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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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GFR30-59ml/min/1.73m2

4期,GFR15-29ml/min/1.73m2

5期,GFR<

15ml/min/1.73m2(或已经透析者)

1.透析治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

2.三级以上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诊断证明书。

1.抗排斥治疗;

2.抗排斥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7)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8)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五、帕金森氏综合症

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

(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的两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六、高血压病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血压符合2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2)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3)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

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七、糖尿病

2.必须具备

(1)或

(2)条,加(3)、(4)中任意一条。

(1)有糖尿病症状(口渴、口腔发粘、多饮多食多尿等),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

(2)若无糖尿病症状,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值≥7.0mmol/L两次以上。

或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加上OGTT(葡萄糖耐量试验)阳性;

(3)至少有一次住院病史或近半年来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

(4)有并发症。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胰岛素注射针头;

3.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①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②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③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

④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

⑤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1.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剂,造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九、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2.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3.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精神障碍相关药物治疗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结核病

2.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3.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3)痰TB-DNA(+);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十一、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

2.辅助检查支持;

3.临床表现符合。

1.震波碎石治疗;

2.相关治疗药物;

十二、肝硬化

(1)肝功能试验呈阳性、肝纤维化指标升高、肝活组织检查有假小叶形成;

(2)有门脉高压体征;

肝硬化病人有门静脉高压、梗阻所产生的侧支循环形成如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3)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1.保肝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2.实验室检查:

如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结果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改变;

3.相关的免疫学检查及狼疮细胞检查结果呈阳性。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

4.对症治疗;

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四、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

(一)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的病史、服用相关疾病药物治疗史、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CT检查、血液检查等符合各类心脏病的诊断。

【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二)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

1.心肌梗死

(1)相关病史资料;

(2)凭出院小结及以下几项中的任2项认定:

①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临床表现:

疼痛,尤其胸骨后疼痛。

可以发生心律失常、低血压和休克、急性心力衰竭。

②心电图的特征性改变和动态变化(任1项):

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

ST段抬高呈弓背向上型,宽而深的Q波(病理性Q波),T波倒置。

非ST段抬性高心肌梗死:

无病理性Q波,有普遍性ST段压低≥0.1mV,或有对称性T波倒置。

部分患者无病理性Q波,也无ST段变化,仅有T波倒置改变。

实验室检查:

血心肌坏死标记物增高并呈动态变化(肌钙蛋白I或T,肌酸激酶同功酶CK-MB)。

2.心绞痛

(2)凭出院小结及以下①加②或①加③认定:

①典型心绞痛症状,例如典型的发作性胸痛。

②无创检查(任2项):

a.心电图(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表现缺血性ST-T变化。

b.运动平板心电图试验阳性(缺血性ST-T变化)。

c.放射性核素心肌显像(含负荷试验):

缺血性变化。

③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诊断冠心病:

1支或多支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程度达50%以上。

(三)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五、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2.具有与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症;

具有与血管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症;

3.相关的影象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片、血液化验等)符合心脏或血管疾病的诊断。

1.心脏搭桥、放置支架术后药物治疗;

2.与该心脏病或血管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十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2.患者行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抗凝治疗。

1.抗凝、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扩血管的药物治疗;

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继发病及并发症的治疗;

3.原发心脏病及危险因素的相关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七、重症肌无力

1.三级医院诊断证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关资料;

(1)典型临床症状;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1.药物治疗(抗胆碱酯酶药物、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

2.对症治疗;

十八、强直性脊柱炎

2.符合1项(及以上)临床标准和放射学标准者。

(1)临床标准:

①腰痛、晨僵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②腰椎额状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

③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正常人。

(2)放射学标准:

双侧≥Ⅱ级或单侧Ⅲ~Ⅳ级骶髂关节炎。

1.药物治疗及药物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

2.疼痛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九、肾病综合征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

(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需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

1.引发肾病综合征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如糖皮质激素、细胞毒药物等);

2.对症治疗(利尿、抗凝、降脂);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二十、硬皮病

1.三级医院诊断证明或一次以上的住院相关资料;

2.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化验符合硬皮病诊断标准。

1.药物治疗(如血管活性剂、结缔组织形成抑制剂、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

二十一、运动神经元病

2.同时符合以下4项:

(1)慢性进程。

(2)表现肌无力或肌萎缩,伴或不伴有肌束震颤。

(3)上下运动神经元受累征象,无感觉障碍。

(4)典型神经源性改变肌电图(近2年资料)。

1.对症支持治疗;

2.并发症治疗。

二十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1.药物治疗(包括激素治疗、细胞因子、免疫调节治疗、化学治疗等);

2.对症支持治疗;

二十三、血友病

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支持血友病的诊断。

1.替代治疗;

2.药物治疗;

3.对症治疗(局部止血疗法、新鲜冰冻血浆、抗纤溶治疗等);

二十四、原发性青光眼

同时符合1加2、3、4中的二项以上

1.近一年的相关病史资料;

2.眼压升高(>

2lmmHg,卧位测量>

23mmHg(Goldmann压平眼压计);

3.视网膜神经纤维层缺损或视盘改变(视盘损害);

4.视野缺损(青光眼性视野损害)。

1.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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