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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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固形物超标;
4.卫生指标超标:
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
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
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注:
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
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
粉碎机
(2)蒸馏设备:
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
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
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
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9
GB17924-199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凤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浓酱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艺白酒
25
DB13/T306-1997
26
DB22/T221-2000
吉林烧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30
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
(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
(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
(四)恒温干燥箱;
(五)恒温水浴锅;
(六)比重瓶或酒精计;
(七)比色管。
七、检验项目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感官
√
酒精度
总酸
总酯
单体物质
固形物
甲醇
杂醇油
铅
*
锰
氰化物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净含量
白酒(原酒)不要求
标签
1.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
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
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
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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