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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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公章)承 包 人:
(公章)福建永昌建筑
罗源县城市建设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住 所:
罗源县莲花城东区1#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26861099
传 真:
传 真:
26859308
开 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邮 政编码:
邮政 编码:
350600
ﻬ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
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08年版)》所规定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ﻬ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2.3承包人:
/
1.1.2.6监理人: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3临时工程:
/
1.1.3.4单位工程: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2开工日期:
201x年月 日
1.1.4.3工期:
/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
12个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为:
8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提交数量为3套,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报送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 天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施工前7 天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8其他义务: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若有需要,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按实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1.10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具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第33.1条款。
4.3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工程部分或工作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薛丽嫦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
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前7天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为:
无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为:
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7天,并现场交验 。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人:
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施工部署(明确本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
明确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包括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设立和岗位设置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施工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或分项工程。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资源供应计划(按照招标项目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施工条件,提出相应的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和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等)、技术组织措施(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保证环境的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难点和对策。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承包人应于收到图纸会审后7天内按监理方要求的份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按监理方规定的份数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现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后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以上暴雨,按工程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
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误期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0%。
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罚款。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合同价款的20%。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则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通用条款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
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
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b、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合同中有类似于增减工程量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单价按编制预算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以发包价的计算方法计算(按招标文件规定的K值下浮);
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
(一)、
(二)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ﻫ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发包人给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若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15.8暂估价
本合同工程不设暂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
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
5%,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
10%,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
10%;
人工费按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价格变化在上述规定幅度范围内的,不予调整,超出上述规定幅度范围的部分按实调整。
其单价调整的计算办法按闽建筑【2009】18号文规定执行。
16.3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4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由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4条规定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递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报表。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
本招标项目预付款额度为:
合同价款的10%;
预付方式为: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并在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后的7日内支付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不含预留金)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后,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
①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
当月确定的工程计算结果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师审核的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发包人认定后于次月十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进度款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等。
)待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80%,竣工结算书经有权部门结算批复后,上报有关单位审批拨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
预留5%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工程款非为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延后支付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可接受的对账单为止。
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③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承包人同时提供施工班组领取工资证明。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4)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约定为结算总价的5%。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后12个月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如在交付12个月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一个月内,退还工程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押后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
17.5竣工结算
17.5.1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17.5.1.3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17.5.1.4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
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进行。
在按上述规定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定)后,发包人支付除结算总价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结算价款。
17.5.2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
一式伍份,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一式伍份,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承包人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
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竣工资料份数:
承包人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一式四份。
18.3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以承包人递交经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如经整改后验收合格则按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
承包人承担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限责任期:
缺限责任期限为12个月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
包括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单位工程,保修期限为:
按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保修责任为: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
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工程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向罗源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