物折算而成的货币数量,窃电量的认定由此成为对窃电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

即使是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追补电费和追补违约使用电费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受电能无形化的特点以及技术手段的局限,供电部门在查处窃电时间上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反窃电实际工作中,常常按照1996年10月8日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2款的规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但是这种计算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讲,只是一种理论推理演算,难免同实际产生差距,这种差距大了供用电双方就会出现争议。

从另外一个法理角度讲,这样的推算违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原则,刑事法律并没有对此确认,归根结底,对窃电数额的认定不准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有些时候,按照条款规定计算出来的窃电量,超出了窃电者所在台区或线路的实际损失电量,这是不客观的。

许多窃电案件,其核心问题就是窃电时间和窃电量的认定问题。

  寻求比较科学而实用的估测方法。

第一,依据负荷管理,多功能子表等先进装置自动记录的,由于窃电所造成的失压或断流次数及时间,确定窃电时间及电量;

第二,对于一般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想完全查清楚既不客观也不现实,但可在时间推定上尽量依据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明,如利用房屋购买和准迁证的时间以及用户在工商部门的注册时间等有说服力的证据,推断并证明窃电用户的窃电时间;

第三,按同类属性、行业或产品单位正常用电时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量与抄见量对比,推算窃电量;

第四,根据抄见电量的突增突减等异常情况,推定窃电开始时间,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情况,推算窃电量;

第五,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社会技术专家联合出具的鉴定结论,推算窃电量。

  可以说,上述几种方法在司法公平方面体现了客观真实,可信度高,没有加重窃电行为人的责任,而且如此确定窃电量,实际上也是对《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其结果可能与套用规定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但无论对供电企业,还是对窃电用户都是公平的,也都是应该接受的。

  2、注重法律事实

  我国司法实践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而所谓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而决不仅仅是“发生事实”或者“客观事实”,我们不能单凭窃电行为人的口供,就确定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数额,因为这样做是非常不可靠的,一旦窃电行为人翻供,就会给反窃电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那么什么是“法律事实”呢?

我们认为只有提取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来证明窃电行为人的窃电行为,才能认为是“法律事实”。

在反窃电工作中,证据一般包括:

  

(1)物证。

是指窃电时使用的工具或与窃电有关联的,能够证明窃电存在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

如窃电使用的工具,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等电力设施、设备的毁坏和留下的痕迹;

  

(2)书证。

是指能够证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如现场调查笔录、抄表卡、用电记录、电费收据、用户生产记录等;

  (3)勘验笔录。

是指电力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窃电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所作的笔录;

  (4)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音响、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存储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5)鉴定结论。

是指为查明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电力科研、技术监督、计量单位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的检测鉴定;

  (6)证人证言。

是指知道案情的人,所作的陈述证词;

  (7)当事人陈述等。

以上几种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一般就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据,才能使“发生事实”、“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所以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应该在证据取得合法性上下功夫,对有争议的窃电现场证据,最好要进行法律公证,使证据的关联性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再通过法律诉讼进行民事赔偿。

  近年来,一些供电公司在反窃电中,证据的提取、保全一般由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证部门的有关人员协作进行,证据的合法性毋庸置疑,由于在法律诉讼中,公证的窃电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我们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的窃电行为人干脆因畏惧法律的制裁,主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运用公证手段固定窃电现场证据,不仅能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有力地打击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反窃电取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运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武器有效地制止窃电浊流。

结束语

反窃电需要供电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协作,需要社会特别是政府的大力支持;

反窃电工作作为供电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生存的重要环节,是营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因此,作为用电检查人员有必要对近年来的窃电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反窃电管理的具体管理标准和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机制坚持常抓不懈。

窃电和查窃电,窃电技术和反窃电技术是“猫捉老鼠”的动态博弈,只要高度重视,措施应对及时、得当,必将百战百胜,以保证正常的供电秩序和有效遏止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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