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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17

12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19

13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使用管理制度………………………21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我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规范,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可靠运行,保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现结合我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三、适应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应于永宁集团,永聚煤业监控系统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必须有100%的备用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必须健全,具备断电功能。

第二条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

第三条凡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四条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

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五条装备的设置标准

1掘进工作面探头设置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5米以内,报警浓度均为0.8%。

断电浓度:

工作面探头为1.2%,联络巷10-15米处,工作面回风流探头为0.8%,断电范围为瓦斯超限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8%。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工作面5米范围内,回风巷道口以里10-15米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为0.8%。

工作面探头为1.2%,工作面回风探头为大于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8%。

(3)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

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浓度均为0.5%,断电浓度均为大于0.5%,复电浓度小于0.5%。

(4)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0.5%时,自动切断该地点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5)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要避开淋水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监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6)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掘进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根据《掘进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

否则,不许进行开采作业。

2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要求

(1)工作面上隅角、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5米处、回风顺槽口距回风巷15米处设甲烷传感器一个,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

(2)电器设备总开关设远动开关一个,能切断工作面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甲烷传感器一个,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

(4)回风巷若有电器设备,需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

(5)煤巷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七条仪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的仪器。

第八条与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均由该区域机电工负责。

搬迁设备时,由机电工和监控系统维护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九条增加的井下监控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第十条井下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新设备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

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相关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如果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误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更换备用传感器。

第十三条所属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状态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标的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四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五条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经矿领导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人工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七条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核。

第十八条校验室必须配备全各种标准气样,校验台检验仪器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十九条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一条建立健全维护使用制度,管理人员责任制。

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跟班机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探头移动由瓦斯员负责。

第二二条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三条凡需停运的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第二四条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账

1、设备仪表台账。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必须设立台账,及时登记清楚,每月检查一次。

二、设备仪器领用必须填写领用单,写清使用地点、安装人、时间、领用人、型号数量。

领用人对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检验、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

并将合格证、说明书交回档案室存档。

三、安装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由安装人负责安装质量并调试。

四、新安装的设备仪器经调试正常后,移交管理人包机管理并履行移交手续。

五、设备、仪器必须专人管理,对设备仪器的保养、维护、定期检查全面负责,确保正常运行。

并做好记录。

六、停用的设备、仪器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

损坏的设备、仪器必须及时检查原因,非正常损坏的设备、仪器,单价伍佰元以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单价伍佰元以上由责任人承担50%;

壹仟元以上由负责人承担30%。

七、停用、损坏的设备必须交回保管室,并办理退回手续,设备台账必须记录清楚。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在技术资料管理中必须注意

1.资料的原始性和可靠性。

2.资料的技术、质量、性能数据。

3.资料的成套性。

二、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台帐,资料员必须做到存取方便,查阅及时,借阅手续完备。

三、矿新进设备仪器、安全仪表开箱验收时,必须进行技术资料的的收集,并及时进行整理归档上帐。

必要时进行复制。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资料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规定交还日期。

并保证资料不得损坏和丢失,否则由借阅者负责。

资料丢失、损坏、查不清责任者时由资料员负责。

五、运行档案内容包括

1.设备仪器、仪表使用情况。

2.设备仪器、仪表检修记录。

3.设备仪器、仪表事故记录。

4.设备的技术测定、检查、资料。

5.出厂资料及购置、安装、使用日期。

变更的使用单位、地点、时间,直到报废签字。

六、监控监测各种记录,报表必须详细、全面,并保存二年,对瓦斯超限的相关记录要永久保存。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室,前来参观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便更改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六、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

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

八、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

九、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通风队及有关领导。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

定期检修制度

一、根据省煤管局规定,监控监测设备每月必须调试、校正、检修一次,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二、设备检修要做到四有:

有检修计划、有实施程序、有检查验收结论,有检修记录。

三、检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报表必须填写清楚项目、人员、时间、负责人(施工、安全、技术)。

四、检修必须详细作好有关记录,并存入设备档案。

五、日常维修要按照规定检查,并留有记录,做到状态清楚。

六、检修后由分管矿长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检修项目严格验收,不合格项目要立即返工,直到合格为止。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应连续正常运行,信息传输、反馈要求准确快捷。

二、系统网络应能全面反映矿井各种监测项目的内容,包括各工作面瓦斯情况,通风机开停状态,主要风门开关、温度、一氧化碳浓度、主要风巷风速、被控设备开关馈电状态等。

三、各种传感器、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且与中心站配套。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否则,按破坏监测系统处理。

四、传感器、分站,位置和线路设置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技术科绘制布置图纸,监测工负责具体实施,对经常移动的仪器、仪表由跟班监测工和瓦斯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五、系统发生故障,按故障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执行。

六、传感器必须每天由瓦检员和监测工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进行对照,误差超过允许值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八小时内对两种仪器调校完毕。

七、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测试。

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部分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接到报警后按报警处理程序进行。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上报制度

一、监控值班人必须时刻监视系统运行情况。

发现系统故障立即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并说明故障情况及位置。

二、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瓦斯员,了解瓦斯浓度情况,并安排瓦斯员随时人工监测,然后通知监测工进行处理。

三、监测工处理故障时,必须查明原因,根据故障类型分别处理,八小时不能恢复系统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故障设备、仪器。

在此期间,需由瓦斯员进行瓦斯监测。

四、监测值班人员在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视情况,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科.

五、监测工处理完毕后,及时汇报通风科,由值班员做好记录。

通风科根据故障原因,追查责任人,按“四不放过”原则和系统管理制度落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存档。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上报制度

一、监控值班人员必须时刻监视系统运行情况,发现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二、异常情况上报必须讲清异常情况发生地点,异常情况发生初始时间,认真填写异常情况上报登记表。

三、调度室接到异常情况上报后,必须通知通风科处理,同时通知驻矿安监员到达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四、通风科接到异常情况上报时,立即用井下电话联系瓦斯员详细了解该区域通风状况、瓦斯浓度情况并根据瓦斯曲红及风量情况,确定异常情况原因,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并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进一步明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

五、监控值班员同时要汇报区煤炭局,汇报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六、监控值班员在异常情况处理期间密切注视瓦斯浓度变化规律,浓度降到《安全规程》规定浓度以下时,汇报通风科。

七、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监控员汇报通风科。

汇报内容包括该区通风情况,瓦斯浓度超限原因及处理措施。

八、通风科接到井下处理人员和监控室汇报,确定其正常后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安排正常生产。

监测监控工管理制度

一、监控监测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在通风科签到,迟到一次罚款20元,早出井罚款100元。

二、请假必须履行请消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旷工一次罚款100元。

请假未批准不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

三、入井后,不得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传感器必须七天更换一次,各自负责所包区域的传感器更换,推迟一天罚款200元,每班要对各分站、传感器检查一次,保持清洁且传感器信息准确。

一处不清洁罚款20元;

传感器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要马上更换,否则发现一个罚款50元。

传感器分站、线路和井下电话必须保证畅通,否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超过半小时处理不好,必须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五、各种信号线要悬挂整齐、清洁,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元。

六、接线必须规范,不得出现羊尾巴、明接头、鸡爪子、老鼠洞等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七、工作面传感器必须悬挂于规定位置,并保持清洁,显示值准确,否则发现一处不规范罚款20元。

八、远动开关、风机开停传感器,瓦斯传感器在移动工作面时要及时跟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到下一班,否则罚款50元。

九、风速、一氧化碳、温度、风门传感器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否则发现一处罚款20元。

十、每班下井前要了解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班后要如实填写系统巡检记录并汇报工作情况及当班读码器显示情况,否则罚款20元。

十一、井下不得有不用的信号线和接线盒,随用随领,否则发现一处罚款20元。

十二、入井后,每隔1小时要与监控室联系一次,使监控员掌握行踪,便于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处理,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十三、进行可能中断系统信息的操作时要与监控室联系,说明原因,处理措施,处理时间。

接到监控值班员通知故障处理时要立即进行。

完毕后汇报监控室故障原因及处理措施,不能处理时应汇报通风科,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十四、当班工作不得推到下一班,否则罚款100元。

十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十六、每人对所包区域设备仪器进行管理,发现问题追究包机人责任并视情况罚款50—100元。

十七、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一次不到者罚款100元。

监控室管理制度

一、监控人员须提前半小时交接班,交接班前须在通风科签到(半小时后不准签到)。

上班后与上一班人员书面交接当班任务及存在问题并签字。

二、监控人员交接班前,必须清洁室内卫生(包括设备、仪器设施、桌椅、地板等卫生死角)。

接班后要保持室内卫生,经检查发现一处不清洁罚款10元。

三、值班员要了解系统运行状态和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卫生情况、记录情况及其它临时指定任务,不清楚不签字,并汇报通风科,签字后若出现问题按设备管理制度、网络运行制度和上机管理制度追究接班人责任。

文件添加、更新、删除要移交。

否则罚款10元。

四、上班时间不准窜岗、空岗、睡岗。

否则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停班。

五、请假须履行请消假手续,不得私自顶班,不履行的罚款1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

请假未经批准,不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

接班人未接班交班人不得下班,请示后,由领导决定是否需要继续上班,否则罚款20元。

不服从安排者停班。

六、报警时应按程序上报,先向矿调度室或通风科汇报。

汇报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报警地点、瓦斯浓度、掘进巷道要上报风机开停情况并填写记录,同时向煤炭局上传报警原因,否则罚款10元。

七、出现系统故障,值班员用电话联系井下监控工,及时处理并将故障原因、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认真填写涉及的各种记录。

若半小时内不能恢复,上报通风科。

通风科负责查明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处理。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八、接到上级打印任务后,要做到及时准确,出现问题罚款10元。

九、必须有一人时刻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机禁止打印和其它操作。

十、接到煤炭局来电时,应语言得体、大方,尽量使用普通话。

严格按制度执行,不得虚报、假报,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十一、报表记录填写要真实、规范、全面。

出现不填、漏填或填写不真实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十二、值班员要钻研业务,掌握操作技术。

不得以不懂、不会操作为理由,拒绝领导安排的系统维护和设置等上机操作,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十三、禁止非值班人员上机操作和变更系统设置参数,发现一次每人罚款20元。

十四、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一次不到者罚款30元。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政府令,特制定我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矿所属各科、队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矿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必须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我矿煤炭开采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第四条执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七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等记录在案。

第九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从矿井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产量=日均产量×

故障天数。

第十四条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故意破坏、损坏、毁坏、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出入井人员的考勤管理,实时监测井下人员的动态情况,已安装了人员定位监控系统,为保证人员定位监控系统的正常不间断运行,特制定我矿人员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矿所属各科、各队组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矿井人员出入井的情况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二条佩戴人员识别卡的人员不得擅自拆除识别卡,或者故意损坏识别卡,否则按照价格双倍赔偿。

第三条佩戴人员识别卡的人员不得擅自拆除识别卡,故意损坏识别卡,否则按照价格双倍赔偿。

第四条执行人员定位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七条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九条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必须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控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人员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人员定位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从矿井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二条人为造成人员定位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故意破坏、损坏、或者改变人员定位监控系统设施的要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

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定位标识卡由校验室负责日常维护和检修。

第二条、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由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发放由各科队负责,并给监控中心提供发放人员明细表,以便定人定卡管理。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具有一人一卡的唯一性,各队组负责人不得发错,领卡人领卡后要进行核对,否则处罚当事人50元。

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人员定位标识卡,若发现一次不携带者处罚50元。

第五条、职工入井后不得随意敲打标识卡和用水淋,更不准随意拆卸,若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第六条、职工入井后故意损坏标识卡的按原价照价赔偿。

第七条、职工不得随意按“求救”按钮,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按此按钮,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故意按此按钮的处罚50元,而导致标识卡损坏者按原价照价赔偿。

第八条、在井下是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损坏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安监科调查属实后,可以免赔偿。

第九条、职工出入井只能一人一卡,不得随意交与他人携带出入,否则处罚当事人和代替携带者各100元。

第十条、职工在使用标识卡的过程中,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交回校验室进行检修,不及时交回的处罚当事人50元。

第十一条、各科队人员的增补、辞退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监控中心,以便进行系统的重新设置,否则处罚科队第一责任人50元。

第十二条、校验人员在检修有故障的人员定位标识卡时,要尽快、及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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