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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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6年2月20日施行)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9号)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15号)
(二)标准、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武政办[2005]2号)
三、定义
(一)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管网集中向城市市政供水设施提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水体。
(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按照不同的水体类型、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四、划分原则
(一)以现有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为主,兼顾应急备用及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
(二)既考虑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现状,又考虑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
(三)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各类保护区范围尽可能小。
(四)本着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标、地物等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作为各类保护区的界线。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及其执行标准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分别确定我市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序号
所属
行政区
水源地名称
(地理位置)
保护区
级别
保护区范围
备注
1
汉南区
汉武水厂(长江北岸)
(N:
30°
18′35"
E:
114°
04′58.92"
)
一级
水域:
长度为取水口上游600米,下游100米;
宽度为以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按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陆域: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为靠取水口一侧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二级
长度为从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12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纵向外侧边界向取水口一侧扩展至防洪堤的水域。
长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宽度为靠取水口一侧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2
江夏区
江夏水厂(长江南岸)
21′55.68"
08′17.6"
3
武汉经
济技术
开发区
沌口水厂(长江北岸)
27′54.80"
12′24.80"
4
武昌区
白沙洲水厂(长江南岸)
28′44.53″
14′40.8″)
5
平湖门水厂(长江南岸)
32′28.52″
17′02.3″)
6
余家头水厂(长江南岸)
37′14.01″
20′37.4″)
7
江岸区
堤角水厂(长江北岸)
39′04.52″
20′24.3″)
8
青山区
港东水厂(长江南岸)
39′25.28″
24′28.90"
9
黄陂区
武湖水厂(长江北岸)
41′34.72"
29′55.48"
10
新洲区
阳逻水厂(长江北岸)
39′43.60"
32′51.9"
11
东西湖区
西湖水厂(汉江)
(E:
113°
59′39″
N:
37′12″)
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
宽度为横向整个河道宽度。
宽度为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长度为从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长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宽度为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12
蔡甸区
蔡甸水厂(汉江)
04′42.77″
35′37.88″)
准保护区
长度为从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二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长度为准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宽度为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该区域位于汉江上游,为蔡甸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心临近区域,开发强度较大。
13
白鹤咀水厂(汉江)
07′36.″
35′36.46″)
白鹤咀水厂下游二级保护区与余氏墩水厂上游二级保护区相连。
14
余氏墩水厂(汉江)
08′14.8″
35′43.25″)
长度为从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与白鹤咀水厂下游二级保护区连接,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余氏墩水厂上游二级保护区与白鹤咀水厂下游二级保护区相连。
15
汉阳区
琴断口水厂(汉江)
11′21.57″
34′52.89″)
长度为从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从一级保护区侧外边界延伸至宗关水厂二级保护区侧外边界;
琴断口水厂下游二级保护区与宗关水厂上游二级保护区相连。
16
硚口区
宗关水厂(汉江)
13′04.1″
34′37.67″)
长度为从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2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宗关水厂上游二级保护区与琴断口水厂下游二级保护区相连。
17
国棉水厂(汉江)
16′32.55″
33′45.57″)
18
前川水厂(滠水)
22′45.2″
53′45.34″)
19
长源水厂(举水)
47′22.00″
51′21.68″)
(二)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式
根据我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按照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湖泊、水库规模大小等属性,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关于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分别确定我市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并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一级保护区规定的要求。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二级保护区规定的要求。
六、监督与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交通、卫生、建设、规划、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政供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七、附加说明
(一)本规定自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鄂政办函[2000]74号)同时废止。
(二)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需对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以及在长江等流域新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其保护区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划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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