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锦成环保科技综合利用有机类危险废物生万活性炭万炭黑万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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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锦成环保科技综合利用有机类危险废物生万活性炭万炭黑万环评报告
国环评证乙字第2706号
综合利用有机类危险废物生产1.5万t/a活性炭、0.7万t/a炭黑、0.8万t/a重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
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
前言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已出现专业化、集中化趋势,永兴县多年的经济发展与此密切相关。
基于对市场需求的分析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永兴锦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8000万元在郴州市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太和项目区一区利用已关闭的原永兴县光拥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原永兴县金昌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场地,建设“综合利用有机类危险废物生产1.5万t/a活性炭、0.7万t/a炭黑、0.8万t/a重油项目”。
拟建项目以从湖南省及其周边省份外购的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制药及环保治理等行业产生的高热值有机危废及饱和失效活性炭等高含炭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其中饱和失效活性炭经热解+活化处理后制成再生活性炭,高热值有机危险废物经热解形成炭黑,高品质的炭黑再进行活化处理制成活性炭,低品质的炭黑作为冶金炉料直接外售。
热解过程产生的分解气体一部分经冷凝制成重油后作为能源外售,一部分直接进入燃烧室燃烧,为本项目提供热能。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年综合利用各类有机危废12万吨,生产活性炭1.5万吨、炭黑0.7万吨、重油0.8万吨的生产规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U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中的“15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此,项目建设单位永兴锦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综合利用有机类危险废物生产1.5万t/a活性炭、0.7万t/a炭黑、0.8万t/a重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任务委托后,环评单位成立了项目环评工作小组,通过现场踏勘,广泛收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并深入研究和分析各项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16年11月18日通过了郴州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持召开的技术评估会。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环评工作小组对本报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现呈上报批。
本次环评主要工作内容为:
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环境现状调查、公众参与调查、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建议、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等内容。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
项目的建设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文件要求,选址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针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确定本项目的卫生、大气防护距离;项目物料贮存仓库地下水防治措施及无组织控制措施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本环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重点评价了项目建设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认为项目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沿线敏感目标分布图
附图3:
项目环境监测点位示意图
附图4:
项目周边工业企业分布图
附图5:
项目地表水水系分布图
附图6: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
附件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附件2:
项目执行标准函
附件3:
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4:
入园协议
附件5:
用地合同
附件6:
《关于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太和综合回收利用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湘环评【2013】320号)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6月修订,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53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1号令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1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1】2919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2号
《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安【2006】22号
《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2014.12.19
1.1.2有关导则与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6)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1.1.3地方法规及文件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3.29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
《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环水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12.13
《郴州市环境保护规划(2010~2030年)》,郴政函(2011)78号
《永兴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年)》2012.8
《永兴县金银稀贵再生金属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总体规划——太和项目区总体规划》
《永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25
1.1.4其他相关文件
《关于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太和综合回收利用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湘环评【2013】320号
《综合利用有机类危险废物生产1.5万t/a活性炭、0.7万t/a炭黑、0.8万t/a重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郴环标准【2016】65号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项目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
入园协议
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基础资料
1.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1.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a、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本项目租用永兴县太和一区的原光拥公司及原金昌盛公司的场地进行改造建设。
上述公司现已关闭、已注销工商登记,但原建设设施均未拆除,本项目依托原有生产车间以及危险废物暂存仓库、排气筒、水池、碱液喷淋塔等,对其维修、改造,并新建热解炉、再生活化炉等设施。
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包括施工机械及车辆运输产生的扬尘及尾气、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施工现场机械噪声及各类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详见表1.2-1:
表1.2-1本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一览表
序号
环境要素
影响因素
环境影响特征
1
大气环境
施工机械及车辆运输产生的扬尘及尾气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短期、可逆性
2
地表水环境
施工废水对纳污水体水质的影响
短期、可逆性
3
声环境
施工机械噪声、运输车辆噪声
短期、可逆性
4
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员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
短期、可逆性
5
生态环境
主要为临时堆放固体废物占地影响以及厂区景观影响
短期、可逆性
6
社会经济环境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短期、不可逆性
b、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本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各生产线燃烧室燃烧废气、烘干废气、筛分粉尘、包装粉尘以及贮存过程的无组织逸散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各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各类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详见表1.2-2:
表1.2-2本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要素识别一览表
序号
环境要素
影响因素
项目工程行为
环境影响特征
1
大气环境
烟(粉)尘、SO2、NOX、H2S、HCl、VOCs
燃烧室燃烧废气、油类物料堆存过程、饱和活性炭筛分、原料堆存过程、烘干废气
局部影响
2
地表水环境
冷凝废水、喷淋废水、冷却废水、清洗废水
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
油水分离过程分离出的冷凝废水、碱液喷淋产生的喷淋废水、冷却设备产生的冷却废水、包装材料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降雨过程产生的厂区初期雨水以及员工日常生活过程产生的污水
局部影响
3
地下水
渗滤液
高含水率原料堆存过程
局部影响
4
声环境
机械设备噪声、运输车辆噪声
风机、螺旋进料机、筛分机、振动给料器等设备运行及车辆运输过程
局部影响
5
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废石英砂、筛分及分拣出的杂质、废弃个人防护用品、废弃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
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原料筛分及分拣过程剔除的杂质、污水处理系统更换的废石英砂及废活性炭、破损及更换的员工个人防护用品、清洁用品及废弃的各类包装材料
局部影响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一般垃圾)、初期雨水池沉渣、碱渣(一般固废)
员工日常生活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池产生的沉渣、碱洗喷淋塔配套建设的沉淀池产生的碱渣
6
生态环境
景观、动植物
主要为工程占地对景观的影响以及外排废气对周边动植物的影响
局部影响
7
社会经济环境
与周边社会关系的协调
全部生产活动
长远影响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汇总表见表1.2-3:
表1.2-3环境影响要素识别汇总
工程行为
影响因素
环境要素影响
社会经济发展
环境空气
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声环境
土壤环境
生态环境
人群健康
社会发展
资源利用
经济发展
施工期
扬尘
3
/
/
/
/
3
3
/
3
/
废水
/
3
3
/
3
3
/
/
3
/
噪声
/
/
/
3
/
/
3
3
/
固废
3
/
/
/
3
3
3
/
3
/
运营期
废气
2
/
/
/
/
3
3
3
3
3
废水
/
3
/
/
/
3
3
3
3
3
噪声
/
/
/
3
/
/
3
3
3
3
固废
3
/
/
/
3
/
3
2
2
2
事故风险
2
3
/
/
/
/
3
3
3
3
注:
/:
长期/短期影响;涂黑/涂白:
不利/有利影响;1:
影响较大;2:
影响一般;3:
影响轻微。
1.2.2评价因子的筛选
根据项目工程特征、排污种类及周围地区环境质量概况,确定本项目评价因子包括污染源评价因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分析因子,具体见表1.2-4:
表1.2-4评价因子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现状评价因子
污染源评价因子
预测分析因子
1
大气环境
PM10、SO2、NO2、VOCs、尘中铅、尘中砷
颗粒物、SO2、NOX、H2S、HCl、VOCs
颗粒物、SO2、NOx、HCl、VOCs
2
地表水环境
pH、BOD5、SS、CODcr、NH3-N、石油类、Cr6+、Pb、Cd、As、Hg
CODcr、NH3-N、石油类
废水处理回用可行性
3
地下水环境
pH、高锰酸盐指数、NH3-N、Cr6+、Pb、Cd、As、Hg、Cu、Zn、Ni
高锰酸盐指数
高锰酸盐指数
4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
5
固体废物
/
一般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各类固废的处理处置情况
6
生态环境
土地利用类型、动植物资源、景观
/
动植物
7
社会环境
社会经济、园区规划等
/
生产行为、工程占地、公众反应
1.3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3.1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郴州市环境保护规划》(2010~2030)中关于大气环境功能分区的内容:
“郴州市各县、市、中心集镇规划中规划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住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大气环境功能分区为二类功能区”,项目位于太和一区,因此区域环境空气属于二类功能区。
1.3.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生产废水(含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水及渗滤液,下同)、初期雨水经厂内设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则由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外排。
正常生产情况下,本项目仅外排生活污水。
本项目厂界西面约100m处、厂界北面约180m处、厂界南面约1000m处分别存在有地表水体,且均为乌萝河支流。
目前太和一区尚未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站,但建设有污水管网,将园区各类废水汇总后统一外排入厂界南面约1000m处的无名小溪。
该小溪向东面径流约2.5公里后于顶上村邓家与乌萝河干流汇合,合流后向东北面径流约600m后于顶上村何家与太和河汇合,再次合流后向南面径流约1.1公里后于五合村五合洞汇入注江,注江最终于便江镇注江村彭家湾处注入耒水(耒水在永兴县境内的别称为便江)。
耒水为湘江一级支流,根据《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耒水在永兴境内的县水厂便江取水口上游2500m至下游1000之间3.5km河段为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县水厂便江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500m之间1.5km河段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执行GB3838-2002Ⅱ类标准;耒水其他河段为渔业用水区,执行GB3838-2002Ⅲ类标准。
无名小溪位于便江上游,与耒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直线距离约为25公里,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渔业用水区,执行GB3838-2002Ⅲ类标准。
1.3.3声环境功能区划
项目位于太和项目区一区,规划为Ⅲ类工业用地,项目运输车辆由乡道转入省道S212运输。
靠近省道35m范围内为声环境4类功能区,其他区域为3类功能区。
本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属性见表1.3-1:
表1.3-1本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表
编号
项目
功能属性及执行标准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
水环境功能区
Ⅲ类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
声环境功能区
靠近S212省道35m范围内为4类功能区,其他区域为3类功能区。
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及3类标准
4
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
否
5
是否森林公园
否
6
是否生态功能保护区
否
7
是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否
8
是否人口密集区
否
9
是否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否
10
是否三河、三湖、两控区
是,两控区
11
是否水库库区
否
12
是否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
否
13
是否属于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否
1.4评价标准
根据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综合利用有机类危险废物生产1.5万t/a活性炭、0.7万t/a炭黑、0.8万t/a重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郴环标准【2016】65号,本次环评执行的标准如下:
1.4.1环境质量标准
a、环境空气: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为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VOCs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执行,其余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执行:
表1.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单位:
mg/m3
污染物名称
标准限值(二级标准)
执行标准
年平均浓度限值
日平均浓度限值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PM10
0.07
0.15
/
(GB3095-2012)二级
SO2
0.06
0.15
0.5
NO2
0.04
0.08
0.2
HCl
/
0.015
0.05mg/m3
TJ36-79
尘中铅
/
0.003
/
尘中砷
/
0.0007
/
VOCs
/
0.60
/
GB/T18883-2002
b、地表水环境: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表1.4-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pH无量纲)
评价因子
pH
BOD5
CODcr
SS
氨氮
总P
Pb
As
Cd
Cr6+
Cu
Zn
Hg
Ⅲ类标准
6~9
4
20
/
1.0
0.05
0.05
0.05
0.005
0.2
1.0
1.0
0.0001
c、地下水: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表1.4-3《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
mg/L)
评价因子
高锰酸盐指数
NH3-N
Cu
Pb
Zn
Cd
Cr6+
As
Ni
Hg
Ⅲ类标准
3.0
0.2
1.0
0.05
1.0
0.01
0.05
0.05
0.05
0.001
d、土壤:
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表1.4-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kg、pH无量纲)
评价因子
pH
Cu
Pb
Zn
Cd
Cr
As
Ni
Hg
二级标准
6.5
50
250
200
0.30
250
30
40
0.30
e、声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功能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另外,S212省道35m范围内为声环境4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表1.4-5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GB3096-2008)3类标准
65
55
(GB3096-2008)4a类标准
70
55
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a、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标准的二级标准及表4中燃煤(油)炉的二级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VOCs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执行;其它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表1.4-6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m3
污染物名称
标准限值
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
依据
浓度
速率
烟尘
/
200
/
GB9078-1996
SO2
/
850
/
NOX
/
240
4.4kg/h
GB16297-1996
HCl
/
100
1.4kg/h
H2S
/
/
1.3kg/h
GB14554-93
臭气浓度
/
/
2000(无量纲)
VOCs
2.0
80
2.0kg/h
DB12/524-2014
注:
根据项目拟设排气筒高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氯化氢、硫化氢执行30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执行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厂界最高浓度监控限值;臭气浓度执行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b、废水排放标准: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表1.4-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
mg/L,pH无量纲
控制项目
标准级别
CODcr
BOD5
NH3-N
SS
石油类
pH
GB8978-1996一级标准
100
20
15
70
5
6~9
c、噪声控制标准:
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
表1.4-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污染物名称
昼间
夜间
等效连续A声级
70dB(A)
5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