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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1.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合同
2.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
2)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
3)电子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签字。
4)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更易于失真。
3.电子合同的分类
按合同内容不同分类:
有形商品交易合同;
无形商品交易合同;
信息技术合同;
合作协议;
商务开发合同;
市场策划合同。
按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分类:
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格式合同。
4.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形式不同(传统合同采用书面文件作为合同合法生效的法律形式要件之一,而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是通过计算机传输的,以无纸化的数字形式存在,也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
2)运作环境不同(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地协商、操作,而电子合同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
)
3)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5.电子合同的安全性
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采用了电子签名的技术保证和电子认证的法律保证手段。
一个较完善的电子签名,一般应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第一,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
第二,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
第三,如果当事人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6.什么是电子合同主体?
什么是电子代理人?
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在缔约时不仅要具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电子代理人是指能够自动发送,接受或处理交易订单的智能化交易系统,其功能是代替商事交易主体完成常规的商贸活动,是商事主体双方的头脑和身体功能的延伸。
7.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性质:
电子代理人只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并不是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
法律之所以要规范它,是因为它是商事交易当事人的人脑、手功能的结合与延伸。
效力:
电子代理人定力的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电子代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
8.什么是电子格式合同?
电子格式合同是世界各国近年来商务合同中普遍运用的主要合同形式,是合同法发展和趋于统一的标志,他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
9.电子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合同法是指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以高信息技术为意思表示和合同履行的手段。
2)该种民事关系是由于电子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内容。
3)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电子合同法规范对象的特殊性;
2)与普通合同法关系的特殊性。
10.合同的形式是什么?
合同的形式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载体。
合同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当事人只用语言不用文字来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除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还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用其他人证明的方式推定合同是否存在)三大类。
11.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意思的表示,即受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而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12.传统合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更改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3.传统合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传统合同法中承诺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受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电子错误的含义:
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因使用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错误。
当事人责任:
电子传输错误的责任由交易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协议来明确。
通信失误的电子传输错误分为由于当事人违反数据电文的通信规则儿发生的;
由电子系统本身的错误而发生的。
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
1)电子信息须经当事人使用或指定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或信息处理。
2)该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程序设置正当。
15.电子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16.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7.怎么确认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在电子合同中,目前普遍接受的确认身份的有效方法是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用来确认合同当事人,并确保传送信息与接受信息的真实与一致性的技术手段。
通过认证机构的中介服务确认其签名本身的真实性。
18.电子格式合同问题
1)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2)无效条款的规定
3)合同条款的解释
19.电子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1)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可撤销的合同
4)格式合同及免责条款
20.什么叫电子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的承担自己的义务。
21.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协助其完成履行。
22.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与地点
基本方式:
1)在线付款、在线交货(信息产品);
2)在线付款、离线交货;
3)离线付款、离线交货。
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1)以有形介质为载体的信息的交付;
2)以数字化信息形式的交付。
对合同标的物的接受及价金的支付地点:
1)接受标的物的地点:
如果是有形化的交付,则在法律规定的履行交付地点接受,如果是电子化的交付,地点则是指定的信息处理系统。
2)价金的支付:
电子支付或传统方式。
23.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要约的撤回或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4.电子实物合同的履行存在什么法律问题?
怎么解决?
1)货款支付与网上银行
2)货物配送与物流体系
25.电子信息合同履行的方式和地点、时间
1)电子信息合同中信息的支付。
以电子传输方式交付信息的方式与地点;
以有形媒介为载体的电子信息合同的交付方式与地点。
2)信息交付的附随义务。
是指为了使所交付的信息达到“商业适用性”,交付方为了完成合同的主义务儿必须履行的但并非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电子信息合同信息使用费的交付。
在电子信息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党一方应对方的要求交付信息时,交付方有权要求对方同时支付信息使用费。
26.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电子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惩罚性。
27.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有效合同的当事人
2)违约行为:
指电子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违约包括作为的违约和不作为的违约。
3)主观条件:
电子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使对方的权力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要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8.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由分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但免责条款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根据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对下列事件约定可构成免责事由:
1)文件感染病毒;
2)非因自己的原因的网络中断;
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
29.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停止使用或终止访问;
4)赔偿损失。
第6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1.电子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电子支付,亦称互联网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电子支付的特征:
1)信息技术要求高;
2)资金流转快捷;
3)支付手段多样化;
4)支付无纸化。
2.主要的电子支付工具
1)信用卡
2)智能卡
3)电子支票
4)电子现金
5)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电子零钱、安全零钱、互联网货币)
3.电子支付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
1)电子支付中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2)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3)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4.电子支付涉及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付款人
权利:
付款人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定的时间及时地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受银行没有按指令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义务:
1)一旦向接受银行发出付款指令后,自身也受其指令的约束承担从其指定账户付款的义务;
2)在需要的情况下,不仅接受核对签名,而且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
3)按照接受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修改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
收款人
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收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
银行
1)要求付款人(指令人)支付交易资金并承担因支付而发生的费用;
2)拒绝或要求付款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
3)只要能证明由于付款人的过错而致使其他人,包括其他与付款人有关系的当事人,假冒付款人通过了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该指令引起的后果。
5.网络银行的概念、特点、分类
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虚拟银行或在线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并使用电子工具向银行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金融机构。
特点:
1)虚拟性和开放性;
2)提供的服务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3)服务效率高;
4)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6.电子货币的概念、特征、类型与性质
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1)从形态上看,电子货币是虚拟货币;
2)从形式上看,电子货币市一种在线货币;
3)从技术上看,电子货币市一种信息货币;
4)从发行主体上看,电子货币具有多样性;
5)从使用区域上看,电子货币的范围更具广泛性;
6)从信誉上看,电子货币的担保风险较大。
类型:
1)从电子货币结算的电子化方式来分,电子货币可分为支付手段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和支付方法电子化的电子货币。
2)以支付方式分,电子货币可分为三种:
“先存款、后消费”的预付型电子货币;
在消费的同时即从银行转帐的即付型电子货币;
“先消费、后付款”的后付型电子货币。
3)按电子货币的形态分,电子货币可分为四种:
储值卡型;
信用卡应用型;
存款电子化划拨型;
电子现金型。
1)电子货币是二次性货币;
2)电子货币是非法定货币;
3)电子货币是电子支付方法。
第7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人享受其权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1)权利对象的无形性(无体性)
2)权力的专有性
3)权利保护的时间性(法定期限性)
4)权利保护的地域性
2.知识产权的分类(两种)
1.著作权(著作权、邻接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著作权的概念、取得条件的性质、取得的有关制度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取得条件的性质:
实质性条件、形式性条件。
著作权取得的有关制度:
“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
4.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力基础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其他著作权人是继受著作权人)
5.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等)
6.专利权定义,特征,内容
专利权的定义: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专利权特征: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
还有以下特征:
1)专利权客体的公开性;
2)专利权必须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
3)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营销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署名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专利维持费)、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义务。
7.商标的概念,种类、商标权的取得,期限、注册商标的续展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其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类似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
商标的种类: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
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3)不能超范围含有地理标志;
4)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权的期限:
即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续展: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界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起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第8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1.概念
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权(人身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享有在购物或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接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获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权利。
2.经营者的信息纰漏义务
1)经营者应当提供的基本情况
2)经营者应当提供的基本情况
3)订立合同时的纰漏义务
3.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1、保障安全权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知悉真情权2、不作虚假宣传
•3、自主选择权3、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4、公平交易权4、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5、依法求偿权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获得尊重权6、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7、监督批评权7、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8、依法结社权8、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9、接受教育权
4.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
1)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
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等。
4)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5.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1)非法进入个人计算机系统
2)未经许可截取、浏览、持有、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
3)擅自在网上宣传、公布他人隐私。
4)未经许可批露个人数据或将数据挪作他用。
5)非法搜集、获取、利用个人数据。
6.个人数据的保护(瞅瞅就行)
概念:
个人信息又叫个人数据,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包括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第9章特殊形态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1.网络广告及其类型
网络广告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负担费用,为追求营利,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以介绍其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资讯宣传。
网络广告的形式:
1.通过ISP和其他网站发布广告。
2.通过网络出版物发布广告。
3.通过自行建设的网站发布广告。
4.通过个人网站或主页发布广告。
5.电子邮件广告。
2.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的概念与特征
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
网上竞买是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互联网交易模式。
网上竞买的特点:
1)网上竞买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的特殊环境和特点儿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2)网络竞买一般是在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
3)网络竞买的本质是在网络空间进行的互联网交易,是为了适应网络的特殊性,将传统拍卖交易方式引入网络儿衍生的一种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
4)网上竞买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提供者(即网络公司),本身不参与网上竞买,网上竞买的全部过程由卖方和买房完成,竞买商品一般无须严格审查。
3.网上证券内涵及其特点
网上证券交易通常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资源,获取国内外各交易所的及时报价,查找国内外各类与投资者相关的经济金融信息,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
网上证券交易的特点:
1)网上证券完全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证券发行人或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机终端内,其存在形式是电子数据,是电子化的。
2)网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通过证券中介机构完成。
3)证券投资者持有网上证券的间接化。
4)证券中介机构成为证券投资者网上证券的名义持有人。
在我们学校大约有4000多名学生,其中女生约占90%以上。
按每十人一件饰品计算,大概需要360多件。
这对于开设饰品市场是很有利的。
女生成为消费人群的主体。
第10章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营销调研课题1.税法的定义与特征
§
8-4情境因素与消费者行为2004年3月20日
税法是国家定制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元以下□10~50元□50~100元□100元以上□
特征有: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1.www。
cer。
net/artid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