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侵权行为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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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
因光线不好,甲未发觉其事。
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员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
甲是否应对乙的伤害承担责任?
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
●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
●限于法律明文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
⏹7种过错推定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注意:
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1】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
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
动物园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例2】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
电影院承担什么责任?
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
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8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
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公平责任
1.概念:
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法定补偿
●旨在实现分配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
《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
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4.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依照下列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
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须注意:
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
【例】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
①甲遭受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
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例】某一天受台风暴雨的影响,某市的张三、李四等人根据安排装载施工工具去某渡口避潮。
中午12点左右,张三闻到李四的船上正散发出一股浓重的煤气味,一边大叫“有煤气泄漏”一边冲向李四的船舱。
此时煤气突然爆炸,张三全身被火包围,附近工友闻声赶到,七手八脚将火扑灭,并迅速将张三送往医院。
终因伤势过重,张三10天后死亡。
事后,张三的雇主王五先后替其支付医药费1.9万元,张三为关闭李四船上煤气身亡,李四却没有任何表示。
张三妻子、女儿、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及雇主王五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10.8万元。
死者与被告是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
参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张三在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下发现李四船上有煤气泄露,为避免被告李四的损失而去李四船上的行为,有为被告李四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构成条件,应认定无因管理。
管理人张三因为管理李四的事务而受损失,应由李四负责赔偿。
该赔偿责任纯属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他不受李四对该损失有无过错的影响。
因此,对被告李四提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刘二、王五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死者张三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被告王五不应承担责任,但王五自愿承担部分费用作为道义上的援助,予以弘扬。
被告刘二与死者张三没有权利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5496.64元,限判决一个月内付清;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二、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
分两种情况: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没有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主要包括:
(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
(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
(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属于过错侵权,不是公平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1】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
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应适用什么责任?
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
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例2】小S知其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
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
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
(1)适用条件:
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
②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
③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
(2)公平责任的承担:
①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②免责事由: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例1】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
税务局承担什么责任?
此例中:
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例2】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
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
经查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
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
谁应依照对甲的损害承担责任?
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例3】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
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
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
谁应对甲的损害承担责任?
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
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四、免责事由
⏹9种免责事由:
(一)正当理由:
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二)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等。
【例】甲路过乙村,丙唆使丁家的狗要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罢。
戊的受伤由谁负责?
甲属于紧急避险,戊的伤应由丙负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一)概述
1.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
◆共同侵权包括三种:
①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
②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
③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
2.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形态。
《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两种情形作了规定:
①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
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二)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了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
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
③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删除)。
1.共同故意侵权:
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又称“共谋”。
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意思联络,即共谋。
【例1】共同故意行为:
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例2】共同故意侵权: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例3】共同故意侵权:
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例】甲(20岁)对乙(12岁)说:
“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
”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2.共同过失侵权。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
【例1】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②须注意:
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2】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
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3】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
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
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
“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三)教唆、帮助侵权
1.规则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的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则。
变化:
①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需要监护人具有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
③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具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却不能要求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单向连带责任)。
之前的规则是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双向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
①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
①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②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③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例】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
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
甲、乙、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①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②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
①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除责任。
②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
【例】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
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
①甲、乙、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应承担什么责任?
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②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头是丙扔的,则由谁承担责任?
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
③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甲能否免责?
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
(五)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因累积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
◆构成要件: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例1】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
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承担什么责任?
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同时造成同一损害,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甲、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
②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
恰恰相反,甲、乙属于分别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
【例2】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
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D.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应注意:
①须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
②加害行为须同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强调造成同一损害的同时性。
③《侵权责任法》67条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
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乙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而不是造成同一损害,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也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
③甲、乙的行为属于“并发的侵权”,应作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
【例2】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心脏后,乙的子弹随后击中丙的心脏。
甲、乙各承担什么责任?
①在刑法上,乙应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②因甲、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丙死亡的后果,若一前一后发生,后发生的行为与损害就没有因果关系。
③在民法上,乙的射击行为就不是丙死亡的原因。
乙不承担责任。
此例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
该条要求数个行为造成损害的“同时性”。
【例3】甲、乙、丙企业排污,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
经查,甲、乙、丙的排污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
①若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②若甲、乙、丙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承担什么责任?
不承担连带责任。
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由甲、乙、丙按照排放物的种类和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
2.因共同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此时不论是否同时造成损害。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
【例1】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甲、乙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②甲、乙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因此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
③甲、乙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④其责任的份额的确定,主要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参考各自的过错程度。
【例2】消费者甲在洗澡时,乙厂生产的电热水器发生漏电,与此同时,与热水器相连的丙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也因为质量瑕疵发生故障,甲因此遭电击身亡。
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①如果按照《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