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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条款不够实用

在大虽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工程项目建设约束的比较明确细致,由于当前劳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发包方在劳务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许多劳务分包单位为了能够拿到工程项目一味等放弃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导致大虽合同中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安全保证、休息时间保证、工伤保险等没有约定,即使有一些约定也仅仅是一些不痛不痒的条款,对发包方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另外很多一线作业人员仅仅接受班组长的管理、考勤,根本不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工人的工程虽结算、工资发放等均由班组长与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或者工伤事故,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

2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对策

严把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关,合同签订关

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分包单位参与投标,发包人要利用络、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分包单位进行详细了解,参观分包单位以往参与建设的工程实例,保证分包单位各项硕件条件满足要求。

合同必须由发包人和劳务分包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在合同履行中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劳务分包单位与工人的用工合同是否签订,劳务分包单位是否为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

细化合同条款,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在合同签订前发包方与劳务分包单位应参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各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

文本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有关质虽、进度、安全、工期、奖惩制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等条款进行细化,并邀请单位技术、财务、管理等部门人员共同配合,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制定出一份比较完善的劳务分包合同。

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把廉政协议书、安全协议书、保障农民工权益协议书、进场机械设备人员清单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交给劳务分包单位,另外明确双方往来的文件、签证等资料均要作为分包合同的重要部分。

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合同交底,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将一定数额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发包方的专用账户,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为每一名工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方必须让分包单位签订保障农民工权益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要监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工资发放表必须到发包方财务备案,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对于工资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分包单位发包方有权停止工程款支付,特殊情况下发包方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

3结语

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领域的一支重要力M,做好劳务分包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必须要求我们每一个人认真学好合同

管理知识,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切实将劳务分包单位管好、用好,创造和谐共赢的建设局面。

参考文献

[1]何红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m].机械工业出版社.XX年

[2]王幼松.《土木工程项目管理》:

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XX年

[3]张晓远.《项目合同管理》:

m].机械工业出版社.XX

篇二: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虽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

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发

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

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

分另U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另U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虽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虽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

支付时限从

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

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虽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

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

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

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

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

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

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

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

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

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

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虽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

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

虽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

行书面签证手续。

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

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

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

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六)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

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的;

(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篇三:

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

摘要: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劳务市场中,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还不成熟,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对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

本文针对目前在劳务分包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减少建筑劳务市场中的纠纷。

建筑市场;

劳务分包;

农民工;

合同管理

0引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XX]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

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

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

篇四: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篇五: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客观上不能避免“工程劳务分包”模式,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诸多风险,如何去适应这个模式,如何尽可能地去降低风险,已成为目前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第一象限”,即紧急乂

重要的事项,文章叙述了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劳务队伍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合同验工结算等方面实施有效的过程管控,以提升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水平。

【关键字】工程劳务分包;

劳务招标;

合同签订;

验工计价;

战略合作伙伴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与劳务队伍之间上下联动,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的操作程序,达到合作双方的共赢。

分析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与未能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合同管理程序有关。

因为一项分包工程管理是否

到位,效果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水平。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现状

1、劳务供方选择存在漏洞。

目前对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审查不严格,仅凭供方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未对劳务方的资质材料真实情况、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做全方位的了解就让队伍进场,结果由于施工能力不行导致中途更换队伍,给工程进度、

篇六: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如何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tu7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在当前建筑施工,较多的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承包是指从事

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与总承包相对应的就是工程分包活动,

即承包商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承包任务通过分包由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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