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考试B类试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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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
25、
2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7、
28、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29、
30、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31、
32、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33、
34、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5、
36、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37、
38、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40、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41、
42、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3、
44、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5、
4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7、
4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49、
50、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51、
52、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53、
5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55、
5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57、
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59、
60、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61、
62、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63、
6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65、
66、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67、
68、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69、
7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71、
72、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匠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73、
7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75、
76、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77、
78、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79、
80、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81、
82、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83、
8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85、
8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87、
88、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89、
90、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91、
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93、
94、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当报废。
起重机械使用满15年,每年开展一次,满20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使用满10年的,每年度开展一次,满16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
95、
96、电梯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
97、
9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99、
10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1、
10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03、
104、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05、
106、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07、
108、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109、
11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11、
11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113、
114、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115、
116、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17、
118、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119、
120、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121、
122、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查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
123、
124、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125、
126、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127、
128、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129、
130、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31、
132、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33、
134、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135、
136、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业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137、
138、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
139、
140、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141、
142、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143、
144、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
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7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标准项目全数检查。
74、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75、幕墙材料的要求:
幕墙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环境保护要求。
76、建筑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
77、建筑幕墙吊挂玻璃安装要求:
吊夹具与主体结构挂点连接牢固,吊点受力应均衡。
78、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迎完善。
79、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80、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
8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83、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
84、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并应按程序进行调式合格。
85、塔式起重机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86、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87、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88、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89、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90、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属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91、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均属于二级基坑工程。
92、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93、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94、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
2、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
3、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
95、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单选题:
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国家对严重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1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2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3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6、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1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1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20、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发包合同约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1、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22、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2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4、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
25、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27、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8、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29、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0、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2、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3、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4、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35、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6、违反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7、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3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40、违反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43、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44、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4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46、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47、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48、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49、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5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5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5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53、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5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
55、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56、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7、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5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9、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6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61、专项方案应当由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建设负责人签字
62、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63、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4、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相关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
65、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66、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㈠“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的10%,且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