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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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5条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6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七条
考核方法:
(一)材料审查。
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二)实地考察。
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
(三)面试。
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通过面试的形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口头提问,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委员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应组成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取,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三)考核小组可以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作出考察意见。
(四)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考核委员会可以采取面试方式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作出面试意见。
(五)考核委员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六)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如在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或投诉,律师协会应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七)经过公示,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出具考核意见。
第九条
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一)
实习人员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
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合格;
(三)
通过考核委员会的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经考核委员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三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律师协会是指律师协会,本办法所称考核委员会是指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
《商丘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指引》
商丘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指引
一、申请登记资料的提交方式
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
暂未开通。
如果开通,可以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线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考核委员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考核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申请登记资料的形式要求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
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考核委员会。
附表:
依据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人
实习人员所属律师事务所
受理人
商丘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
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考核方法
考核程序
(1)考核委员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应组成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考核结果
合格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实习人员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合格;
(三)通过考核委员会的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不合格
[一]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1)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2)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3)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4)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5)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