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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

2

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3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

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4

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

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三条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的重点是:

行政单位依法设帐情况;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

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

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单位财务管理办法2016-06-278:

50|#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

坚持依法理财、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发生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收支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小钱柜”,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职工因公借款须经局长审批,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五天内结算清楚,余款返回;

前帐不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大额借款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因私借支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如临工工资、差旅费、交通费及小额支付等。

财务室的现金除保留开户银行批准的库存限额外,都要及时存入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六条银行结算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

关规定,加强银行结算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局长对全局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

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日常公务开支,由有关人员向局长请示,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八条报帐实行经办人员负责制,经办人员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并附有关清单,填写局财务统一印制的报帐单,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审核呈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九条办公、卫生及劳保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需大量购买或印刷的各类表册、文件汇编等,业务科室会同办公室、财务室实行比价、比货采购。

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用,领用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发放。

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参加政府采购。

每年订阅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报销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呈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时必须附有局长签字的主办单位通知或考察学习请示文件。

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的,事先由相关科室请示局长同意,再由办公室填写派餐单,并明确接待标准,在报帐时实行“一票二单”(正式发票、派餐通知单、报帐单),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呈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会议费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控制会议规模和费用,主办科室、财务室负责编制、审核各类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由主办科室报请局长批准后开支。

第十三条大型维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般维修由办公室、财务室编制维修计划和审核费用,报局长审批后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实行办公室派车制度,业务科室使用车辆产生的过路费、汽油费等,由驾驶员、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在相关票据上签字方可报销。

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由办公室汇报局长同意后开支。

第四章会计核算管理与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取得、报销。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票单位公章及财政票据监制章或税务局监制章。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写凭证的日期、填写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写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原始凭证的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财务档案除司法、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和因工作需要审查、调阅、查询财务账目时,财务人员可以按要求提供资料之外,任何人员不得调阅、查询、审查财务账目,财务人员更不得私自对他人提供财务信息。

财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单位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章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业务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对经手开支的债权、债务及事件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在资金使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室要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并设立固定资产保管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十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登记。

对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报损等,会同财务室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完善登记手续,做好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对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使用、管理、责任到人,实行年度清理盘点,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各类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和擅自带回家使

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借领手续后才能借出,并保证按时归还。

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做到谁损失,谁赔偿。

第六章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财务纳入局机关统一管理,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三条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局属各事业单位5000元以上的购物,10000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强化资金动态监控。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715:

42|#3楼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原则和财政运行机制,明确事业单位收支范围及权限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1.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这是指其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

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这种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变得比较复杂。

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需要有不同的财务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

这是指财务管理要从财力上支持符合规章制度的管理活动开支,这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责无旁贷的义务。

3.管理程序的严密性。

严密性指的是财务管理必须坚决维护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资金使用的节约性。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该节约使用每一笔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的含义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预算的编制

事业单位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

(一)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有: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事业单位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事业单位支出管理

(一)事业单位支出的范围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二)事业单位支出管理

1.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

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2.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4.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5.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五、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事业单位专用资金管理

(一)专用资金的含义

专用资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事业单位专用资金的范围

1.修购资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资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医疗资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4.其他资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各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七、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资产的范围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他固定资产。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4.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面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3.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计入事业收入。

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八、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一)事业单位负债的范围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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