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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7、中标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

8、中标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

9、中标通知书(另册)原件

10、施工合同(另册)原件

(四)免予招标备案资料(即办)

3、承包人的资质(复印件)

4、承包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

5、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免予招标报告(另册)原件

7、施工承包合同(另册)原件

七、新墙体材料审查意见(即办)

1、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八、报建费的核定(即办)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材料

3、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即办)

1、规划批准总平面图一份

2、立项批文

3、中标通知书:

(1)国家(政府)投资工程;

招标备案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2)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

招标报告收讫回函、中标通知书(3)免予招标工程;

免予招标备案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建筑材料检测委托合同

6、消防审查意见

7、监理合同

8、设计合同

9、勘察合同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报告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12、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费通知单”或“关于新建项目手续办理统一收费”的函(开发区)

十、安监备案(5个工作日)

1、文明施工责任书1式2份(每栋)注:

签订责任书日期由安监站填写

2、安全监督备案表1式3份(每栋)注:

登记日期由安监站填写

3、施工安全条件审核表1式2份(每栋)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证(复印件)

5、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措施增加费协议1份

6、安监备案工程信息表1份(每栋)

7、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监督备案须知要求装备现场

十一、核发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

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2、中标通知书(原件)招标(备案)资料收讫回函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手续(复印件)

4、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附件包括许可证副本和规划总平面图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6、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原件)

8、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

9、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原件)

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注:

预付工程备料款为年度工程用款的25%,年度为365天计)

11、计划生育责任书(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

施工押证;

(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与中标及合同确定的项目经理一致。

(2)施工员岗位证书按一个施工员负责3000㎡的规模计算押证数。

(3)安全员岗位证书超过10000㎡的工程规模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在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前提下承诺以上时限。

第二节机电工程的报装

机电工程安装的报批主要指与压力容器有关的设备、管道或特种设备的安装。

安装前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必须将有关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的资质、生产厂家当地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资料报建设单位(即业主)当地的监测机构审批。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机电工程安装完毕,应报相关职能部门检测。

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

 

第二章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

一、建设工程承包、发包

(一)有关建设工程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合同制,我国相关条例、法律早有规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筑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有关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建设工程的转包

(一)建设工程转包概述

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总包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分包单位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就施工工程质量损害与转包人共同向原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转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是基于原合同约定的合同责任,而转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转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上对原合同发包人侵权的法定责任。

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均属违法转包行为。

根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式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

一次转包,是指由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别肢解以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包的行为。

层层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后,该工程被再次或者数次转包的行为。

根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式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施工转包、勘察转包、设计转包;

施工转包又可分为施工总承包转包和专业转包。

目前,在有效防止转包的实践中,不少承发包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设定和具体条款内容等方面作了探索,在同一工程分包的前提下,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种已经为承发包双方接受的,防止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三、建设工程的分包

(一)建设工程分包概述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对建设工程分包的限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则是允许的。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施工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

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方完成。

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于工程分包法律又要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根据我国有关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

总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这一方面是为保证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最终实现工程质量所要求的。

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某一总承包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表明建设单位对这一承包单位的资质水平及施工能力给予了肯定,并信任这一承包商能较好地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因此,承包商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为防止承包单位借分包名义转包工程,因此,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三)转包、劳务分包及劳务合同的区别

1、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如前所述,转包,是转包人不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

所谓劳务分包,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转包与劳务分包具有如下区别:

指向的对象不同。

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项的工程;

而劳务分包仅指工程中的劳务部分。

合同效力不同。

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无效行为;

而劳务分包是合法行为。

法律后果不同。

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的双方互相按各自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亦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

劳务分包亦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

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内部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

劳务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各种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般属于民法调整。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由劳动法调整。

由此可知,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其即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承揽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只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会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章招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物权法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经济合同法

第一节经济合同法有关概述

一、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否则无效。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三、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

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

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

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三、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法

(一)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按有效合同处理。

(二)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1、收缴非法所得。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其处理原则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审判实践中的法院判例一般掌握原则是,按照其实际施工部分的造价收取工程款;

对其多收的超出其实际施工部分造价的工程款则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④。

2、合同无效后,视竣工验收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合同无效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垫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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