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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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储蓄事后监督人员必须对储蓄业务在次日监督完毕。
第三章账务设置及要求
第五条明细核算应设以下分户账:
一、各种储蓄存款分户账。
该账是以储蓄所(柜)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建立副本账,用以监督储蓄所(柜)的账务核算和储蓄所存款分户账的变化情况。
二、所辖储蓄所(柜)内部往来明细账。
根据各储蓄所(柜)当天内部往来传票逐笔登记,按日与会计部门对账,余额应与会计部门该科目余额相符。
三、各种储蓄利息支出明细账及代扣利息税分户帐。
根据储蓄所(柜)本科目的传票,分子科目记账。
四、其他各综合类科目,如发生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支出、利息支出等,应在有关科目下按照统一的规定记账。
五、各种登记簿的设立。
按照事后监督的要求,应设以下几种登记簿:
1、开销户登记簿;
2、储蓄存款止付登记薄;
3、存单(折)挂失登记簿;
4、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领入、使用、作废登记簿;
5、差错事故查询登记簿;
6、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
7、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
8、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
9、磁盘备份登记簿;
10、重要空白凭证查库登记簿;
11、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其他登记簿。
六、事后监督的账、簿设置,应做到各种监督数据及内容有簿可记,有账可查。
第六条账务的核对、汇总:
根据各储蓄营业网点日报表,汇总全辖营业曰报表,并轧对平衡;
根据汇总的定、活期发生总额填制收、付传票及各档次的利息传票;
汇总往来报单并与全辖营业日报表上相应科目核对;
汇总各储蓄营业网点的出纳结数表并与全辖营业日报表上的现金相核对;
汇总表外科目数据;
账务轧平后,将汇总报单交与会计部门保管。
第四章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审核储蓄会计凭证。
一、按照储蓄业务流水账逐笔监督核对,对特殊业务应重点审核。
二、核打各项业务凭证的张数、借贷发生额是否与有关凭证整理单的借贷发生额相符。
三、审核各项业务凭证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如:
使用的凭证种类及科目、账户名称是否正确,凭证号是否衔接;
日期、户名、金额、存期、利率、业务章及名章等是否正确,凭印支取的是否加盖预留印鉴,支取时所盖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审核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
1、要注意辨别凭证的异常迹象,如:
涂改、补写、侵蚀、伪造、变造印章、签字等。
2、销户的定期存单是否到期,存单与底账的号码是否一致,提前支取时存款人与代支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是否符合要求,背书是否清楚等。
3、销户的存单(折)是否属本储蓄营业网点签发,其号码是否与遗失、被盗的重要空白凭证相同,是否已挂失,所盖的业务章是否为伪造、变造或已经注销作废。
4、每月末认真核打余额,并与储蓄所(柜)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审查是否有误。
第八条审核储蓄营业日报表。
一、审核营业日报表的编制日期、储蓄营业网点名称是否有误;
业务章、经办员签章、复核员签章是否齐全。
二、审核营业日报表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是否与有关凭证整理单的借贷发生额相符。
三、根据营业日报表各项目的余额加减本日借贷发生额结出当日余额,审核是否与营业日报表的当日结存额相符;
是否与该科目的账面余额相符。
营业日报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分别相加之和是否等于合计栏的数目。
零存整取和活期存款应加计各变动户存款余额与营业日报表核对。
四、各种储蓄存款的开户、销户数与传票是否相符;
结存户数是否正确。
五、营业日报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内部往来凭证的使用及作废的张数与表内、外科目传票是否相符。
六、营业日报表的业务量与各科目日结单的传票及附件张数是否相符。
第九条审核储蓄存款挂失手续。
一、审核储蓄所(柜)送来的挂失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和章戳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楚。
二、审核挂失人及代理挂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根据挂失申请书填写挂失登记簿。
四、审核挂失结清或补发期限是否合规。
五、若储户已办理结清、补发存单(折),应根据挂失申请书将处理情况登记挂失登记簿相关栏目,将无储户结清签字联作当天传票的附件,随传票装订。
储户结清签字联专夹装订,作永久保管。
第五章监督方式方法
第十条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明细监督。
一、开户审核:
审核存款凭条的存款实名制、存入日期、大小写金额、存期、账号、背书、到期日、利率、业务章、经办员名章等内容;
凭印支取的,是否加盖储户预留印鉴和"
凭印支取"
戳记。
无误后,逐张加盖事后监督员名章。
二、销户审核:
根据每户结清存单的金额、存入日期、存期和户名,首先核对存单号码、存期、利率、到期日、预留印章是否相符;
其次审查结清存单上是否加盖"
结清"
戳记,若为提前支取存单,是否加盖"
提前支取"
戳记,存单背面是否填写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内容,代取人是否填写有效身份证明内容;
若挂失结清,是否加盖"
挂失结清"
然后逐笔审核利息,并加盖事后监督员名章。
若为部分提前支取,应审查原存单是否注明"
部分提前支取"
留存部分是否另开新存单,其户名、期限、到期日、利率是否仍按原存单填写,其他审核同提前支取。
第十一条活期储蓄存款的明细监督。
一、活期储蓄监督:
审核存款凭条的存款实名制、日期、账号、发生额、结存余额、计息积数、业务章、经办员名章;
审核清户时,取款凭条与销户存折的户名、账号是否相符,是否加盖"
清户"
、"
附件"
戳记,利息及利息税金额是否正确等,确认无误后加盖事后监督员名章。
二、核对公式如下:
(1)昨日活期储蓄存款+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今日活期储蓄余额。
(2)昨日余额+变动户本日余额-变动户昨日余额=今日余额。
第六章监督储蓄存款计息和结息
第十二条结息前事后监督应与储蓄所(柜)逐笔核对余额、无误后方可结息。
第十三条呆户结息,凡三年以上的不动户(呆户),不论余额大小,均可转专户保管,不在按季度结息,储户取款时,一次计息,不计复息。
第七章差错的处理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员应严格按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发现差错要按储蓄营业网点分别设置的差错登记簿及时进行登记并下发查询书。
第十五条储蓄营业网点收到查询书后,经办人必须在两天内做出答复,查询书回执随传票交回事后监督,不按时答复的,追究经办人或储蓄营业网点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差错造成信用社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 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由责任人挽回或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储蓄事后监督员每月必须核打一次活、定期分户账余额,并填写核打余额报告卡,以保证事后监督与专柜和储蓄所的余额绝对正确。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找并更正。
第十八条事后监督员在工作中如发现下列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一、重要空白凭证缺失的;
二、挂失后被冒领支取的;
三、利息、计算多付或少付十元以上的;
四、非正常手工处理业务。
第八章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
一、按使用凭证的种类设置重要空白凭证领入、使用、作废登记簿;
二、由上级管理部门领入空白凭证时,应现场清点准确无
误,根据领入凭证的名称、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收入栏。
第二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储蓄所(柜)领用空白凭证时,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
一式二份,事后监督审核领用单的所(柜)名、时间、业务章、领用人章、负责人章,确定无误后加盖事后监督业务章及名章并返回储蓄所一份,根据空白凭证付出名称、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付出栏,并逐笔计算,结出余额。
二、审核储蓄所(柜)营业日报表重要空白凭证栏目的收方、付方和结余方数目是否正确。
三、审核营业汇总日报表重要空白凭证的当日收入栏与储蓄所(柜)填制的凭证领用单的数额相符,审核重要空白凭证的当日支出栏数与各种储蓄科目日结单的开户数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
一、审核储蓄所营业日报表当日作废栏与当日交来的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相符,并将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与传票一起装订。
二、对在储蓄所(柜)现存的未经使用且已经过期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事后监督应及时收回,并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
第九章事后监督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储蓄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凭证、账表、登记簿、清单、重要文件等。
储蓄会计档案应按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储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和永久保管三种,并且保管期限只可延长,不可缩短。
一、属于五年期保管的储蓄会计档案有:
(1)分户余额表;
(2)储蓄营业网点上报的月计表、半年表、年表;
(3)各级机构本身及全辖汇总的日计表;
(4)本机构联行之间的查询、查复书;
(5)重要、特殊操作明细信息文件;
(6)年度数据备份;
(7)各种不定期的报表。
二、属于十五年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有:
(1)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2)传票及附件;
(3)业务公章的颁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记录。
三、属于永久保管期的会计档案有:
(1)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收据以及销账备查的清单或资料;
(2)各种储蓄开销户登记簿;
(3)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4)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单;
(5)各级机构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半年报表及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及分析资料);
(6)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储蓄存款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7)各级机构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储蓄会计档案的装订。
储蓄会计档案要按装订内容统一打印封皮,封皮要素和编号填写正确齐全,各种印章加盖清楚无缺。
第二十五条储蓄会计档案的保管。
储蓄会计档案要做到分类保管、登记清楚,确保无水淹、虫咬、油浸等损毁现象。
第二十六条储蓄会计档案的移交。
储蓄会计档案的移交要按期及时移交,确保移交的档案完整无缺。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