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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6~20√×

√√

四、1.FOBLinerTerms,FOBUnderTackle,FOBStowed,FOBTrimmed2.卖,驳船费及码头捐税3.象征性交货4.保险费、运费付至,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5.DDP,买6.D7.FAS﹑FOB﹑CFR﹑CIF,FCA﹑CPT﹑CIP8.DDP,EXW9.目的港,水上

五1.象征性交货。

是指出口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进口方提交全套(包括物权凭证)的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买方必须凭单据支付货款。

2.实际交货。

是指出口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处置,才算完成交货;

买方凭货付款。

3.FOB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缩写,即装运港船上交货,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及完成交货。

4.CIF是CostInsurance&

Freight(…namedportofshipment)的缩写,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租船订舱、办理货运保险,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并负担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及保险费。

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任务。

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

5.DES是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缩写,即目的港船上交货,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要按照通常的路线和惯常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港船上,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之前的所有风险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DDU是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的缩写,即未完税交货,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按照该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抵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与买方处置,承担货交买方以前的进口通关手续及有关费用以外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7.DDP是《2000通则》解释的13种术语中卖方的责任、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抵指定的进口国内的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与买方,才算完成交货,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及有关税款、费用。

六、1.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AC条件下,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

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再FAS条件下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2)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P31

3.按照FOB条件成交时,从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应负责将货物在装运刚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国、各地区对“装船”的解释有所不同,不同港口的习惯做法也不尽相同,《2000通则》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明。

因此在采用租船运输方式时,由于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为避免产生争议,买卖双方为明确装船责任和费用由谁负担,在FOB术语之后附加条件,形成FOB变形。

主要有以下几种:

P64

4.在CIF条件下,卖方交货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向买方按期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抵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因此,在履行CIF合同时,卖方除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外,按规定向买方提交合格单据至关重要。

5.再CIF条件下,尽管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到目的港的保险,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

按CIF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

如果把CIF称作“到岸价”,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因此,不应把CIF误成为“到岸价”。

6.在按CIF或CFR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负责办理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手续,支付正常运费。

货到目的港后,对于卸货责任和费用由谁负担问题,由于各种贸易惯例的解释不完全一致,各港口的习惯做法也有所不同,往往引起争议。

因此,在使用租船运输时,在船方不负担卸货费用时,为避免产生争议,买卖双方须在合同中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也就产生了CIF.CFR变形。

它主要有以下几种:

P65.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责任及费用,可采用CIF或CFRExShip’sHold(舱底交货)7.P388.P52

9.

(1)交货地点不同。

按《美》,FOB为运输工具上交货,具体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出口地点、进口国内路指定地点;

而按《通则》,交货地点是出口国装运港。

(2)风险划分界限不同《美》是在装运港船上;

而《通则》是装运港船舷。

(3)办理出口手续责任不同。

《美》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的各种证件;

而《通则》,卖方要自负风险及费用去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10.FOB、CFR和CIF共同点:

(1)交货地点和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装运港,水上运输方式

(2)风险转移界限相同。

装运港船舷(3)成交合同的性质相同。

装运合同;

不同点:

(1)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不同

(2)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FOB条件下,卖方无义务承担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保责任及相关费用;

CFR条件下,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要办理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手续并负担运费;

CIF条件下,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要办理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手续并负担运费及保险费。

11.从表面上看,CIF与DES表示的价格构成上是非常相似的,都包括了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及保险费,但实质上,这两种术语存在着本质区别。

表现如下:

(1)交货地点不同。

CIF是装运港交货;

DES是在目的港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CIF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DES是以目的港船上为界(3)交货方式不同。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而DES是实际交货(4)成交合同类型不同。

CIF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但不保证按时到货;

DES属于到达合同,非买方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到货的责任及费用,要由买方承担(5)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CIF条件下,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转运刚至目的港的运输,承担正常运费,并代买方办理有关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但不承担正常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如绕行费、转船费各种特殊附加险的保险费);

在DES条件下,卖方承担按时在目的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义务。

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海运保险是为卖方自身的利益。

至于他是否办理保险,投保何种险别则由买方酌情确定,但他并不承担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6)提交的单据不同。

CIF卖方须提交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在内的单据;

但在DES下,卖方无义务提交保险单据。

七、卖方应拒绝买方要求,并凭符合要求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这是由CIF术语性质决定的。

在CIF条件下货物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房,并且CIF合同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卖方不负责货物一定到达指定目的港的责任,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单据买方就应支付货款。

该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买方不能因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买方应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章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一、1.C2.D3.B4.A5.B6.B7.D8.C9.C10.B11.B12.A

二、1.AB2.ABC3.BC4.ABC5.ABCD6.ACD7.ABC8.ABCD

11√

四、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2.实际商品,样品3.中等货,大路货,精选货4.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5.品质增减价条款6.净重7.皮重8.数量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作价方法9.运输包装,销售包装10.保护商品11.UPCEAN12.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13.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14.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参考号,目的地,件号

五、1.凭样品买卖。

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业务中,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称为凭样品买卖。

2.对等样品。

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给卖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有时也称“回样”,业务上有时还称为“确认样”。

3.FairAverageQuality的缩写,即“良好平均品质”,是国际贸易中对一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通常采用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它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产品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其具体解释为:

(1)农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我国农产品出口中所采用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相对而言的。

4.品质公差。

即国际公认的产品可以存在的误差。

在工业制成品交易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加工能力所限,交货品质难免存在一定误差。

只要卖方交货的品质在公差范围内,都算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买方不得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5.以毛作净。

有些商品本身不便与商品的重量分别计量,或属于价值较低的产品,在交易时,可以采用按商品的毛重计价,而包装物的重量和价格不再另计,即将毛重当作净重来计价,这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

6.公量。

国际上对于羊毛、生丝等吸湿性较强的商品所采用的一种计算重量的方法。

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科学的方法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7.溢短装条款。

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的幅度已不超过规定的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溢短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溢短装的幅度、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原则三个部分。

8.条形码。

是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9.中型包装。

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品或品牌的包装,即在出口商品的包装的内外没有产地和厂商的标记。

10.定牌。

是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就称为定牌生产。

11.运输标志。

是指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的简单图形、文字和数字。

六、1.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成交,而在凭样品成交中,根据提供的样品方的不同,又可分为凭卖方样成交、凭买方样成交和对等样成交三种。

(2)是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包括品规格、等级、标准、图样和说明书、商标或牌号及产地名称等成交。

2.

(1)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避免偏高或偏低。

偏高,会给日后的交货带来困难;

偏低会影响商品售价

(2)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3)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以备日后查找和验证货物(4)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若寄送样品给对方参考,则应标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以免使对方产生误解。

3.品质公差定义(名词解释4)。

品质机动幅度一般用于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

由于这些产品的质量不稳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很难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

为了便于合同履行,往往在规定品质指标的同时,加订一定的机动幅度,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无权拒收。

有时,为了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时,对于某些商品,也可以根据所交货物的品质调整价格,即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造成违约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以便于交易的顺利履行。

4.

(1)应根据商品特点,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凡可以用一种方式表示商品时,就不要采用良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

(2)要从国内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3)品质指标要完整、明确、具体,又要留有余地。

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由于解释的不同而产生争议;

也不宜把品质条款规定的过死,给交货义务带来困难。

5.为使卖方交货数量有一定灵活性,有的合同在某一具体数量前加上“约”、“大约”、“左右”字样,以说明合同规定的数量为一个有伸缩性的约量。

由于国际上对“约量”的理解不一,易引起纠纷,故我们很少采用,即使采用,也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这种“约量”做出必要的约定。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位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6.在未规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

但如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约束,根据该惯例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所增减,在付款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

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如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使买卖合同中为规定溢短装条款,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5%范围内,都算按合同规定交货。

7.按出口商品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同时,科学的运输包装,也有利于装卸、搬运、检验、计数和分拨。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直接进入零售市场同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其主要作用,除具有保护商品外,更具有促销和提高售价、便于携带和使用等功能。

8.见名词解释8。

意义为

(1)可有效的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方便顾客

(2)采用条形码技术,有利于提高国际间贸易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并使交易双方能及时了解对方商品的有关资料和本国商品在对方的销售情况(3)可使我国名优商品打入西方国家的超级市场。

9.见名词解释9。

采用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其目的为了避开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10.见名词解释10。

主要做法P112.

11.P112

七、1.不妥当。

(1)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2)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3)在出现此情况下,我方应才却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但须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或部分多交的货物。

故而对多装的15万吨,我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

3.有理。

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如以方行为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就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我方虽未改变交货总数,但却改变了包装件数,与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不符,因此构成违约。

4.这是一笔中性包装交易,外方要求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在处理此问题时应注意: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外是否有第三者已经注册,若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一时不能辨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

其次,要考虑我方品牌产品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若我方商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良好声誉,则不宜接受,否则会影响我方商品地位,甚至造成市场混乱。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一、1.C2.C3.A4.A5.C6.C7.C8.C9.B10.C

二、1.ABCD2.ABCD3.ABD4.ABC5.ABCD6.AB7.ABC8.BCD9.ABD

√√√×

11.12.×

四、1.班轮运输,租船运输2.班轮3.基本运费,附加运费4.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5.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五、1.班轮运输。

是指在固定航线上和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进行反复的、有规则的航行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2.定程租船。

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

3.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国际多式联运。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4.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5.分批装运。

是指以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运日期即(或)不同装运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3)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6.滞期费,速遣费。

在定程租船条件下,船方为了加快船舶周转,约束租船方尽快装卸,一般都在合同中订有滞期速遣条款。

根据该条款,如果租船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装卸率完成装卸任务,延长了船舶在港停留时间,影响了船舶下一次运营,由船方向收取的一种罚款,称为滞期费。

如果租船方在规定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从而缩短了船舶在港停留时间,有利于船舶周转,而由船方给予租船人的奖金,称为速遣费。

7.清洁提单。

P1468.不清洁提单。

P1479.指示提单。

P14710.备运提单。

P14611.过期提单。

P14912.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六、1.见名词解释1。

特点P116

(1)—(4)2.P117

3.

(1)不同商品混在同一包装里,全部运费一般按其中收费较高者收取

(2)统一票货物如包装不同,其计费标准和等级也不同,如托运人未按不同包装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则全票货物均按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3)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的货名,如托运人为分别列明不同货物的毛重和体积,则全部货物均按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

4.P1195.P1216.P137

7.买卖双方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都应给予有关交接货物的通知,以免在交接货物中出现脱节现象。

为了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促使交接双方当事人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必须约定相互通知的事项。

尤其在买方负责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卖方更应及时向对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货物险。

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在CFR条件下,如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或漏报,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在FOB条件下,买方为了促使卖方发出装运通知,以利办理货运保险,甚至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装运通知副本作为卖方议付货款不可缺少的凭证之一。

8.P1439.P14610.P146由于这种提单仅注明拟装船名,甚至不注明船名,而且装船日期也不明确,将来货物能否装运或何时装船,很难预料,故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11.买方为了收到外表状况完好的货物,以维护自身利益,故其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必须提供清洁提单。

12.P147

13.联运提单(TroughB/L)是在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在内的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是在国际多式联运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在内的单据。

他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证明。

区别表现在:

(1)多式联运单据使用的范围比联运提单广。

联运提单仅限于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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