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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委托清收服务协议模板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海涛律师团队整理)

(联系方式:

一3五③零⑹叁0⑨五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代理清收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代理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依本协议所订立条款及甲方其他临时书面委托,向甲方指定的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有关的其他责任人(以下合称“债务人”),通过电话提醒、寄送信函、地址信息核实及拜访等方式,督促债务人按时偿还甲方代收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甲方应收的各种费用,并依据乙方的清收结果支付一定服务费给乙方。

1.2甲方将于每月日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当月清收客户明细表(见附件),乙方按清单内容组织全额清收。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息安全保障以及委托成效、履约情况等条件,决定给予乙方的委托量以及是否向乙方暂停、停止新派案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部分案件的委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停止对该部分案件的一切处理行为,并终止服务费的计算。

2.2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委托案件的调查材料、处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案件有关的材料。

2.3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业务检查,监督乙方受托业务的办理进度、办案质量,督促乙方依照本协议合法、有效地为甲方提供催告通知服务。

业务督查包括常规督查和非常规督查。

常规督查一般为非现场督查,包括但不限于报表的审核、委托案件的债务人跟踪抽查及投诉个案的跟进。

非常规督查一般为现场督查,主要对履行本协议资质、信息安全保障、现场运作以及业务规范操作等方面进行核查,乙方应配合甲方所有的督查工作:

(a)现场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乙方的软硬件设施的完备情况、催收业务的安全保障、电话催收作业的规范程度、外访作业的流程控制等进行检查;

(b)非现场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平时绩效的督导,报表的审核,催收录音的抽查、外访记录的抽查、外包案件的欠款人跟踪抽查及投诉个案的跟进;

(c)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考核、检查人员对甲方委托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4对于在本协议中涉及甲方对乙方的要求、甲方规定、甲方制定的目标等指令的约定,甲方可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及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发出或变更该等指令,乙方同意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无条件执行该等指令。

2.5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从事甲方委托业务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乙方对甲方的培训要求须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2.6甲方应客观、详尽地向乙方陈述委托案件事实,按协议约定如实提供与委托案件有关的信息,但甲方提供的范围仅限于甲方依法留存且依法可以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

2.7甲方在委托乙方期间不得将已委托乙方的个案同时再委托其他机构,甲方已提前结束的个案除外。

2.8甲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9甲方指派其催收部负责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服务费。

3.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其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并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基本案件信息。

3.3乙方承诺其签订本协议时拥有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及能力(相关资质条件参见甲方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拥有。

3.4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按本协议约定,勤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如乙方因自身从事催收业务的合法合规问题遭受相关部门查处或处罚,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绝不牵涉甲方。

若因此牵涉甲方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义务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为甲方消除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5乙方不得超越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催告通知,也不能对委托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或因疏于管理造成证据材料灭失、泄露诉讼策略,或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

3.6如果乙方发生对其主体资格、能力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对其正常运营构成危险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营业范围变更、声誉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其他恶性事件等,乙方应该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7乙方应严格维护甲方的形象,不做有损甲方形象的任何行为。

3.8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亦无权使甲方对任何人负担义务,不得以甲方名义制造或承担任何费用或债务。

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3.9乙方在提供异地委托服务时,应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报备手续。

3.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及乙方关联机构。

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时,乙方有义务告知并确保转委托第三人之义务和责任不得少于或轻于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之义务和责任,且乙方应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11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债务人积欠甲方的欠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滞纳金、利息等相关费用)作任何变动,同时不得以同意重新办理贷款业务等理由诱导债务人还款;不得向债务人收取欠款之外的任何手续费或其他费用,不得收受不正当利益。

如乙方或乙方之受雇人违反此项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对甲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3.12乙方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收取任何款项,乙方应督促欠款人将应付款项支付至本协议中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如因处理受委托事务,与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发生重大争议时,应立即向甲方汇报,由甲方自行处理或委托乙方依甲方的指示处理,乙方需随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3.13在本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拒绝甲方向其委派案件,也不得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债务人宴请及送礼),向甲方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损害甲方的利益。

3.1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催告通知时,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资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对于首次委托案件,乙方必须在四天内完成对该批次所有案件的第一次催告通知,并保证每一周对每个案件至少采取一次以上的有效催告通知行动。

3.16乙方在催告通知过程中必须全程录音(包括电话催告通知和外访催告通知,录音须保存二年以上),并建立详尽的催告通知记录。

乙方应在每月的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乙方上一个月的催告通知录音资料制作成光盘提供给甲方,乙方不得删除或更改历史催告通知记录,否则,视为乙方的催收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17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法律规定时,乙方应自负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及赔偿第三人损失,如乙方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害或任何支出,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并无条件向甲方返还甲方支付给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款,如损害系因乙方员工或受雇人所致乙方也应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对于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的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即使加以相当的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为由主张免责。

3.18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反我国法律及法规的非法行为或任何有损甲方商誉、名誉、经济、财产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胁迫、辱骂、骚扰、误导、欺瞒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侵犯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隐私权。

如乙方或乙方之受雇人违反此项义务造成甲方遭受损害或其他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及与违反此项义务的乙方受雇人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9乙方必须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数据传输、报送报表(报告)、对账、服务费清算、投诉处理等各项业务往来,保障与甲方之间沟通机制的畅通;

3.20乙方应建立报表报送制度,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报送各类报表(报表详细种类由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制定,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21乙方在案件催告通知成功回收全部欠款、委托期满、或委托期提前结束而向甲方退案时,应将案件的催告通知记录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整理妥当后,与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一并退回给甲方。

3.22乙方及其受雇人,均为独立当事人,与甲方无雇佣关系。

乙方应向其受雇人员充分披露乙方及其受雇人员对甲方的义务,并对其本身及其受雇人的行为,负完全之责任。

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及其受雇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损失。

3.23保底清收比例:

从委托期之第二个月起的每月日以前,对上个月的委托清收任务,乙方应实现待收金额%的回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上个月及当月已回款部分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甲方按照%予以支付。

第四条委托期限及甲方指定的清收款项接收账户

4.1委托期限

4.1.1原则上,所有的委外催收账户委托周期为三个月;如遇节假日原因导致委托日延后,则以各批次委案单上所填写的实际委托周期为准。

4.1.2特殊情况下,根据甲方催收策略的需要,对于某一类特殊委托催收的批量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需批量处理的整体委外案件、一年以上资产打包处理的委外案件、欺诈调查的委外案件等)将根据该类账户委案单上所确定的委托期限为准。

4.2本协议甲方指定的清收款项接收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甲乙双方根据“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确定乙方的服务费用。

5.2乙方服务费将按月结算,具体金额以甲方本协议所指定的接收清收款项的银行帐户当月实际收到的清收资金的50%来确定。

如涉及回收的是其他暂时无法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的,乙方将其置于甲方控制之下后,该部分服务费双方另行进行协商。

5.3服务费的具体结算日为乙方代理甲方清收业务之日起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服务费应在甲方确认乙方实际收回的款项和乙方申请支付的服务费金额,且乙方就收取相关服务费向甲方提供足额、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5.4除本条5.2项所列服务费外,在清收该委托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管理、处置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以及处置有形资产过程中的手续费及相应税费,甲方配合乙方处置工作而产生的必要的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6.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存入人民币伍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并授权甲方对此保证金进行管理。

6.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其他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弥补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6.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始终由甲方保管,并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

如乙方或乙方员工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或其他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弥补甲方或第三方因乙方的违法、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6.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由甲方保存的保证金金额始终不少于人民币伍万元,当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数额因甲方依据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扣除相应款项后的余额不足人民币伍万元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向甲方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数额。

如乙方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应就未补足部分按每日五个百分点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乙方据此而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6.5如乙方已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在甲方依据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和第三方因乙方的违法、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甲方和第三方所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6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届满且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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