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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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buildings
GB50034-2004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4年12月1日
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照明greenlights
绿色照明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视觉作业visual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光通量luminous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
对于明视觉有:
(2.0.3)
式中:
——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光谱光(视)效率;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
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值为(时)。
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流明(),。
2.0.4发光强度luminous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单元内传输的光通量除以该立体角单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其公式为
(2.0.4)
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坎德拉(),。
2.0.5亮度luminance
由公式定义的量,即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
(2.0.5)
式中:
——由给定点的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方角内传播的光通量;
——包含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
——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2.0.6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所得之商,即:
(2.0.6)
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勒克斯(),。
2.0.7维持平均照度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
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8参考平面reference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9作业面workingplane
在其表面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0亮度对比luminance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
(2.0.10)
式中:
——亮度对比;
——识别对象亮度与背景亮度之差;
——背景亮度。
2.0.11识别对象recognizedobjective
识别的物体和细节(如需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2.0.12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3一般照明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4分区一般照明localizedlighting
对某一特定区域,如进行工作的地点,设计成不同的照度来照亮该区域的一般照明。
2.0.15局部照明local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6混合照明mixed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7正常照明normal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0.18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19疏散照明escape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而使用的照明。
2.0.20安全照明safely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0.21备用照明stand-by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正常进行的照明。
2.0.22值班照明on-duty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3警卫照明securitylighting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2.0.24障碍照明obstacle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志灯。
2.0.25频闪效应stroboscopic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呈现出不同于起实际运动的现象。
2.0.26光强分布distributionofluminousintensity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
2.0.27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efficacyofa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
单位为流明每瓦特()。
2.0.28灯具效率luminarieefficiency
在相同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的光输出比。
2.0.29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radioof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0.30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的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1直接眩光directglare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2.0.32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glare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2.0.33统一眩光值unifiedglarerating(UGR)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4眩光值glarerating(GR)
它是度量室外体育场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5反射眩光glarebyreflection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2.0.36光幕反射veiling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2.0.37灯具遮光角shieldingangleofluminarie
光源最边缘一点和灯具出口的连线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2.0.38显色性colourrendering
照明光源对物体色表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观察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它与参比光源下的色表相比较产生的。
2.0.39显色指数colourrenderingindex
在具有合理允许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
符号为。
2.0.40特殊显色指数specialcolourrenderingindex
在具有合理允许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CIE试验色样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
符号为。
2.0.41一般显色指数generalcolourrenderingindex
八个一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
符号为。
2.0.42色温度colour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热辐射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相同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色温。
符号为,单位为开()。
2.0.43相关色温度correlatedcolour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热辐射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相关色温。
符号为,单位为开()。
2.0.44光通维持率luminousfluxmaintenance
灯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0.45反射比reflectance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符号为。
2.0.46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
2.0.47室形指数roomindex
表示房间几何形状的数值。
其计算式为:
(2.0.47)
式中:
——室形指数;
——房间宽度;
——房间长度;
——灯具的计算高度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2照明光源选择
3.2.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2.5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3.2.6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