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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9.进出口经营权——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经国家批准所应享有的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

10.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

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第一章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考情分析:

报关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

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二)进出境货物

①一般进出口货物

②保税货物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

④特定减免税货物

⑤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⑥其他进出境货物

(三)进出境物品

①行李物品:

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

②邮递物品:

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

③其他物品:

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等

报关的分类

(一)按照报关的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二)按照报关的目的,分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三)按照报关的行为性质,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

2、代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按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分为:

直接代理报关--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间接代理报关--不敢轻易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

进出境是所载运货物的情况;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

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

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包括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并办理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办理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概括的说主要是下面四项工作:

提交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法》规定: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对于邮递物品,则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我国海关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中进行选择。

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则适用于携运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

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报告。

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以外,均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带物品的贫民/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规定验放。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以“保税单”或“绿色标签”向海关报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由其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

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其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保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

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保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

2.国家进出境监管机关

范围:

进出境并与之有关的活动

对象:

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海关的监管活动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任务:

A.监管--是基本任务,是海关所有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B.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环节税费

C.缉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D.统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的权力:

1.特定性:

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

2.独立性:

海关垂直领导体制,对法律上级海关负责

3.效力先定性:

在没有被国家权力机关宣布违法和无效之前,

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行政许可权:

例.报关企业登记许可制度

2.税费征收权:

例.关税的征收

3.行政检查权:

4.行政强制权:

5.行政处罚权:

例.有走私行为的人处以罚款等

6.其他权力:

A.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B.连续追缉权:

不分关区,不分内外,追缉保持连续状态

C.行政裁定权:

例.商品归类的最终裁定

D.行政奖励权:

精神、物质奖励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

主体资格、法律依据、方法、手段等均要合法

2.适当原则:

自由裁量权适当使用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专门监督机制

海关总署的职责: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其他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5、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6、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

7、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8、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包括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9、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10、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第二章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的概述

概念: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定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归纳特点:

1.对外贸易管制是实现我国对内对外政策目标为基本出发点

2.是国家管制

3.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4.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类型:

国际按管理目的分为:

1.进口贸易管制

2.出口贸易管制

按管制手段分为:

1.关税措施

2.非关税措施

国内我国对管制对象分:

1.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2.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

3.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一般都是“限入奖出”,即通过设置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通过政府补贴和支持手段来鼓励出口,其中重点往往放在对进口管制上,以保护国内市场和本国产业的发展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法律10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行政法规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部门规章8个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际条约9个

我国加入WTO所征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1)一般进口:

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进境)

(2)一般出口:

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

2.保税货物:

(1)加工: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物流: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

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出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出境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

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对进出境阶段工作的说明:

1.进出口申报;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2.配合查验:

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员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的工作环节

3.缴纳税费: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接到时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书后,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通过银行将有关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帐户的工作环节

4.提取或装运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提取进口货物,装运货物是指装运出口货物在办理了上述手续后海关决定放行,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出口装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即可提取或装运货物的工作环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不批准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进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实际进出口货物广告品;

11.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1)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2)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3)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货物损坏赔偿:

海关赔偿范围:

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查验货物损坏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6)当时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损坏海关不赔偿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物理围网:

经国家批准,在境内或过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实现物理围网,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监管。

如:

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

非物理围网

纸质手册管理:

适用于中小型的企业,以合同为单元管理,执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电子账册管理:

适用于大型企业,以企业为单元管理,不执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电子手册管理:

适用于中小企业,以合同为单元管理,建立电子手册,执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商务审批

加工贸易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海关备案的程序。

分为两种情况:

(1)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或者申请设立电子手册之前,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审批后,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备案。

(2)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和建立电子帐册、电子手册前先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的手续,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监管的申请作出前置审批,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帐册、电子手册。

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监管和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交付缓税利息;

3.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电子帐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的滚动累加、扣减,每6个月核销一次;

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

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退还保证金或撤消保函;

5.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境内区外企业依据“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7.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但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并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区内,特殊情况应提前7天申请最多可延期1个月。

海关需留存模具生产的样品,以备运回时核查。

珠海园区业务范围:

①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是: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拆解、翻新;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末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②禁止的范围是: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珠海园区;

—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模式:

非物理围网:

保税仓库---经海关批准设立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物理围网: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园区---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定监管区

保税区---经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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