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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120学时。

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48学时,最高不超过144学时(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管理平台设定)。

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脱产集中培训。

班主任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以下均含园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在培训周期内退休的教师(退休前)每年应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的其他短期培训。

四、培训职责

(一)市教育局职责

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市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考核监控机制,并按要求做好全市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统计、分析与数据传送等工作。

(二)教师培训机构职责

被认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教师培训机构应做好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设计与业务指导工作。

项目设计应包括培训对象、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

并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的形式(详见附件1),报市教育局备案。

跨县(市、区)培训的,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

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3月中旬与9月中旬。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根据教师选课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开班,认真实施培训项目,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培训考核要求,严格考核管理,及时向学员所在学校反馈教师的培训考核情况。

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参训教师的食宿。

温岭市教师进修学校是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除了承担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外,市教师进修学校还要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校本培训管理工作,协助市教育局每年对各学校的教师培训情况作专项指导检查。

重点检查教师培训规划、计划的合理性与落实情况,培训考核、学时登记、培训档案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并对各校每学年的教师培训学时进行备案管理。

(三)中小学校职责

组织教师培训是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科学规划。

各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与执教能力出发,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与要求,制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5年规划与分学年计划,规划的重点是将90学时的脱产集中培训科学地分解到5年中,适当侧重于前4年,便于最后一年的补训。

认真实施。

切实解决工学矛盾,及时安排教师外出参加集中培训。

积极实施校本培训,做到既重视学校发展规划、教师培训计划与教师个人需求的统一性,培训目标、培训主题、活动内容与考核的一致性,又关注培训形式的多样性,培训活动的可操作性、可检测性,培训活动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连动性。

规范管理。

专人负责做好教师参加集中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尤其要重视制订科学规范的集中培训申报制度与规范的培训学时登记制度。

均衡安排各学科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人数(每年应有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90学时的集中培训)。

培训学时是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之一,各校一定有专人严格按有关规定准确登记教师培训学时,完整、规范整理教师参与培训情况,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可参照附件4)。

(四)中小学教师职责

教师是专业发展培训的利益主体,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及自身专业发展状况,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学年度专业培训计划。

结合教学与自身专业发展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集中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之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教师选择的培训机构应是各级各类学校相应的培训机构。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在接到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通知后,应协助学校安排好工作,不折不扣完成培训任务。

学校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教师在参加专业发展培训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服从任职学校统一安排或培训机构正当管理的;

未经批准擅自中断学习的;

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或学时未达规定要求的;

未完成培训任务,修业不合格,弄虚作假,骗取培训成绩的。

教育行政部门与任职学校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得推荐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缓聘或解除聘用、不予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等处理。

五、培训管理

(一)流程管理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在学校规划、教师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如下:

1、平台管理。

依托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管理平台”),教师信息录入、自主选课、参训信息获得、培训档案记录均依托“管理平台录入”,同时将为每位教师设立个人专用培训账号。

“管理平台”分别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公布全省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方案。

2、教师选课。

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注意区别“全员培训”、“骨干培训”等不同的培训类别,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

对于首轮筛选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机构根据筛选人数(组班人数下限与上限)情况,确定或淘汰首轮筛选的培训对象。

3、学校审批。

学校结合本校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寻求减少工学矛盾的有效策略,统筹安排,对教师的选课进行审批。

对培训机构未列入规划或计划的教师,学校允许教师下次重新申报。

4、教师参训。

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正式报名与注册,等待培训机构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的班子成员外出参加集中培训,需由本人申报、市教育局审批并备案。

5、结果上报。

学校每学期应通过适当方式将本校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情况进行公示,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要参加培训的教师名单报市教师进修学校。

及时统计分析教师每学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每学期一次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集中培训管理

教师参加由省教育厅认可的各类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

1、入学。

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按相应的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到,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

2、培训。

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

教师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3、考勤。

教师在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因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培训处批准。

旷、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的,不能结业。

4、奖惩。

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和教育局。

(三)校本培训管理

校本培训是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之一,每年24学时的校本培训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本培训,并由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过程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1、健全管理机构。

校长要高度重视校本培训工作,健全校本培训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负责科室,形成专题研究校本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2、规范过程管理。

开展校本培训的中小学校要具有一定的资格,要经市教师进修学校核准和市教育局批准同意;

每学年初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学年度校本培训计划,于每年的9月初报市教师进修学校批准备案;

各校要认真实施校本培训,注重网络培训、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或连动发展,注重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提升,注重培训内容的系统设计与培训形式的灵活运用,注重培训效果的动态监测、累积提升与实践运用。

不断拓展培训资源与培训思路,让校本培训成为推进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的动力机制。

3、建立培训制度。

中小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健全校本培训制度,保证校本培训的时间、活动场地、人员及内容落实;

注重档案的积累和保存;

制定考核制度,加强对校本培训的考核,市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各校校本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登记学时。

校本培训、师德培训、远程培训和学历进修等其它形式的培训,统一由市教育局审核,并依权限在规定时段通过指定端口,将相关教师的相关信息导入省管理平台。

(四)学时管理

1、培训学时实行网上管理,各类培训只有经过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资质认定和项目审核通过,并进入省管理平台后,才能列入专业发展培训数。

相关培训学时的登记、录入,由对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完成。

2、教师任职学校自行组织的面向本校教师的各类培训都归入校本培训范围,其中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或审核通过的短期专题培训项目或远程培训项目可累计专业发展培训时数,短期专题性培训项目时数折合一天不超过8学时。

远程培训周期内不超过50学时。

3、其它学时认定与管理参照附件3.

(五)培训质量管理

市教育局将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

制订教师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每年组织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市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将校长与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市教育局将建立培训项目考核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

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将依程序取消培训项目及至取消培训资格。

六、培训的保障

(一)培训经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

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市教育局将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区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

核算标准:

校本培训5元/学时;

报销标准普通教师集中培训不超过20元/学时,骨干教师集中培训不超过30元/学时。

标准内按各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培训未结业者培训经费不予以报销,差旅费按标准回原单位按规定报销。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二)培训机构

市教育局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全面整合市内教师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

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根据本市培训者的专业研究方向与专题开发类别组建培训合作共同体,按主题开发系列培训专题,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质量的培训课程,从而整体推动我市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建设。

七、其他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温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3: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

确认与档案管理规定

一、学时确认

(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主要是指为中小学教师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学时,包括校本培训学时、集中培训学时、远程培训学时等;

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学习期间每年可折合48学时(半年折合24学时,不含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时段)。

(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不超过120学时(管理平台每年按24学时核入),一次性脱产学习不少于90学时,班主任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相关专题培训。

新任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任教师与新任校长的相关培训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三)教师任职学校自行组织的面向本校教师的各类培训都归入校本培训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含每年16学时的暑期师德培训)或审核通过的短期专题性培训项目与远程培训项目可累计专业发展培训时数,短期专题性培训项目时数折合一天不超过8学时。

(四)中小学教师担任教师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应由教师培训机构确认学时,学时数可按其任务量的3倍计算,但每年累计不超过48学时。

(五)教师周期内培训学时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应不低于48学时,每年最高可累计144学时(管理平台目前设定的)。

(六)各类培训只有经过相应权限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审核通过,并进入管理平台后,才能列入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七)相关培训学时的登记、录入,由对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完成。

(八)各类培训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考核合格后,才可登记、录入对应学时,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登记、录入相关学时,并取消下一次的申报资格。

二、档案管理

承担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含教师任职学校)都应建立完备的培训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第1卷:

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2卷:

周期培训规划、各培训项目调研与论证材料、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方式)、培训通知、培训名单、考核材料、考核结果、评优材料等;

第3卷:

培训导师名单、专家报告、培训教材(讲义、音像资料)及宣传材料等;

第4卷:

教师专业发展手册(内含:

5年专业发展规划、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校本培训记录、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培训收获与反思等);

第5卷:

培训总结、培训反馈、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6卷:

其他与培训相关的支撑材料。

附件4: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

(以学校为单位填写)

申报学校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面向

地区

培训项目名称

主要培训内容

学时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对象

培训人数

培训收费

(元/人)

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

联系手机、电子邮箱

该项目近三年培训情况

培训费

食宿费

举办次数

参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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