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宣传一面墙内容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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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B超进行肝、胆、肾、子宫及附件的检查;
二是进行乳腺检查;
三是通过电子阴道镜进行阴道、宫颈检查;
四是妇女科常规物理检查;
五是阴道分泌物化验;
六是血压、脉搏、心肺等体格检查;
七是宫颈排查。
2、优生促进工程
优生促进工程是国家通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方式来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的行为。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对象为计划怀孕的夫妇,主要包括初婚准备生育的夫妇,再婚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夫妇,符合政策准备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夫妇,经鉴定属病残儿可再生育并领取《再生育证》准备再生育的夫妇。
检查内容:
一是问诊,主要是对个人史、生育史、家族史、急病史、用药史、生活方式和行为、营养状况、工作及生活环境是否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暴露等进行调查询问。
二是体格检查,主要是对身体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体重、身高、血压、脉搏、心率、甲状腺检查、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检查、生殖系统、四肢脊柱检查等。
三是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血型、血糖、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弓形体、乙肝、丙肝、生殖道感染、B超等检查。
计划怀孕的夫妇应当及时主动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
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
(三)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
(四)201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女孩并采取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夫妇,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村(居)计生协会审议并在村(居)张榜公示;
3、所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张榜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认;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生育二孩的条件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规定有: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二孩生育证》的申办、审批程序
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与复印件;
(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男、女双方《婚姻、生育状况承诺书》与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六)“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申请的,还应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七)“婚后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八)“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还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民族成份的证明;
(九)“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还应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十)“再婚夫妻”的,还应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与复印件;
(十一)“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的,还应提供县以一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与复印件;
(十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另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符合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
拒不补领生育证生育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
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发现租(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到现居住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内容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体化、均等化、规范化为目标。
1、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即:
强化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
落实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合同、劳动用工合同;
流动人口所在社区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公民文明守法承诺书》)。
2、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两项制度”(即:
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即:
1、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
3、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4、留下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
建立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即:
1、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
2、建立清理清查制度;
3、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4、建立计划生育合同制度;
5、建立“以房管人”制度;
6、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7、建立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3、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四项机制”(即:
清理清查机制、以房管人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区域协作机制)。
4、推行五项均等服务(即:
宣传技术均等服务、避孕节育均等服务、健康检查均等服务、便民维权均等服务、奖励优待均等服务)的服务管理模式。
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指示决定。
2、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生协会配合抓,相关部门共同抓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机制。
3、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制定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措施,落实镇、村(社区)计生工作责任制,与各村(社区)、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4、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形成村级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的新格局。
5、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
6、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桐木镇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成员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理事
镇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领导和组织动员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计生协会会员、会员中心户、育龄群众,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指导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围绕人口计划生育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活动,发挥计生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3、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发动广大育龄群众实现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促进计生家庭少生快富。
5、完成上级计生协会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打击两非工作内容
“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是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而制定。
《规定》明文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另外,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计划生育法律责任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
(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
(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
(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符合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
拒不补领生育证生育的,处以伍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获得的相关待遇和荣誉,追回已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