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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外部环境、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益;

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民事执行制度的顺利运行;

等几个层面对如何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进行浅析。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执行乱、制度困境、制度完善

 

一、民事执行制度的概述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时期,随着社会地不断发展、经济的飞速前进,社会矛盾也正在不断的升级,越来越多的法人和自然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执行中需要应对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而执行制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最后保障,对化解社会矛盾起到很大的作用,生效文书的最终实现,紧密的关系着老百姓的生活。

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有很多,有法律、制度、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

如何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司法完善需要探究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

想要实现在民事执行制度中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关键点是要梳理执行制度,然而恰恰是执行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一方面被过去历史遗留的大量问题所困足不前,另一方面缺乏应对新形势、新局势的改革创新意识和措施。

“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诟病,很大部分人民群众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不满都集中在执行环节,各级司法机关几经努力集中清理、不断地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不断地加强执行力度,但是往往因为没有针对问题的关键所在,“执行难”、“执行乱”没有根本的解决,严重的阻碍了对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一)“执行难”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主要表现为: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对抗执行、法院消极执行、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外界干涉执行。

在很多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被执行人员难找,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为了躲避,有些人甚至举家迁徙,长期下落不明,一些个人、单位和企业甚至以暴力阻碍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而几经周折找到被执行人之后往往又不得不面对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履行的困境,致使大量的前期工作失去意义,不仅是人力财力的浪费,也导致执行不能落实到位,案件久拖不结,执行申请人不能理解,对执行制度产生质疑。

“执行难”的另一难题就是被执行人员对抗执行,在近些年来。

新闻网络接连曝光被执行人员暴力抵制法院执行人员的报道,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受伤是屡见不鲜,甚至有些执行人员为此失去了生命。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

有的暴力抗执,如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对其以暴力破坏等;

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有时是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更难寻。

在某些案件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予理睬,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

司法机关在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常因触及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切实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挠。

首先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

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

其次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

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为搞个人政绩,保地方经济繁荣,利用手中职权对执行部门施压,对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执行乱”的现状

“执行乱”主要是因为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缺陷造成的,主要体现在:

执行程序乱、执行措施乱、执行管理乱、执行收费乱、委托执行乱几个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

如互争管辖,重复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出示有关证件,不出示、不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不通知必需到场的人员到场;

滥用法律法规等现象多。

最为典型的是“以拘促执”、“以拘代执”,动辄抓人;

滥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给被执行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超额查封、重复查封;

执行人员态度恶劣、行为粗暴。

管理松懈,监督无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清,职责不明,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比较严重;

某些法院对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执行,无法无天。

不依法收费,巧立名目,向当事人索、卡、要,侵犯当事人权益。

委托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但在实践中,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不但委托执行难,而且委托执行乱。

三、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独立的法律对民事主体的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规范和调整,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

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其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权限也很大。

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

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

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

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虽然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他有履行能力,但我们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

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

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

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二)司法机关重审判轻执行、重实体轻程序

司法机关在审执关系上重审轻执,导致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装备落后,在审判程序中没有为执行提供良好的基础,于是出现难执行与乱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行结果正确,执行程序正确与否都关系不大,也不可避免造成执行乱并引发执行难、执行乱。

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还为数不少,常常有执行人员抱怨“根本没法执行”,就是这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审执分离、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将造成执行困难。

虽然法律法规是从宏观上看社会,但我们的法官往往缺乏处理问题的艺术,太重视死的法律条文而不能充分调动每一件具体案件的机动性。

因此,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利于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操作。

在作出的法律文书给执行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执行的外部环境差、行政干预大

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执行制度的正常开展。

这方面很大原因是因为法院系统的财政并没有独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政府官员的谦虚态度可见一斑,同时在党的领导下,执行机构往往表现是在具体的案件上而不是从宏观上领导也是其中的原因。

例如:

查询到单位帐户上有存款并予以冻结,往往因当事人向其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后,冻结的存款也无法扣划。

(四)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在执行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有些人简单的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债,这是一种普遍的认识错误。

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也是造成是“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

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工作粗、浮,较少考虑执行的因素,对本应该熟悉、掌握的案件细节及争议标的不去深入了解;

对应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不采取,不重视。

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主动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而审判人员既不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也不教育被保全人,以致造成义务一方把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他处,给民事执行工作造成被动。

有的案件审判程序错误,虽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但当事人却以此为由拒不执行判决。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

法律的完善是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也是彻底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制度的困境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持显得势单力薄,针对法律的规定尽快的出台有助于民事执行制度顺利开展的新法,在新法中加入强制执行的内容,并将措施规定的具体、详细。

并且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加入刑事制裁的内容。

并且对暴力抗法、无理取闹,阻碍执行顺利进行的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样民事执行在遇到阻碍的时候,就有法可依了,执行制度目前遇到的困提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法院执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执行有法可依也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因此,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保证民事执行制度有法可依不应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其次,近年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们为了解决执行难,在制定和完善强制执行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执行的规定就有5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此外,有的省市人大已经或正在准备制定执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法院也自行制定了一些民事执行制度细则,有的条文还在100条以上。

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指导思想上,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密切联系司法实践需要,另一方面应有适度的超前性;

在立法技术上,要强调可操作性。

对于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一些具体做法和措施,如审执分立、申请人执行举报和被执行人申报等,均应由法律加以肯定。

对于原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尚不完善的制度与措施,如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参与分配、执行连带之债(即对第三人执行)等,一定要在新的法律中加以完善。

对于实践中尚未实行,或尚未普遍实行,但有理论根据,且为实践所需的一些制度与措施,如增加必要的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法律责任,建立执行保障制度,严格规定执行期限,提高执行人员和执行组织的法律地位等,也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民事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

从法律上提高执行人员的地位,从组织上加强对执行部门的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济制度

有些民事执行案件,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未执结的,而是在客观上确实不能执结。

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的数额大多都是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的履行承受力是永远达不到的,这些案件也是永远不能执结的,对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各地的做法都不同,有的地方,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初步尝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有效途径。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民事执行制度的顺利开展

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随着民事执行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

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总之,刑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形成是多个方面因素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较大改观。

参考文献:

【1】童兆洪著:

《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2】廖永安著:

《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法律科学文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

【3】郭卫著:

《民事诉讼法释义》(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施霖修编,廖永安、李喜莲、阳慧玲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

【4】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

【5】傅郁林著:

《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6】王常营著:

《正确运用强制措施,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谈严肃执法与“放水养鱼》,《人民司法》,1990年第8期

【7】童兆洪著:

《关于缓解执行难和治理执行乱的认识和思考》,《法律适用》1998

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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