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农118号Word文档格式.docx
《扬农118号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扬农118号Word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为进一步加大屠宰检疫监管力度,规范城区机械化屠宰场屠宰检疫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扬州城区屠宰场生猪检疫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检疫管理。
城区屠宰场严格按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工作制度”、“检疫员操作制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和“检疫消毒制度”等五个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执行。
二、统一检疫标准。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屠宰场实际屠宰量及检疫工作的需要配足检疫员,实行驻场检疫,24小时值班。
各屠宰场要提供必要的检疫工作条件,设立检疫办公室,安装报检和举报专用固定电话,检疫场所要清洁、卫生,光线充足。
检疫工作要严格按照“检疫工作制度”的要求,实施同步检疫,规范操作。
三、统一收费标准。
相关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收取,建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
严禁擅自降低或免收费用,扰乱正常检疫秩序。
“检疫费”按每头生猪四元的标准收取。
“消毒费”依据苏价费联(1993)21号文精神,为便于操作,折算到每头生猪,按每头一元的标准收取。
四、统一票证使用。
城区屠宰场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检疫票证,规范填写、出具。
一是凡进入城区屠宰场的生猪,各区可凭《县境内产地检疫证明》收购,不必使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是凡从外地调运生猪进入城区屠宰场,需要在不同屠宰场卸载的,要求第一家屠宰场必须严格索证验物,在检疫证“备注”栏内注明收购数量,卸载数量和剩余数量,将原检疫证明收回,备查。
并在原检疫证复印件上,由当班检疫员注明生猪剩余数量、签名及联系电话,加盖屠宰场检疫印章后,将复印件交给货主。
第二家屠宰场,可凭原检疫证复印件收猪。
三是凡从生猪批发市场批发的生猪,一律凭《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进场,其它证无效。
四是凡从城区屠宰场批发的猪肉及产品进入城区范围内销售的,统一使用《县境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不必使用《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五、统一检疫记录。
城区屠宰场要统一使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生猪屠宰检疫日报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证情况月报表”、“旋毛虫镜检记录表”、“待宰生猪巡查记录表”、“检疫消毒记录表”等五种表格。
要安排专人负责表格的填报,数据要准确,填写要认真,屠宰场和检疫负责人要认真核查,及时上报、归档。
记录表实行电脑和纸质双重管理。
六、统一执法检查。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本辖区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对屠宰场实行“一对一”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安排专人对城区屠宰场实行监管。
同时,各区监督所要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只检疫不出证”、“场外宰杀场内滚花”、“屠宰病死猪”等严重违规行为。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联合各区监督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今后凡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生的违规违章案件,将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立案查处。
各辖区监督所负责处罚决定的实施,罚款统一上交到市,市里将设立专帐,定期公布,统一解缴。
附件1、检疫管理制度
附件2、检疫工作制度
附件3、检疫员操作制度
附件4、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制度
附件5、检疫消毒制度
附件6、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图
附表1、生猪屠宰检疫日报表
附表2、《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证情况月报表
附表3、旋毛虫镜检记录表
附表4、待宰生猪巡查记录表
附表5、检疫消毒记录表
附件1
检疫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
1、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屠宰场要加强对屠宰户、小刀手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屠宰户以及其它经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屠宰场要建立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对出入屠宰场人员及车辆的进行管理,协助检疫人员做好生猪进场时查证验物工作,严禁病、死生猪进场和无证无花肉、检疫不合格产品出场。
4、屠宰场要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并张贴上墙。
要根据疫病防控要求,实行“快调快宰”,原则上生猪待宰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严禁收购、屠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病猪、死猪等。
5、屠宰场要为检疫部门无偿提供必要的检疫工作条件,设置独立的检疫室和检疫办公室。
检疫办公室要安装报检和举报专用固定电话,检疫场所要清洁、卫生,光线充足。
6、屠宰场要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对检疫不合格生猪及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
7、屠宰场要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检疫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二、屠宰户
1、屠宰户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方可开展屠宰、批发业务。
2、屠宰户要服从检疫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屠宰户调运生猪要实行申报制度。
严禁收购、调运病猪、死猪;
严禁到疫区调猪;
严禁收购“瘦肉精”阳性生猪。
实行谁调猪谁负责。
4、生猪进场时要首先向驻场检疫员报检,经检疫员查证验物,证、标齐全,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5、屠宰户要严格控制存猪数量,根据屠宰情况,及时调整生猪收购数量,确保24小时内宰完。
待宰生猪严禁混群,不同车次生猪必须分圈存放。
从肥猪批发市场购入的生猪必须单独存放,一次性宰完。
6、屠宰后的猪肉及产品须经检疫合格,加盖印花后方可进行批、零销售。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产品禁止销售。
对检疫不合格的;
要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理。
7、每日屠宰结束后,屠宰户要对销售器具、批发场地、圈舍等处进行清洗,并积极配合检疫人员做好消毒工作。
8、屠宰户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遵守职业道德。
9、屠宰户要按规定及时缴纳检疫费和消毒费等。
10、发生重大疫情,要积极配合做好疫情的扑灭工作,并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处置。
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附件2
检疫工作制度
一、进场检查
生猪进场前,货主应首先报检。
驻场检疫员接报检后立即到现场检查,向货主索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当地无疫证明,核对生猪数量,免疫耳标,并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发现异常的要隔离观察,并做好记录。
二、宰前检疫
以运输车辆为单位,按不同产地、批次分圈存放。
每4个小时巡查一次,剔出患病生猪,并做好《巡查记录》,提出巡查和送宰意见。
三、宰后检疫
1、头部检查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
主要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观察有无炭疽、结核和淋巴结及周围组织化脓等病变。
摘除甲状腺。
2、内脏检查逐一进行心、肺、肝,胃、肠、脾的检查。
3、胴体检查
(1)体表检查:
首先对全身皮肤进行检查,发现有疑似传染病猪时,再作全面检查,并及时报告。
(2)腰肌检查:
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3)膈肌检查:
异常的采样送实验室镜检。
(4)肾脏检查:
破肾包膜,外翻肾脏,检查色泽、大小、弹性、硬度、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肾盂检查。
(5)摘除两侧肾上腺。
(6)病变淋巴结: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病变的淋巴结必须摘除,同时结合其它检查作出综合判定。
4、旋毛虫镜检采横膈膜肌脚肌样,编号、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
做好《旋毛虫镜检记录》。
旋毛虫镜检率不低于10%。
四、检疫结果处理
1、检疫合格的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俗称“滚花”),呈“∏”型印迹。
同时按要求出具检疫证明。
2、检疫不合格的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规定分别作出高温、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销毁”印记,签发《无害化处理处理通知书》,检疫员负责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检疫消毒
对进点的运输车辆、圈舍、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器具、销售器具、批发场地、过道等清洗,并实施检疫消毒。
消毒池的消毒药物必须经常更换。
并做好《检疫消毒记录》。
六、报表上报
检疫结束以后,检疫员须将每日检疫情况报送各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每月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证情况月报表”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3
检疫员操作制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2、持证上岗,佩戴检疫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用语。
3、秉公检疫,风纪严明,不循私情。
4、实施驻场检疫,24小时值班。
严格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旷工,不脱岗、串岗,自觉接受考勤和检查考核。
5、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规范操作,规范出证,对检疫结果负责。
6、不得对病、死猪及场外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严禁对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迄标志。
7、督促屠宰场实行“快调快宰”,要求调运生猪须在24小时内宰完,严防疫情发生。
8、加强对屠宰场、屠宰户以及其他经营人员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按时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实施档案管理。
9、按规定填写和出具检疫证明,做好检疫记录。
并做好档案资料以及检疫证、章的保管工作。
10、屠宰点检疫办公室要加强对检疫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检疫人员的检疫技能,保证“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4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制度
1、屠宰场要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屠宰场负责人、生猪屠宰户代表。
屠宰场一旦发生疫情,领导小组负责扑灭工作。
2、屠宰点要设立专门的信息发布栏,及时将各地疫情信息发布,督促屠宰户严禁从疫区调入生猪。
3、生猪进场时要查验当地无疫证明,对生猪头、蹄进行逐头检查。
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止进猪,隔离检查、诊断,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待宰生猪应按产地、批次,分别关养,并定时巡查。
5、对运载车辆、场地、猪圈等进行认真消毒,消毒池要定期更换消毒药物。
6、发生疑似疫情时,屠宰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
并在当地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附件5
检疫消毒制度
1、检疫消毒是防治和扑灭动物传染病,消灭传染源的一种有效措施,必须常年坚持。
2、检疫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检疫消毒工作。
3、检疫消毒要做到规范、及时、全面、彻底、有效。
4、屠宰场要在入口和出口设置消毒池。
定期更换消毒药。
5、生猪进场时应实施生猪、车辆同步消毒,消毒后方可卸载。
严禁运输车辆未经消毒进入屠宰场。
6、屠宰场内的所有过道、仓储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其它场地等必须每天进行消毒。
7、运输车辆、工具出屠宰场前,必须在指定的消毒场高压冲洗,消毒后方可离开。
8、消毒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消毒方式、药液配比等。
9、消毒人员要做好消毒记录。
10、严格按标准收取消毒费。
附件6: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