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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部)级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

(四)横向委托的科研项目;

(五)院级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三章科研计划的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第七条选题的原则和要求。

申请人要充分了解各级各类纵向计划管理项目立项指南、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所选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好资料检索及实际调查,结合本学科发展规划与研究基础,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在关键技术上有突破,在专业领域中有创新。

做到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明确具体,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社会科学项目要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研究,便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借鉴采纳,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厅(局)级及以上各类纵向计划项目

1.项目申报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组织、协调。

教务与科研处要及时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各系部,并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2.各系部积极组织所属人员申报项目。

申报者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立项的文件精神,组织研究队伍,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书。

各系部要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按时限要求集中报送教务与科研处。

3.教务与科研处对各系部科研项目进行汇总,负责初审。

初审的项目如发现问题,应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完善或更换新项目。

4.初审合格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经院领导同意后,分类上报。

5.项目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教务与科研处编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课题主持人,按要求签订有关合同。

6.我院与其它单位共同申报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有合同书及单位之间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院作为从属单位(非第一承担单位)参加的课题,必须在协议书中明确应拨入我院科研经费的数量和时间。

(二)院级项目

1.院级项目的宗旨是为了发挥我院科学研究的潜力和培植新的科研增长点,促进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弥补上级资助科研经费不足。

2.院级项目的申报,由教务与科研处于每年年初布置,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

3.院级项目必须与申请人所从事学科密切相关或交叉,申请人应熟悉所选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和前期研究成果,通过院内立项研究,可望在2-3年内获得高等级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计划项目经费资助。

4.申请院级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研项目申请书》、《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技术项目申请书》,各有关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组织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与科研处。

5.教务与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基础条件审查,凡基础条件不合格的项目不进入专家评审范围。

6.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填写评审意见。

评审结果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教务与科研处下达研究计划。

(三)横向项目

学院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活动。

所有科研活动须以学院名义与委托单位或协作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签订按《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合同书须报教务与科研处,以列入科研计划统一管理。

第四章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学院将按项目级别实行二级管理。

厅局级及以上项目以学院管理为主,各系部为辅;

其他项目以各系部为主,学院管理为辅。

项目管理责任不论主辅,均须尽职尽责,严格管理,督促项目组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合同或下达的计划,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填写学院及计划下达部门下发的进展报告书,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学院要求项目组提交的进展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组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

项目研究的实际进展情况;

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科研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

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项目组必须无条件地按照申请书或计划项目下达部门的计划组织实施。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更改课题名称、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协作或合作单位、研究的主要内容、起止时间、技术及经济指标等。

如确需更改上述内容,项目负责人要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由教务与科研处报请计划下达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须提前写出延期申请,说明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及延长期限,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与科研处,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生效。

对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者,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两次延期仍不能按期完成者,按计划项目下达部门规定,追缴项目研究经费,且三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因病休、外出学习或进修、调出及其他原因,不能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另推荐负责人。

另推荐项目负责人时,应写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核,由教务与科研处报送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分工,并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计划下达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阶段性总结。

(三)严格按照计划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预算要求使用科研经费。

(四)做好项目结题时的验收、鉴定和成果报奖的材料准备工作,并协调处理好项目组内的异议。

第五章计划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六条科研计划完成后,课题组要及时向教务与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结题或验收。

需鉴定的计划课题,应在计划完成最终期限之前一个月内提交申请报告,经教务与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基金项目主要以论文形式结题。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论文时,应按照不同种类的基金项目进行标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我院科研和科技开发服务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维护学院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和避免技术合同纠纷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技术合同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一切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含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条技术合同订立的内容

订立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双方依法协商约定,条款一般包括:

(一)技术合同项目的名称;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技术项目的进度、期限和实施地点;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产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技术合同项目验收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利益分成方式及其支付时间的约定;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技术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二)学院法人负责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经与对方磋商,院法律顾问审查同意后而形成的正式合同,由学院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管理

(一)我院技术合同的登记、公证、验收和纠纷处理等,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负责。

(二)技术合同的技术负责人,要对其技术成果负责,不允许订立超出技术人员本专业范围和技术尚不成熟的技术合同。

订立的技术合同生效后,要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并积极配合技术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技术合同因故变更或终止的,按技术合同订立的条款执行,并由课题组负责人提请教务与科研处办理。

(四)技术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后,应由签约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或进行鉴定,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课题组负责人应向教务与科研处申请结题,提交“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横向)结题书”。

第五条各系部和个人,不准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擅自订立的合同学院不予承认,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收入分配按《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完善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学院教务与科研处归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各系部负责科研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少数科研计划外的比较重要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四条下列科研成果原则上不申请组织鉴定:

(一)立项单位明确研究成果不需要鉴定的项目;

(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科研成果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六条为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课题组在教务与科研处提出正式申请鉴定前必须按照正式鉴定的程序进行预鉴定。

未经过校内预鉴定的成果,原则上不得申请正式鉴定。

第七条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有关图纸及使用单位意见等),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部委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结论报告;

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八条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的工作程序:

(一)鉴定技术资料

科研任务完成后,科研人员应根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要求,整理出系统、完整、准确及具有该成果特色的鉴定送审材料。

送审材料主要有:

1.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

2.鉴定大纲;

3.研制工作报告(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其中完成人员应按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

4.技术研究报告(包括国内外发展状况、技术原理、工艺路线、图片等);

5.检测测试报告;

6.检索查新报告;

7.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三废”处理报告;

9.用户使用报告;

10.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图纸等。

(二)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科研成果预鉴定通过后,由课题组长向教务与科研处提出正式鉴定申请,并送交鉴定送审材料:

全套技术资料一份;

《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进行审查。

经学院审定后,必须比鉴定时间提前一个月,根据任务来源报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批。

第十条采用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时,课题组可建议同行专家7—9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批、聘请。

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经鉴定通过的科研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对参加鉴定的专家可酌情发给评审费,费用从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应多种渠道筹措,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与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二)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三)横向项目经费;

(四)院级项目经费;

(五)其他经费。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原则上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主要由系管理。

经费到位后,每个项目在财务审计处设有一个账号。

第六条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计划项目经费

(一)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并负责签字,由教务与科研处、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销。

(二)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对获准立项的省级以上各类项目实行1:

1的项目配套经费支持;

对于其他类纵向项目,一般不予配套,特殊情况需要配套的须经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批准。

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测试和出版资助,由教务与科研处、主管院长签字后报销。

第七条院级项目经费

(一)院级项目经费从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教务与科研处、主管院长签字后报销。

第八条横向项目经费

(一)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系主任、教务与科研处、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销。

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取现金或自主支配使用。

(二)学院根据横向项目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资助项目鉴定和报奖,资助额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4000元,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己承担。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本着勤俭节约,全部用于科学研究的原则,以保证科研任务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业务费、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费:

项目研究必需的专业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

(四)科研协作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以及试验场地租赁费。

(五)课题劳务费:

在保证研究经费充足的情况下,纵向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可以提取不超过到帐经费10%的劳务费(不包括学院匹配经费和院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的课题组可以提取不超过到帐经费30%的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用于专家的咨询费、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等。

(六)差旅费:

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一般不超到帐经费的20%。

(七)其它费用:

项目检索查新费,项目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含住宿、餐费、杂支费等)、交通费、研究期间必要的通讯费等。

第十一条用纵向科研经费和院级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经教务与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即正式结项。

剩余经费的分配比例为学院提取10%,作为发展基金,课题组提取90%(其中课题组提取经费中的50%用于奖励课题研究人员(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50%用于科研的再投入)。

若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不再分配,则全部作为后续科研活动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掌握使用。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科研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把关,财务审计处监督执行,教务与科研处不定期会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结束后,课题组要详细填写经费支出决算表,由教务与科研处审核盖章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要求撤销或无正当理由年内未履行合同及中途终止的项目,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两份交科研处,由学院收回划拨剩余经费和学院匹配的全部经费,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主管部门和计划下达部门同意后,另行安排;

未拨经费停止拨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教师和广大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在省内外的学术地位,对在科学研究事业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范围

(一)项目立项奖;

(二)学术论文奖;

(三)科研成果奖;

(四)专利(职务发明)奖;

(五)院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三条

(一)——(四)项科研奖励工作每年办理一次,一般定在3-4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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