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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技术操作规程

爆破技术操作规程

爆破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放炮工具

第四十五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线和导通表都必须固定。

入井前领取放炮工具时,要详细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领取使用。

第四十六条瓦斯捡定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仪器的零部件完整,连结牢固可靠;各转动部分转动时平稳柔和,按钮防护胶盖齐全。

(2)仪器干涉条纹明亮清晰,没有显著的弯曲和倾斜。

用检验定度法检查条纹的宽度,第一根黑条纹中心和分划板零位线对准,观察第五根条纹应与7%的示值线相对应。

(3)仪器气体密封良好,气路通畅,气球不漏气。

用手堵住气体吸入嘴,按动气球,气球在1~2分钟内不恢复原状,说明气密良好;松开气体吸入嘴,按动气球,气球在10秒钟之内能恢复原状,说明气路通畅,否则说明有漏气或气路不通畅。

(4)仪器辅助吸收管的药品不失效,氢氧化钙不变色,不变成粉末;氯化钙呈小颗粒状,不溶化粘结。

第四十七条发爆器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

(2)领取发爆器时,应检查其发爆能力。

将开关钥匙扭至充电位置,经过规定的时间(50发爆器为6~12秒),氖灯发亮,则证明发爆能力能满足规定数量的雷管引爆需要。

禁止用短路的方法(在发爆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捡查发爆器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的橡胶线或聚氯乙烯线。

放炮母线的长度和电阻应符合要求:

回采工作面放炮母线长不小于50米,电阻不大于20欧姆;开拓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长不小于75米,电阻不大于30欧姆。

放炮母线接头必须除绣、扭接,并用绝缘带包缠。

第二节炸药管理

第四十九条使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第五十条火药的领退。

(1)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炸药必须由放炮员和经审查批准的背炮人员领退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2)放炮员和背炮人员进入火药库时,必须出示要害证明或证明信。

进入火药库时,不许携带矿灯,否则不准进入。

(3)按予定的数量领取炸药和雷管,并当面点清,与帐目相符,剩余必须退库。

第五十一条火药的携带

(1)由井下火药库或火药发放峒室到掘进工作面携带火药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的规定。

放炮员背的火药箱,炸药和雷管存放要隔开。

背炮人员用的炸药箱在领取炸药后,由火药库管理员加锁,背到工作面后交给放炮员,钥匙由放炮员保管,背炮人员途中不得打开,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2)放炮员除携带雷管外,携带炸药不超过6kg;背炮人员携带炸药不超过12kg。

(3)携带火药人员乘座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座一节车箱或同一个矿车内。

(4)不准在人多或来往车辆频繁的地点停留,任何时候都不准座火药箱子。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火药的存放

⑴火药箱子必须随时加锁,集中存放,由放炮员负责管理。

(2)存放地点必须支护完好,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没有淋水。

(3)存放地点不准有其他人员休息。

(4)不准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同火药一块放在火药箱子内保管。

(5)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火药箱子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炸药和雷管当班剩余必须退库,不得向下—班移交。

第三节引爆药卷的制作

第五十三条装配引药要在工作面的[换行]安全地点或峒室进行,必须躲开轨道、电机车架空线、管路、钢丝绳、溜子、电缆、开关等金属导电体至少1m的距离。

第五十四条装配引药的工作只能由放炮员自己做,其工序和操作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抽雷管:

把脚线顺好,用脚踩住雷管的尾脚线,用手攥住雷管脚线首端,用力均匀抽出,不得用手攥住雷管抽。

(2)扎孔:

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竹质或铜、铅质炮针,在药卷的平端中心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炮皮纸揭开,稍加搓软。

(3)插管:

将雷管插入药卷内,脚线在插入雷管的药卷一端绕扣锁紧,并将脚线全部缠绕在药卷上。

禁止将雷管从药卷的侧面斜插入药卷的方法做引药。

(4)装配引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的需要数量为限。

(5)每个引爆药卷只能插—个雷管,不能插两个以上雷管。

第四节瓦斯和煤尘检查

第五十五条携带和使用瓦斯检定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瓦斯检定器必须固定专人使用。

(2)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避免碰撞,不得浸水或淋水,严防放炮崩坏。

(3)入井检查前,要在井底车场或主要进风大巷进行换气对零位。

按动气球5~6次,然后将光谱的第一根黑条纹对准分划板的零位线。

(4)每次检查瓦斯应按动气球吸气5~6次。

(5)检查风流瓦斯,瓦斯检定器可举至与头部相应的高度,检查局部瓦斯时,瓦斯检定器要借助胶皮管伸向局部的地点。

(6)瓦斯检定器与携带外辅助吸收管共用时,检查结果为沼气含量,去掉外辅助吸收管后,仅用检定器检查的结果是混合瓦斯含量。

混合瓦斯含量减去沼气含量为二氧化碳含量。

(7)单人不准进入长度超过6m的盲巷检查瓦斯。

严禁进入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以上的地点检查,防止瓦斯或缺氧窒息。

(8)井下几台瓦斯检定器同时检查的结果不一致时,以最大测定值为准。

(9)发生故障时,必须交回仪表室修理,不准私自拆动,更不得在井下拆卸。

第五节充填炸药

第五十六条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设计要求进行装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并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及时进行处理:

(1)发现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或局扇有循环风,风筒被拆断、局扇停止运转等异常情况,在未采取措施全部改善以前。

(2)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

(3)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发现炮眼眼径缩小、坍塌、有裂缝变形或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者。

(5)未使用水炮泥,炮泥质量(过硬或过软)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时。

第五十七条装药的操作

(1)装药前,要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

(2)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内积水和变形等情况。

(3)将聚能穴朝眼底方向的药卷一个接一个的装入眼内,启爆药卷装在最外,各药卷之间不得留空隙。

放炮员用手牵住脚线,用木质炮棍将药卷和启爆药卷一并轻轻的推入炮眼。

(4)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启爆药卷都要装入防水袋内。

(5)将1~2节水炮泥轻轻推入与启爆药卷相接,眼口要用软硬适中的炮泥封口。

装一节水炮泥时,封口的炮泥长度不小于O.3m。

(6)装炮泥时,头几块炮泥要轻轻捣紧,以后逐块加力捣实。

第五十[换行]八条开掘工作面装药放炮时,要停止其它作业。

第五十九条在个别岩巷内,崩梁窝、柱窝或打水沟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十条装药操作中的检查瓦斯、探炮眼、向眼内装药,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

其它如掏除炮眼中的煤岩粉、装填和捣实炮泥、挽结脚线等操作可由兼职装炮工进行。

·3●

第六节放炮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放炮,并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及时进行处理:

⑴不检查瓦斯或瓦斯含量超过规程规定。

⑵没有按规定处理煤尘,开掘工作面不实行放炮喷雾。

⑶局扇停止运转或风筒被拆断。

⑷各通路口岗哨没有设置好。

⑸工作面工作人员没有撤离放炮警戒线以外。

⑹放炮母线长度不够。

⑺工作面支护不好。

⑻放炮员没有发出放炮警号,如没有吹长哨,没有大声喊“放炮了”,没有回头看等。

⑼工具、设备,电缆、管路没有撤出或掩护好,火药箱子没有撤出警戒线。

第六十二条放炮时脚线之间的联接;脚线与放炮母线的联接;导通检查线路;放炮母线与发爆器接线柱的联接;发爆器充电、放电、放炮等工作的操作,只许由放炮员一人进行。

脚线的联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

第六十三条联线操作

⑴开掘工作面一般采用串联法联接。

⑵开掘工作面的联线顺序应先联掏槽眼,再联辅助眼和周边眼。

使用毫秒雷管时,应按段号顺序进行联线。

⑶脚线的联接要紧固牢靠,脚线接头有锈时要除锈。

⑷脚线联接好后都必须悬空,所有联接处都不得与煤壁或岩石及任何物体相接触。

⑸当炮眼过深,脚线不够长而不能露出眼外时,必须接长脚线。

两个接头必须错开接,并用胶布包好。

⑹放炮母线不得与轨道、铁管、钢丝绳、溜子等导电体相接触,并不得与电缆、电线等相靠近。

⑺母线和脚线的联接,只准在母线零一端纽结在一起的情况下进行联接。

第六十四条放炮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接好后,拆开纽结的一端,用导通表对爆破线路进行导通试验。

严禁用发爆器放电碰头短路的方法检查和试验放炮母线的导通。

第六十五条放炮的操作程序

⑴放炮前,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未经班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⑵放炮前,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安排把机器、工具、电缆、管路等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须把所有炸药、雷管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⑶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换行]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掩护地点到放炮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开掘工作面不小于75m,并严禁直线拉炮。

⑷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吹长哨,至少再等5秒钟并回头看,确未发现放炮地点有人或灯光时才可放炮。

⑸将手把和钥匙插入发爆器(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插入),扭至充电位置,氖灯亮,再扭到放电放炮位置放炮。

⑹每放一次炮填写一次放炮原始记录。

升井后填写放炮日志。

⑺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全部爆完。

特殊情况下,如须留交下班继续起爆,则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接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六十六条在岩巷中采用光面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无沼气涌出的岩巷工作面,炮眼内允许有空气柱放炮。

⑵有沼气涌出的岩巷工作面,炮眼内空气柱必须用不燃性充气袋充填,并要用水炮泥封口。

⑶在有岩石与沼气突出或沼气喷出岩层中,岩巷工作面不得采用光面爆破。

第七节交接班

第六十七条放炮员必须在掘进工作面交接班,对以下情况进行详细交接:

⑴本班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煤尘情况,局扇运转情况,风筒吊挂情况。

⑵本班工作面的顶板、支架、生产、安全情况。

⑶本班工作面放炮情况,对穿放炮警戒情况。

⑷对于特殊情况,如瞎炮、瓦斯变化异常、出水预兆等,或对初到工作面放炮的放炮员要在工作面交接班。

第六十八条换班及升井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换班前,应清点剩余炸药和雷管,核对消耗,经检查无差错时,由班组长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发现丢失时,要立即查找,并逐级报告。

⑵剩余的炸药和雷管,以及报废的炸药和雷管要一并交回火药库并消帐,所有退回的电雷管都不得剪掉脚线。

⑶升井后,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交回仪表室,并说明使用中遇到的情况。

⑷到区向值班人员汇报本班工作,填写放炮日志。

第六十九条由低沼气矿井(地区)转入高沼气矿井(地区)进行放炮的放炮员,要进行有关通风安全和防治瓦斯、煤尘的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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