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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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可能持续封闭24小时以上及其它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等。

1.3.2重大气象灾害重大的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或潜在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社会影响。

(1)3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可能持续封闭12小时以上及其它重大社会影响等。

1.3.3较大气象灾害较大的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或潜在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或其它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1)1-2人死亡,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可能持续封闭3小时以上及其它较大社会影响等。

1.3.4一般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或潜在可能造成人员或经济损失或其它影响。

(1)受伤10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各种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在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应急联动中心功能,贯彻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防减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正确原则。

1.6基本情况1.6.1地理概况上海位于太平洋西岸,地处长江三角洲东端,西部和江苏、浙江两省相邻,南接杭洲湾,东临东海,与太平洋相通,扼长江入海咽喉。

全市面积6340.5平方千米,海岸线长约170千米,江岸线长达319千米,约居中国弓形海岸线中点。

上海主要由江流和海流的相互作用下不断沉积成陆地,长江口的崇明、长兴、横沙等岛屿,都是由长江带来的泥沙堆积而成。

全境地势平坦,除西南部少数高度在海拔100米以下的小山丘外,一般海拔高度在3~5米间。

濒江临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和低平的地势,容易遭受台风、暴雨洪涝等气象灾害的侵袭。

1.6.2气候概况上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冬季受西伯利亚冷高压控制,盛行西北风,寒冷干燥;

夏季在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下,多东南风,暖热湿润;

春秋是季风的转变期,多低温阴雨天气。

一年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

全年平均气温16.2℃,1月最冷,平均值为3.6℃,极端最低气温曾达-12.1℃,7月最热,平均值为27.8℃,极端最高气温曾达40.2℃。

年平均总日照为1930小时,日照百分率为44%。

年平均总降水量1190毫米,最大曾达1796毫米,年均雨日130天,降水主要集中在春雨、梅雨、秋雨三个多雨季节,多暴雨洪涝等灾害发生。

1.6.3主要气象灾害上海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大风、雷击、龙卷风、冰雹、浓雾、寒潮、大雪、高温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

影响上海的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平均每年2-3次,最多年有8次,最少年无台风影响,其中伴有10级以上大风的台风占总次数的24%,伴有暴雨的台风占35%;

全市年均暴雨日为10.3天,主要集中在8~9月,最大一次暴雨过程的雨量曾达585毫米;

雷暴日数年平均49.9天;

龙卷风日数年均为2.1天,最多年达8天;

冰雹日数年均为2.9天,最多年达9天;

大雾年平均为39天,最多年达96天;

寒潮4.1次,最多年有10次,强寒潮可造成一昼夜间降温达25.2℃。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近年来,上海高温天气明显增多,各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较频繁发生,给城市正常运行和城市安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组织指挥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理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理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理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理工作。

2.3工作机构2.3.1市气象局市气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理气象灾害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市气象灾害的常态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和预警信号、警报的统一发布和管理;

(2)负责气象灾情信息接收处理,根据灾情信息判断和确定气象灾害事件等级,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3)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评估、灾中调查评估和灾后的全面评估工作,提供气象灾害防御指引,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

(4)组织进行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开展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5)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气象灾害、气候事件处理任务。

2.3.2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发生或预报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市政府根据市气象局的建议,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确定。

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市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基础,负责相关应急物资、药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2)市经委:

以已经建立的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基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相关物资供应;

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保证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督促电力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当发布高温、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时,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电力分配,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3)市建设交通委:

负责对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和各建设工地户外、高空、水上作业人员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根据气象条件,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水上和高温作业。

(4)市农委: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落实措施做好应对气象灾害准备,及时掌握本市农业受灾情况,做好农业生产自救。

(5)市教委:

负责督促各教育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组织各教育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安全警示教育。

(6)市水务局:

负责及时提供苏州河、黄浦江等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保证在高温干旱和严冬枯水期的居民用水。

(7)市民政局:

负责将经评估、核实掌握的灾情信息及时通报市气象局;

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

指导区县民政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

(8)市公安局:

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城市交通秩序、车辆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为确保安全,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高架道路;

负责灾后治安等其它相关工作。

(9)市文广影视局:

负责及时组织播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实况转播。

(10)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11)市海洋局:

负责及时提供、交换海洋监测、预报信息。

(12)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负责协助提供交换太湖流域大小河流和各水闸的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

(13)市市政局:

负责组织本市公路绿化树木和城市高架悬挂绿化的应急抢险;

负责组织及时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1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负责机场气象灾害防御,情况严重时,关闭机场,并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等工作。

(15)市港口管理局:

负责轮渡码头等应对气象灾害措施准备;

组织协调各轮渡码头、航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等工作。

(16)上海海事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时船舶的防护引导,并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

(17)市交通局:

负责公交、出租、轨道交通的气象灾害防御;

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负责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18)市房地资源局:

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的抢修、翻建及受灾居民的临时居住安置以及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19)市市容环卫局:

负责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的防风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20)市绿化局:

负责城市道路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房地局等处理居民区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

(21)武警上海市总队:

根据气象灾情实际需要,担负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风救灾等任务;

执行重大气象灾害救助的突击任务。

(22)市消防局:

做好高温、雷电等高危火险气象条件下的应急准备。

(23)市卫生局:

负责检查督促卫生系统气象灾害期间防病治病工作,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及时为灾区提供医护和防疫服务。

(24)市环保局:

负责及时为防灾减灾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2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监督检查高温期间的药品质量和市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不洁、变质食品和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26)市燃气集团公司:

负责居民及企业由于低温等气象原因可能产生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检查,确保安全供气。

(27)区(县)政府:

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县)气象灾害处理工作。

(28)其它相关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预警预防机制3.1监测和预报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加强与周边省市天气联防,保证监测质量、提高预警、警报准确率和时效。

3.2信息报告3.2.1监测预报信息报告

(1)建立以气象部门为主体,水文、海事、地质、海洋、民航、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平台,扩大信息来源、特别是海上、空中气象信息来源,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率和时效,为应急处理指挥提供依据。

(2)市气象局在监测、预报有气象灾害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指挥部、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并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

3.2.2气象灾情信息共享与报告

(1)建立和健全信息报告体系。

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网格化管理单元,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经过110报警电话或969229气象灾情报告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气象局报告。

(2)进一步推进气象灾情信息整合,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管理部门、市应急联动中心、气象部门、民政部门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建立灾情信息实时共享。

(3)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情,事发地区(县)政府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情发生后,市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条件分析及灾害天气类型的判断,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3.2.3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的报告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3.3预警3.3.1预警级别根据《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本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总体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3.3.2预警信息发布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经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户外公共电子屏、宣传车等方式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气象局同时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加强监测和预报预警。

3.3.3预警措施市气象局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视情准备启动或直接启动相应的预案,开展先期处理工作。

3.4预防3.4.1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气象与各行业关系的研究,建立气象灾害早期预警平台。

3.4.2加强各类建设规划、建设工程的气象灾害(防雷、防风、防雨等)风险评估和论证,开展防雷工程设计,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3.4.3加强防御各类气象灾害措施落实。

开展气象灾害的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工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和整改,重点包括:

各类临时建筑、危房、高空构建物、易受不利气象因素影响引起火灾的供电线路、高温条件下易燃易爆、低温下易爆裂的水管以及防雷设施等。

建立防御不同等级气象灾害的信息库。

应急响应4.1响应启动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本市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处理需要,可作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4.1.1Ⅳ级启动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Ⅳ级(一般)响应等级标准时,市气象局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并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提出四级启动建议,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市气象局建议,组织气象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相关联动单位实施四级启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

4.1.2Ⅲ级启动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Ⅲ级(较大)响应等级标准时,市气象局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提出三级启动建议,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市气象局建议,组织气象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相关联动单位实施三级启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4.1.3Ⅱ级启动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Ⅱ级(严重)响应等级标准时,市气象局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及时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实施二级启动,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相关区(县)政府、联动单位实施二级启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

4.1.4Ⅰ级启动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Ⅰ级(特别严重)响应等级标准时,市气象局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及时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实施一级启动,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相关区(县)政府、联动单位实施一级启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

4.2应急指挥与协调4.2.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与协调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应急响应行动。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气象灾害处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助和紧急处理行动。

4.2.2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与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气象灾害;

灾情发生后,立即组织气象、水文、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核灾,并及时将灾害损失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气象局。

4.3分级响应4.3.1Ⅳ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有关区县气象局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加强会商,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在市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下,组织本区县防御措施落实,视情组织抢险救灾。

(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各自职责分工,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理工作。

(4)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各类资源做好防灾救灾。

4.3.2Ⅲ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各区县气象局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在市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下,组织本区县防御措施落实,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4)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进入经常性战备状态。

(6)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7)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各类资源做好防灾救灾。

4.3.3Ⅱ级响应

(1)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各联动单位,根据灾害情况和处理需要,发布相应指令。

必要时,市领导到市气象局进行现场指挥。

(2)市气象局和各区县气象局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及并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3)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下,迅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4)有关联动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迅速作出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进入三级战备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和有关防御指引以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3.4Ⅰ级响应

(1)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各联动单位,根据灾害情况和处理需要,发布相应指令。

必要时,市领导到市气象局进行现场指挥,进一步需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防灾、抗灾、避灾和抢险救助工作。

(2)市气象局和各区县气象局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及并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3)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下,迅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进入二级战备状态,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4 

分类响应4.4.1 

大风(含台风、大风和雷雨大风)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会同防汛、民政等部门或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新闻部门随时做好插播气象信息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措施、要求的准备;

建设、交通、港口、海洋、市容环卫等部门做好防风准备;

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等设施;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市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绿化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道路行道树;

机场、码头、航运根据气象预报和相关防御指引、提示,分别作出加固港口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和碰壁;

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撤离船上所有人员决定;

民政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

避免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建设、交通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做好防风准备,当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各类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后,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市容环卫部门加强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的检查,及时切断危险电源;

各单位、区(县)政府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通知农业生产单位做好加固或拆除大棚等设施准备,减轻损失;

相关应急处理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2 

雷电、冰雹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市防雷中心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理、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它部门处理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新闻部门随时做好插播气象信息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措施及要求的准备;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要求停止露天活动;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建设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市容环卫部门在必要时切断霓虹灯等室外电源;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市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减少使用电器;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必要时关闭机场,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公安、消防、供电、卫生等相关应急处理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随时处理各类突发事故;

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3 

暴雨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各级防汛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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