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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进、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的财会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配备:

  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

100张病床(不含100床)的医院设4至5人;

100至199张病床设6至7人;

200至299张病床设8至9人;

300至399张病床设10至11人;

400至499张病床设12至13人;

5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增加1人。

  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

日门诊量500人次以下设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结算人员配备:

100张病床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

  医院其他部门的财务人员(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食会计等),纳进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回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的指导。

  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

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财会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

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五条财会机构的任务

  1.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2.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展张浪费。

  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

  4.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

  5.医院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签订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要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由院长、总会计师审批和签字。

  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进预算内管理。

  第十七条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1.医院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

医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院预算。

  2.医院在编制预算时,收进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

支出预算要量进为出,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3.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医院预算的编制程序

  1.医院预算的编制,要采取领导、财会部门、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

一般先由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提出预算指标建议,再由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医院根据上级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并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会部门统一掌握执行。

  2.医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影响,预算变化较大时,由财会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调整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意见,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后,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3.医院预算编制科目,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科目执行。

对于大型修缮和购置科目,应附列明细项目表,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医院收进预算的编制

  医院收进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进水平,结合预算年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计划,以及医疗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收进

  

(1)门诊收进。

以全年计划门诊人次数为基础,按每一门诊人次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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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收进。

以全年计划病床占用日数为基础,按病床日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3)其他医疗服务收进。

  2.药品收进。

以上年度每门诊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药费的实际收进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年度工作量计划变动因素计算。

  3.制剂收进。

应根据医院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4.其他收进。

包括救护车收进、进修培训收进、废品变价收进、赔偿收进以及其他项目收进。

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度实际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5.差额预算补助。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6.专项补助。

包括大修、大购及清理欠费基金和其他专项补助。

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二十条医院支出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支出预算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活动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有关开支定额标准和物资供应计划及价格变化因素等情况计算编制。

内容包括:

  1.工资。

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

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因素计算。

  2.补助工资。

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和上年度平均开支水平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3.职工福利费。

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4.离退休人员费用。

根据预算年度医院离退休人员数及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计算。

  5.公务费。

根据预算年度医院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计算。

  6.药品费。

根据预算年度药品收进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参考上年度实际的药品加成率或药品差价率合理计算。

  7.制剂原材料。

根据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8.卫生材料费。

在上年度实际工作量和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量计划及有关因素计算。

  9.其他材料。

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计划计算。

  10.低值易耗品。

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11.业务费。

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合理计算。

  12.一般修缮购置费。

按业务收进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3.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

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从该部分收进中颊贯(指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项目使用的设备),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4.租赁费。

参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实际需要计算。

  15.其他费用。

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6.差额预算补助。

  17.专项补助支出。

包括大修、大购、清理欠费及其他专项补助。

  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二十一条专用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

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的比例、额度及专项用途编制预算。

  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计划。

根据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医院各职能科室按照预算控制指标,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编制分期资金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安排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医院年度决算的编制

  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

  1.要认真总结医院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并系统的整理、分析财会基础资料。

  2.医院在编报财务决算时,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1)医院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好同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并主动同主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数额,做到不重不漏。

  

(2)认真做好财产物资清查工作。

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以及专项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

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做好决算前有关账务核算、调整工作;

对库存现金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款相符。

  (3)编报的年度决算,必须分清资金渠道,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准确,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并附有详细的决算说明。

  (4)年度决算由院长、总会计师和财会负责人签章后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年终结余计算及分配

  医院年终结余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专项收支结余。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是指业务收进加差额预算补助减业务支出并扣除当年病人欠费后的余额,其分配应按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转进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卫生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医院的专项收支结余,要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

  第四章收进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院收进管理的原则

  医院是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用以补偿医疗服务消耗。

  1.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2.医院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和收费的关系。

对危重病人在不影响抢救治疗的前提下,及时收取医疗费用。

要及时结算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

  3.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检查、治疗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4.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潜力,扩大医疗服务项目,增加业务收进。

  5.医院新开展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

  第二十六条为了切实加强门诊、住院的收费管理工作,医院要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积极合理地组织收进。

  第二十七条要切实加强涉外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收进凭证的管理制度。

医院要加强对收进凭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定额、有价凭证的管理工作。

严格凭证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等制度。

防止错收错发,以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医院为保障资金周转的需要,应建立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

收取预交金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确定收取额度。

  第三十条医院对门诊、住院病人发生的医药费,原则上应当日发生当日进帐,并定期结算。

  第三十一条凡医院从医药部门购进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加成率计算。

  医院自制药品,凡规格、含量与医药部门销售药品相同的,应按上述零售价格计算;

凡医药部门无售价的自制药品,由各地制订计价办法。

  第三十二条医院开展的家庭病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业余医疗服务、横向医疗联合、咨询服务等所得收进,均纳进预算内管理,由医院统一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三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医院附设的其他服务和生产单位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四条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管理和催收工作,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自费病人医疗欠费,在核定的医疗欠费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医院的支出,是医疗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物质保证。

支出的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院支出的管理原则

  1.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讲求资金使用效果。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

  3.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分别列支。

  4.医院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专项安排支出预算。

一般性购置和修缮,要经常进行,以保证医疗工作需要。

  5.医院要积极开展科室核算和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七条支出管理

  1.统一领导。

医院的各项支出要在院长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

  2.分级回口管理。

医院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回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有关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

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3.医院各职能科室预算内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

涉及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

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要由有关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4.支出管理的要求

  

(1)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控制支出。

  (3)业务费,应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和消耗比例以及“以收定支”等办法进行管理。

  (4)专项资金(专项补助、专用基金、专项借款、其他专项资金等)要专款专用,计划安排。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医院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先提后用、量进为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标准办理支出。

包括以下各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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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修购基金。

按照批准的预算数和年初计划安排使用。

  2.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

专门用于按成本收费设备的更新维护。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

从当年“业务收支结余”中,按照有关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并按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项列支。

  4.专项补助。

按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5.其他专项资金。

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6.医院的外汇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合理使用。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回口负责”的原则。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药品管理、卫生材料管理、其他材料管理和专项物资管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是:

通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医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2.固定资产应回类管理,一般可分为:

  

(1)房屋及建筑物类;

  

(2)贵重仪器设备类;

  (3)一般专用设备类;

  (4)家具类;

  (5)被服装具类;

  (6)交通工具类;

  (7)图书类;

  (8)其他设备类。

  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实行三级账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

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3)实行责任制管理。

医院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订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4)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要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根据医疗任务、技术条件和配套设施确定。

特别是对万元以上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盲目性。

  (6)新建房屋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组织验收进账并及时投进使用。

  (7)固定资产的拆迁、调出、报废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进应转进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8)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位价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起点或价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

其管理原则是“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医院应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编制“低值易耗品供应计划”,在保证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库存占用,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2.低值易耗品的分类管理

  

(1)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

  

(2)消耗性低值易耗品应按定额进行管理,实行科室核算,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3.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情况记录表,注明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第四十二条药品管理

  1.药品管理要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2.药品应根据医疗活动需要,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

  3.药品购进和领用,必须健全出进库手续,药品应定期进行盘点。

  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医院的药品管理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按照核定的药品周转金定额组织药品储备。

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金额。

  

(2)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3)医院自制药品一律按批发价办理进库手续,然后再出库使用。

  第四十三条医院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

  1.“金额管理”是按购进价或零售价进行金额核算,控制药品在医院流通的全过程。

“重点统计”是指药房对各种毒、麻、剧、限及稀缺贵重药品的领退、销售、消耗、结存都必须按数量进行统计。

“实耗实销”是指药房必须根据实际销售、消耗的药品按金额列报支出。

  2.医院会计应设置“药库药品”、“药房药品”、“药品进销差价”三个总账科目,药库药品按批发价或实际购进价计价,药房药品按零售价计价,药品管理部门设药品会计,对药品的增减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

正确计算每日处方销售额并与收款核对。

  3.医院会计必须正确地核算药房药品的销售情况,并按月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或差价率,核算药品费用并结转支出,同时结转已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

  第四十四条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办法进行。

防止盲目购进,造成积压、浪费。

  第四十五条医院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玩忽职守,违反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银行(专项)存款管理

  1.医院银行(专项)存款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2.医院的银行(专项)存款管理要做好如下工作:

  

(1)银行(专项)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进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2)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对账工作,定期编制银行(专项)存款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3)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4)不许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第四十七条现金管理

  1.医院收进现金要当日存进银行,不许坐支。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金。

  2.现金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

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八条往来款的管理

  1.往来款项是待结算资金,医院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2.对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长期呆账确认无法收回的,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核销。

个人不得挪借企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周转金管理

  1.周转金是医院为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不断循环使用的资金。

主要包括药品、材料和结算周转金等。

  2.医院的各项周转金由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业务活动开展的正常要予以核定。

除新建扩建医院由财政部门核拨外,医院周转金不足的,首先由事业发展基金中补充;

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逐年拨给。

  3.药品、材料周转金的核定方法:

一般以上年度最高两季度的药品、材料实际消耗金额为计算基础,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规定的储备天数计算。

  储备天数的确定应根据前后两次供应间隔期,再加上一定的保险储备期计算。

  4.结算周转金的核定办法:

一般根据上年的各类应收款和暂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减各类预收款和暂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乘规定的周转期确定。

  第五十条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拨进的专项补助款、由医院内部形成的专用基金、以及由其他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2.以下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

  

(1)专项补助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

  

(2)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上述各项基金应专项提取,专款专用。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由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4)一般修购基金可根据近几年业务支出中一般修购费占业务收进的比重确定提取比例,主要用于医院的中小型修购资金的开支。

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是从已按不含工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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