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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两面性就在于,它可以是维护正义良知的“道德审判”,也可以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暴政”。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顾理平教授认为,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追究机制,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

以前,道德更多是一种自律,而因为人肉搜索,道德开始变成他律。

[3]然而,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社会心理学家张纯也指出,公众的窥伺欲是人肉搜索的社会心理基础。

对引起公众兴趣的事,大家总想了解得更多,这就使人肉搜索常常造成“误伤”。

这种自发的力量很难把握好公平的界线,并且缺乏善意,常出现小刺激大反应,小过错大惩罚。

我们期待它的成熟,也期待监管力量的介入。

[4]

的确,捍卫、重建社会法律道德价值体系不能只有激情,而应有另外的更为重要的条件,那就是自由、民主、法治、平等等现代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现代公民的成熟。

网络视野下的道德与法律的调整范围划分同样应当是理性的和有秩序的。

二、“人肉搜索公约”及其认识

据某个论坛消息,今年1月1日,在天涯杂谈和某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该公约共有8条,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其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订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维护网络和谐;

二、人肉搜索时做到以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多进行利他性的知识性人肉搜索;

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

四、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

五、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第四条的约束;

六、人肉搜索要提供真实可信的内容,提供信息者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七、文明用语,对于恶意人肉搜索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以及相关网站负责人;

八、通过不断努力提高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正确认识。

本公约于2008年末,经各网站网民讨论修订而成,反在此网站活动的网民应自行遵守。

——2009年元月1日”

短短的几句话,但透露出的信息却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网民自发制定的公约,说明网民在人肉搜索的发展历程中已经认识到,毫无规制的人肉搜索是有着巨大的危险性的,其打着道德的旗号,却进行着暴力的行径。

文化学者朱大可对人肉搜索有形象的解释:

“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

”事实上,“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中间地带。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周泽说:

“网民原本维护正义的声音,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彰显他们以暴制暴的心态,藉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这是在滥用言论自由和网络的力量,以匿名方式聚众一逞一己之快意。

”[5]《中国青年报》在2008年6月30日的一项调查大概可以看出部分民众的心态,在2491名调查对象中,有79.9%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应该受到规范,65.5%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发泄渠道和报复窗口,而64.6%认为这侵犯了个人隐私,而20.1%担心自己会成为搜索目标。

可见,没有规制的人肉搜索是一个多么可怕的隐形杀手,现在的人肉搜索,已经处于触犯法律的边缘。

而“人肉搜索公约”的出现,正是法律规制的前奏,现实的需要召唤法律正义之剑的裁决。

该公约公布后,大多数网友都给予支持和肯定。

网易在近日所做的“你是否支持这份人肉搜索公约”的调查显示,有3743人参加投票,其中支持的3538票,占总数的94.52%,不支持的119票,占总数的3.18%,看情况的86票,占总数的2.30%。

[6]同时,这一新闻性的事件在社会中,特别是网络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家都对其表示肯定,同时理性地看待这一事物的出现,理性地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此可以说,人肉搜索公约的出现,是人肉搜索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网络发展的重要一步。

首先,人肉搜索公约体现了网民可贵的公民意识与自治精神。

人肉搜索公约的出台,可以说是人肉搜索的自我救赎,而这种自我救赎正是人肉搜索能够继续存在,并朝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保障。

网民的这种公民精神,体现在“人肉搜索”的监督精神和表达力量,更体现在“人肉搜索公约”的自律精神,而后者,显然是超越了情绪化表达的更可贵的公民精神。

“1.0Beta版”这饶有网络特色的版本说明也预告了它还有着广阔的升级空间,网民的理性和自治是其转为“1.0正式版”的最好推动力。

其次,人肉搜索公约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1月7日出版的《南方都市报》将2008年视为网络问政元年,言之“网络民意强力问政、网络情绪影响政情、网络民主平台初步搭建”。

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民参与和监督政治的法律意识。

同时,人肉搜索公约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也说明公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意识到人肉搜索固然可以实现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正义,但异化为网络暴力之后的伤害和无法维权的窘境,是只有通过法律才能遏制和解决的。

此外,公约中体现的维护社会道德、社会公正,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更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再次,人肉搜索公约说明对网络的法律与道德规制均势在必行。

人肉搜索公约是一个网民道德自治和自我约束的范本,也是公民道德基准自我提高的表现。

可以说,对网络行为的道德规制已经展开。

“人肉搜索公约”中体现的网民的社会责任和自我反省,令人欣慰。

同时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对于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势在必行了。

只有在自律和法律等他律相关措施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情况下,网络才能健康、良性发展,政府管理部门也才能行之有效地推动文明上网行为方式和风气的形成。

从这个角度看,“人肉搜索公约”虽然只是少数网友自制的行为规范,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却很可能引发多数网友的自我反省与自我约束,从而促使“人肉搜索”转向良性轨道。

然而自省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规制才是外部约束的真正有效途径。

三、“人肉搜索”的法理学思考

深入思考,在法律性质上,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行为与网下的侵犯隐私权案件并没有太大区别,不同的只是侵权的媒介和侵权的手段,以及扩散方式和程度。

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当然是个人隐私权的应有内容。

但目前的问题是,网络侵权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这种侵害无法控制,救济更难以获得。

对于网络行为,公权力的尊重和引导必不可少,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规制更加重要。

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从法理学的角度,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调整的两大手段,有其各自的“势力范围”,共同对社会生活进行着调整。

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

在法律的具体运作中,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也应该与法律判断的结果大致相当。

法律与道德在原则上是相通的。

而区别在于,法律由于有众多的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研究,其体系和内容的合理性和完善性是其他任何规范都无法比拟的,而且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律拥有道德所不及的对社会的强大的强制调整力。

而道德在现代社会体现为人的内心确信,以及各种观念,由于缺乏系统的阐述和明确的文字表达,道德观念具有一定模糊性,而主要以道德情感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内心。

对于“人肉搜索”问题,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人肉搜索,搜的的确一部分都是个人的隐私,包括私人电话、照片、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经历等等,这样的内容被公布,或许有利于对个人产生舆论压力,以纠正个人不合道德法则的行为,网友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完全出于惩恶扬善的目的,出于道德感和正义感。

然而,这在法律上,就是被认定为侵犯个人隐私,这样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舆论监督,是要受到限制的。

陌生人社会的个体,每个人都要扮演很多角色,需要自己的空间,他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那些信息与别人分享,与谁分享。

如果未经同意的公开,势必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和不必要的麻烦。

而且对于陌生人,很多人批评和评价也会容易变得极端,丧失理智,会对当事人带来无法承受之重。

法律是道德的底限,当道德与法律在此时出现矛盾时,应当以法律为标尺。

此时,道德舆论监督必须适当进行调整,受到一定限制,不得超过法律所设定的界限,不得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为代价。

道德不应成为一种无形的杀人工具,违法犯罪应当由法律警察来进行惩治。

第二,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体,作为一个虚拟的社会环境,对其规制也应当从其特殊性入手,进行立法规定。

由于网民在网络中使用的是虚拟身份,正如那句网络流行语,“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因而很多网友认为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对自己的行为不加控制,而对他人产生侵害。

而以人肉搜索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民法对现实社会中侵犯隐私权的规定就很少,更别说网络上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规制了。

然而,只有尊重他人,我们自己才会被尊重。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负担相应的义务。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个界限,而超过这个界限就构成权利的滥用,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行为需要受到法律规制,这是毋庸置疑的。

网上交易、网上交友、人肉搜索,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活动可以延伸到网络。

但虚拟空间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许多不法分子更是利用可乘之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那么网络将成为一片混乱,没有秩序,没有规则,没有道德。

当然,随着新兴事物的出现,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不断为自己注入新鲜血液,尽可能地为社会生活提供保护。

2008年8月,人大委员朱志刚也曾提议将“人肉搜索”纳入法律规范,法学界也在讨论。

无论当前是不是立法的最好时机,但法律终究是要深入到网络中的。

有学者建议在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认为可以更好地规避当前网络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但实行实名制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和完善的机制,我国当前似乎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然而,建立一种能够将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有效对应起来的机制应当是可行的;

对网站、网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也是必要的。

探索在继续,法律人也在努力。

前几天,“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宣判,在当今“网络暴力”有所“膨胀”的情势下,无疑就具有积极的标本价值和警示作用。

一方面,法院的宣判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司法判例的意义;

另一方面,此案的宣判也告诉我们的网站、网民,“网络暴力”不可为;

违者,法律不会袖手旁观。

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除了立法,还有司法。

在立法尚未成熟的时候,司法的作为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人肉搜索问题不是法律一家能够解决的,还涉及商业、技术等多部门协作,但有一点毋庸置疑,网络不是世外桃源,同样需要一个法治下的健康环境。

第三,网络行为的道德规制。

道德作为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有一种无形的强大力量。

近年来,有一种道德缺失的倾向,国家、社会都在努力在人们心中树立道德的重要地位,儒家经典重回中小学课堂,这都是好的现象。

网络虽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仍然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同样需要道德。

我们珍视网络的言论自由,但自由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一个人的自由不能影响到他人的自由,这是起码的道德。

网络也不是以暴制暴的场所,规矩始终存在。

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礼貌,知道礼让,知道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

网络上,似乎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网络文化,网络信息的聚集性和混杂性导致筛选和辨别的重要性。

然而很多人缺乏这种意识或者能力,这就导致盲从,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和扩大。

就以人肉搜索为例,发布信息的人有的是善意,有的是恶意;

有的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有的则是嬉戏玩闹;

有的发布的是真实信息,有的则纯属虚假编造,或者恶意诽谤,甚至以讹传讹。

因而,网络这个花花世界,需要人们的辨别,也同样需要道德的约束。

“人肉搜索公约”的出现说明,网民已经意识到网络不再是一个没有道德没有限制的空间,而更需要网民的自身道德约束,道德这一内心准则不应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应当是一种信仰,一种源自内心的自省和崇高的良知。

主流媒体进一步推进道德建设,进一步宣传网络视野下的道德约束,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探究人肉搜索的背后,毫无疑问,营利性网站这一平台对“人肉搜索”作用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许每一次的人肉搜索过程,也都有网站的影子。

因此,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和完善,从商业的角度,也有很大的空间,这需要网站的道德,需要商家的道德。

天涯执行总编宋铮就在一次接受采访时很直接地表示:

“国内现阶段的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种群体参与的网络狂欢,有很强的游戏性质。

如果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

而这种模式将毫无疑问地为网站带来利益。

”一方面是法律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出于吸引访问量和商业牟利的考虑,中国式人肉搜索正在双重推力下告别狂欢和躁动,进入理性时代。

也许,经过法律的规制和网站自身的道德思考,实用主义的转变,将使网站从幕后走到台前。

 

结语

经历成长,中国网民已经开始学会理智,学会宽容,学会尊重。

草根走向了主流,网络颠覆了传统。

今天的网络成为民意最重要的表达地,这是中国网民的胜利。

这种情况甚至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前几天胡主席视察人民网,专门提到了这一点:

“中国网民应该珍惜这种参政议政的方式,杜绝‘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发兴亡之言不叉腰谩骂,写载道之文不偏激狭隘,做负责任,建设性的大国网民。

”网络行为的成熟和完善,法律与道德的双方面规制,社会机制的良性发展,我想,这是“人肉搜索”的救赎,也是中国网络社会的救赎。

[注释]

[1]谷歌人肉搜索:

[2]事例均来自互联网新闻

[3]《人肉搜索的双重性格》,潘玉娇、王宏伟、贾梦雨,《新一代》2008年第10期

[4]同上

[5]《人肉搜索争议愈演愈烈,刑法约束难上加难》,《国际先驱导报》2008年9月30日

[6]《网民自发制定“人肉搜索公约”》,载于新浪网2009年1月9日,转载于《深圳特区报》

[参考文献]

1、《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保护》,王丽莎,《专题研究》2008年第10期

2、《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杨立新,《专题研究》2008年第10期

3、《“人肉搜索"

的法律维度》,黄爱学,《专题研究》2008年第10期

4、《“人肉搜索”彰显出来的立法前沿问题》,王志安,《青年记者》2008年10月上

5、《从侵权的角度看“人肉搜索”》,雷瑞甫、高晶,载于中国法院网

6、《消除网络暴力司法须有作为》,作者舒心萍,载于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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