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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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固形物超标;

4.卫生指标超标:

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

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

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注:

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

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

粉碎机

(2)蒸馏设备:

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

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

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

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9

GB17924-199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凤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浓酱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艺白酒

25

DB13/T306-1997

26

DB22/T221-2000

吉林烧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30

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

(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

(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

(四)恒温干燥箱;

(五)恒温水浴锅;

(六)比重瓶或酒精计;

(七)比色管。

七、检验项目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感官

酒精度

总酸

总酯

单体物质

固形物

甲醇

杂醇油

*

氰化物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净含量

白酒(原酒)不要求

标签

1.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

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

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

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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