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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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省及我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
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我市财力状况、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结合我市实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40%;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50%。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
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可以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也可以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确定为1.3:
1(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职级标准表附后)。
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可先按季度或半年预发,然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结算,于次年第一季度前足额发放到位。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之前,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有:
1、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女同志卫生费等;
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等;
3、奖励性补贴,主要包括目标责任奖、文明单位创建奖等;
4、一些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和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
(四)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基准线绩效工资水平的75%确定。
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80%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为“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保留劳模津贴、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给予保留的荣誉津贴等。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表列相应补贴标准的,按同职级在职人员实际发放工资情况,执行相应补贴标准;
高于相应补贴标准的暂时保留,今后随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增加逐步冲销。
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统一归并后,除保留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予以冲销。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相应补贴标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原供养经费渠道解决。
市财政负担政策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2010年、2011年的津补贴低于基准线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财力情况按文件标准自筹资金落实。
(二)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四)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及实施绩效工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三)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首次核定绩效工资,各事业单位要填写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呈报审核表、退休人员规范后补贴方案审核表和退休人员规范后补贴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附表1: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职级标准表
附表2-1: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呈报审核表
附表2-2: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明细表
附表2-3: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绩效工资调整呈报表
附表3-1: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范后补贴方案审核表
附表3-2: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范后补贴明细表
附表3-3: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调整呈报表
广水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职级标准表
单位:
元
职级
单位负责人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在职总额部分的75%)
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退休总额部分的80%)
系数
年标准
在职基础性部分月标准(年标准70%)
一、单位负责人
1.30
17680
1031
二、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
1.38
17388
1014
1,087
870
副高
16380
956
1024
819
中级
1.13
14238
831
890
712
助理级
1.03
12,978
757
811
649
员级
1.00
12600
735
788
630
三、管理岗位
处级正职
1.37
17262
1007
1,079
863
处级副职
1.29
16254
948
1016
813
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1.09
13734
801
858
686
科员
1.02
12,852
750
803
642
办事员
12,600
四、工勤技能岗位
高级技师
1.17
14742
860
921
737
技师
1.14
14364
838
898
718
高级工
1.05
13230
772
827
662
中级工
12852
803
初级工(普工)
填报单位:
(盖章)单位性质:
岗位(职务)等级
在册在岗工作人员
人数
上年津贴
补贴情况
(万元/年)
工资总额(万元/年)
绩效工资分配
年增(减)绩效
工资
总量(万元)
年人
均增(减)绩效工资(元)
年人均绩效工资总量
(万元)
合计
基本
绩效工资总量
保留津贴补贴等
津贴
补贴
年人均
小计
规范后
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部分
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
国家和省规定津贴
改革性补贴
奖励性补贴
超过调控总量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
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
主要领导人绩效工资占比
(%)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合计
一、管理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勤人员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根据规定,经审核同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为万元,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万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保留津贴补贴等万元。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负责人:
审核人:
(盖章)
注:
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6栏=7栏+11栏19栏=7栏-2栏21栏=6栏/1栏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任职情况
工资总额
备注
现聘岗位
聘任时间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特殊岗位津贴
其他
单位总计
原聘岗位
呈报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根据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同志执行岗位
月基础绩效工资,月标准元,从年月日执行。
年月日
人、元/月
岗位(职务)
等级
人数合计
现退休费情况
规范后生活补贴
月增加
退休人员
(盖章)
年月日
基本退休费
各种津
贴补贴
保留津
一、管理人员小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小计
年月日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员级
审核意见
三、工人小计
根据规定,经审核同意,人月增加补贴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年月日
初级工
普通工
姓名
出生
年月
退休年月
退休时
现退休费(元/月)
规范后补贴(元/月)
月增加补贴(元)
退休费
保留
津贴补贴
年龄
参加工作时间
本人岗位
原职务/工种
比照职务/工种
退休时间
退休
费
各项津贴补贴
退休费合计
呈
报
单
位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根据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同志执行岗位
退休(职)人员补贴,月标准元,从年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