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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激励制度的设计8

5.1激励制度的设计尤为重要8

5.2非正式制度对生产企业行为选择更具持久力9

第6章质量监管体制构想及对策9

6.1基于激励机制的市场监管模型9

6.2基于激励机制的质量法律运行模型10

6.3基于激励机制的行政监管模型11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激励机制在质量监管体制中的作用

武汉大学质量战略发展研究院李军海

摘要:

“三鹿奶粉”、“陈化粮”、“红心鸭蛋”、“毒多宝鱼”等质量事件,暴露出我国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和缺陷,充分说明光依赖政府或监督执行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力量是有限的,必需建立立体的监督管理模式,激励消费者、生产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参与质量监管(如加强消费者维权激励),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而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立激励共容的监管体制是最优选择。

本文通过分析立体质量监管模型,提炼出五种影响质量监管效果的主体力量,即政府、监督执行部门、消费者、生产企业、社会中介组织。

通过引入激励理论(激励相容性原则)、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分析了激励机制下五种主体之间的博弈对预防产品安全事故、提高整体产品质量的作用。

在市场、立法和行政三个层面建立了基于激励的质量监管通用模式。

关键字:

质量监管体制 激励机制 博弈论 委托-代理理论

前言

对于市场外部性-政府干预(政府监管),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他们的代表理论分别是政府干预-庇古税和政府不干预-科斯定理。

福利经济学家庇古(Pigou)提出的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

因此,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科斯定理”认为:

只要能把外部效应的影响作为一种则产权明确下来,而且交易费用为零的话,那么,外部效应的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达到内部化。

在资源的产权有保障的前提下,无论谁拥有产权,只要产权是明晰的,都存在着向社会最优点移动的自然趋势。

解决的方法可以由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谈判,通过贿赂或补偿来自行解决质量问题。

显然,科斯的研究阐述了产权制度在消除外部性影响使市场机制有效运作方面的作用。

即政府作用应该保持在很小的范围内,无须事必躬亲,应通过市场自然达到社会最优。

庇古与科思的两种思路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为了使质量问题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但是,两种手段的实施途径和效果是不同的:

庇古税完全依靠政府干预,而科斯定理则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按科斯定理,政府仅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不必直接介入。

因此,从两种乎段所应达到的效果以及达到效果时的可靠性来看,科斯定理的方法明显优于庇古税的方法。

对我国来讲,所采取的质量监管手段应是在政府一定程度的参与下,主要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质量安全和提高质量水平的方法,而参考发达国家的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案件的教训,尽快地设计和实施符合我国特点的市场交易制度,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场各主体发挥起作用,从而达到这一目标,这将是我国在质量监管之路上的最佳选择。

第1章相关的激励理论

1.1激励的含义

激励就是通过调整外因来调动内因,从而使被激励者的行为向提供激励者预期的方向发展的过程。

激励一般包括激励主体、激励客体、激励目标、激励手段和激励环境五个基本要素。

按照研究层面的不同,激励理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内容型激励理论与过程型激励理论。

内容型激励理论和过程型激励理论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它们分别强调了激励的不同方面。

内容型激励理论告诉人们人有哪些需要,并认为激励就是满足需要的过程过程型激励理论告诉人们激励行为的过程是如何产生的,而且可以通过外部强化物的刺激把实现企业目标与满足个人需要统一起来,有助于使员工出现企业所希望的行为。

1.2激励相容性原则

哈维茨(Hurwiez)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中“激励相容”是指: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为行动;

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

在质量监督管体制中贯彻“激励相容”原则,能够有效地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使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结果符合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即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的两个目标函数实现一致化。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激励的一致性,二是激励的公平性。

激励相容或正向激励的管制,实质是在经济激励中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

在激励相容的管制理念下,政府干预不是替代而正是市场运行规则的维护者,以此引导激励对象的行为,使目标的实现,转变成激励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运行规则下的自觉行动,用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的话说,所谓激励相容的管制应当是符合和引导。

第2章 质量监管相关概念和立体模型

2.1质量监管

政府行政机构为保证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设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产品、过程、体系或人的质量实施的直接控制。

质量监管的范围:

包括产品、服务和工程等。

2.2质量监管体制

负责进行质量监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利划分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具体实施质量监管的制度、方式、方法的总称。

2.3质量监管立体模型

质量监管并不是一个部门甚至也不只是政府的事,必须依靠全社会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下图是质量监管体系的基本模型:

从模型中我们可以发现五种基本监管基本主体:

即政府、公务员、消费者、生产企业、社会中介组织。

2.4质量行为与质量意识

质量行为是人们对产品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实际反应或行动,是质量意识和质量情感的外在表现。

行为受认知成分和情感成分的影响,又有其独立地位。

质量行为直接作用于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人的行为是非常复杂的,不仅受意识和情感的制约,而且还受客观环境、生理机制、社会因素等的制约。

质量意识是指人们对产品的理论和质量管理的系统性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认识程度;

质量情感是指人们对质量工作的好恶及情绪反应。

情绪和情感在人的心理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影响,情感成分在态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情感又是态度的一种反映。

质量情感的正负强弱,往往影响质量意识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改变着质量意识的方向。

第3章 质量体系各相关主体利益分析

3.1政府

从政府角色来看,政府是质量激励机制的支持者、推动者和维护者。

政府在保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整体质量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政府通过市场方式的经济手段的使用,为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必要的指导意见和政策优惠措施。

其次,在质量管理中,政府制定的措施和手段会带来巨额成本或巨额利润,在实施过程中,除个人和团体的利益蒙受损失之外,整个社会的短期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这需要由政府主持奖励或惩罚来倡导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积极引导相关主体共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

因此,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3.2监督执行部门

质量安全和产品质量是监督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监督生产的全过程,也为政府在决定其经济激励决策提供主要参考。

但该部门面对由于政策原因而收益减少者的巨大贿赂时,为增大自身收益,最有可能会降低政策的执行力度,而进行寻租,这也是激励政策中抵制寻租的薄弱环节。

在进行主体博弈分析时,应将该情况考虑进去,以寻求防止执行部门与生产企业进行寻租活动的办法。

3.3消费者

消费者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3.4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生产企业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1.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

2.企业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

3.企业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3.5社会中介组织

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相互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社会中介概念下的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靠近政府的事业机构,可以是经济类组织,也可以是政治类组织。

例如大量的市场服务如信息沟通、社会协调、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广告传媒、交易组织、市场监督等等都可以是市场中介组织。

第4章 激励机制下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

4.1激励机制下消费者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

根据博弈论基本理论,消费者有买与不买的选择,而生产者有诚信与不诚信的选择。

假设采用以牙还牙的博弈策略,那么如果生产企业始终诚信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则消费者将通过忠诚地购买该企业的产品,从而达到目的激励生产企业的效果;

反之,如果企业不诚信经营或者不持续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使自己的产品相对低劣,则会使消费者放弃该产品,使生产企业失去发展前景。

4.2政府、监督执法部门对消费者监督的激励

由于忽略了消费者缺乏维权激励的深层问题,即便监管部门多么地尽职、协调、配合,其监管的范围和能力总是受到限制,对上市食品只能样本抽查监测。

因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必然就被限制在了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

  相反,如果能降低消费者的检测成本,鼓励消费者利用生活经验,一旦对某种食品产生“合理怀疑”,立刻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与此同时,如果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的办法,可以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甚至引发“王海”式的人物出现,就会形成全民对抗问题食品的局面。

而从长远来看,这就亟待完善消费者维权的制度保障体系,从法律、技术等多个方面激励消费者维权,并最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泛滥成灾。

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在今年6月前正式出台。

据悉,在这部民众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大法中,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至20倍等刚性标准,将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

“草案规定10倍赔偿,就是为了激励消费者与造假行为较个真。

我们要在制度上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比维权后得到的赔偿低;

让较真的同志名利双收,不再赔钱赚吆喝。

4.3激励机制下监督执行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

加大质量违法惩处力度。

对不法厂商的惩罚力度能否大于从事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收益,是在产品市场实现分离均衡、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

而导致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恰恰就是对不法厂商的惩罚力度过弱。

因此,为了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在法律规定中必须要对被捕获的制假贩假厂商进行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从而实现事前的防范。

不法厂商从事制假贩假行为,并不是每一次都会被监管机构所查获,我们认为,对不法厂商的惩罚应以被捕获概率(P)的倒数为系数,使不法厂商支付本次违法金额1/P倍以上的罚金。

在具体操作中,对捕获概率P的估算较为困难,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假冒伪劣势头过盛的状况,建议监管机构以不法厂商生产销售之日为测算起点,将生产销售总时间的倒数作为捕获概率。

这样使惩罚足够大于厂商违法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保障产品市场趋向于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分离的均衡局面。

4.4激励机制下政府与监督执行部门之间的博弈

加大对不法厂商的惩罚是保障产品质量监管效果的重要条件,但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约束也是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的因素。

根据博弈论中有“更夫和小偷”的模型,我们还应通过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加大对监管机构及其执法者的规范力度,促使他们进行经常性的监管,必须要使日常监管的奖励不小于日常监管的成本。

4.5激励机制下社会中介组织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

如果生产企业知道监督机构的成本收益曲线,并且知道自己的某种违规行为被发现监督机构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且由于违规带来的收益较大,这时生产企业就会存在机会心理进行违规活动,以达到即期效用最大化,这就存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如果一种制度不能满足个体理性的选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

如果可以设计一种制度,在满足个体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帕累托改进才有可能实现(张维迎,1996)。

委托代理理论一般认为,委托人可以付出更多的监督成本、少付出激励成本来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或者付出更多的激励成本、少付出监督成本来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即二者具有替代效应。

按照这个思路,笔者试图将激励机制引入到政府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中,解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间的冲突。

第5章 激励制度的设计

5.1激励制度的设计尤为重要

激励的设计应是有效的,应保证人们按要求做比不按要求做好。

监督机构对生产企业“不违规”行为选择的激励制度要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生产企业因其行为选择而获得社会的承认或否定;

监督机构对生产企业行为选择进行精神褒誉和物质惩罚。

社会对这一激励模式的认可将形成生产行业选择不违规行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营造奖守规罚违规的辐射效应。

然而提供激励是有成本的,如果不提供激励或激励不足,则会遭受信息不准确而带来的损失;

如果激励过度,则会以过高的代价获得价值不够高的信息。

因此激励尺度的把握至关重要。

另外,在制度中必须加入激励的设置。

有效的激励应该是精神需要和物质利益的协调统一,但由于监督机构是非盈利的机构,对不违规的生产企业进行物质奖励是不太可能的,但必须进行精神荣誉奖励。

另一方面必须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特别是道义上的批判,使其成为生产企业行为选择可置信的威胁。

5.2非正式制度对生产企业行为选择更具持久力

制度包括法律、规章、政策等正式制度和道德、观念、价值信念和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二者之间对社会行为主体的约束无法互相替代,但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更具有约束力,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

监督激励制度不仅要构建有形的外在的正式制度强制约束生产企业行为选择,更要注重无形的、内在的、非正式制度的自我约束,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守法教育、道德教育,提高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使外在激励转化为内在需要,内化为自觉自愿的行为选择。

第6章质量监管体制构想及对策

总体思路:

首先,我们设想在商品交换之初,那时没有政府监管,市场是怎么运行的呢,就是靠利润和诚信,只要经营主体足够诚信,那么市场就能够通过交易双方的透明博弈获得经济效益最优化。

然而由于生产可能存在的负外部性和和信息的不对称,所以必须进行政府质量监管,质量监管的介入是由于市场的外部性,所以质量监管的本质在于减少质量损失、增加社会总福利、提高社会总体质量水平。

市场是激励产品质量的原动力,诚信是市场运行的基础,故我们首先强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市场、法律、政府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我们的模型基于此探索。

对此,我们建立了基于激励机制的质量监管模型,将这些问题放入模型运行的各主体中,并试图通过对模型的运行发现其缺陷,然后提出我们的对策。

6.1基于激励机制的市场监管模型

产品质量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我们先来看市场激励模式。

这里我们首先将产品特性初分为显性特征和信用特征。

显性特征是指在购买前或消费后就可以了解到的信息(如食品的色、香、味及新鲜程度等);

信用特征是指消费后相当长时间也无法了解的信息(如农药残留等)。

由于信用特征直观无法判断,一方面,消费者无法表现这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不能从改善这些信用特征获利,影响其提高质量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市场失灵。

为此,我们加入CSI等顾客满意度和质量评价机构,使信用特征转化为显性特征,解决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良性的市场博弈,生产者愿意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也愿意支付相应的价格激励生产者。

一个企业如果关注将来的发展,想在消费者中获得好的声望,他将愿意请质量评价机构帮助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而一个存在不良的(甚至不安全特征)企业则迟早会被消费者辨认出来,同时受到来自消费者的惩罚。

然而,由于某些负面的信用特征的负外部性太大,帮就当通过法律来制约企业的行为。

6.2基于激励机制的质量法律运行模型

在这个模式中,我们将“强制性性标准”放在了显著位置,质量法律除规范政府和司法部门行为外,强制性标准应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的技术依据。

然而,我国现在相当数量的强制性标准含有了不该强制的内容,应当分离出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推荐性条款,推荐性条款供企业自愿采用。

明晰标准真实内涵有助于一般消费者了解标准层次,充分理解采标包含的质量信息。

强制性标准应当只关注WTO/TBT中提出的“五项正当目标”,即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及保护环境的内容。

《美国统一法典》规定三条基本原则:

一是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合同双方必须绝对执行;

二是合同中商定标明的技术标准、规范、说明书、样品以及附在合同上用以表明质量特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不许附加条款免责条款。

另一方面,我们要求法律明确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质量信息公开,特别是关于产品质量的审判和结果必须公开。

这样有利于降低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如某安全判决了某种质量损害,其他消费者可以类比起诉、索赔。

法律从底线约束生产企业,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惩处,将对消费者的伤害成本内部化,是对生产企业的负向激励。

同时,法律法规只能从义愤进行约束,故我们来到政府管制的激励模式。

6.3基于激励机制的行政监管模型

政府管制是质量监管的核心。

对产品质量的有效评定是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基础,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要建立双层质量检测体系。

一是在地市级以上建立全国质量检验系统,整合检验资源,建立根据投入和检验量统筹区划,投入大,量少的建立在国家和区域检测中心,量大面广的建在省级和部分地市级,涵盖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新技术等研究。

二是其余检验机构一律社会化,这将有力的刺激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检测领域。

双层检验体系具有如下优点:

一是检验资源共享;

二是政府质量检验系统可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检测;

三是由于检验机构精简,政府将有财力投入设备和监督检验费用;

四是社会力量完全有能力筹集资金建立社会检验机构。

当然,无论是政府,社会的质量检验机构,都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同时,我们模仿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基金,此做法在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已试行,此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致使消费者受害后得不到赔偿。

建立这个粗浅的模型目的在于说明激励对企业生产的原动力,因为“产品质量的提升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靠企业生产技术提升而提高的”,存在相当多的缺陷。

最明显的一个缺陷是这个简易模型只能针对备案生产企业,借助执法打假机构,我们假设凡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工业产品。

结束语

2008年,我们质量班第二课题小组作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探讨”,在分析我国质量监管体制现状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激励机制的质量监管体制,分别就市场、法律、政府三个层次进行了基于激励,实现产品质量提高,进而取得质量管理成效的模型,但是对于具体的激励对谁进行、由谁进行及如何进行,都没有具体的描述和分析。

在假期我以“质量监督管理激励”和“质量监管激励”等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没有找到相关词条,说明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属于空白。

查看了几本激励理论书,发现激励理论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具有很广阔的应用空间,文章中对程虹博士提出的中国质量监管模式进行了拓展和诠释,提炼出了五个市场主体,基于主体进行了激励机制分析。

一是由于水平限制,分析不够准确,二是由于时间限制,分析不够具体,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于激励的力度、激励的效果只停留在描述层次,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今后将加强论据的搜集,尝试实证调查和分析。

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以便作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彭四平童恒庆著《激励心理学-人类前进的推动器》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6年11月

[2]《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家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4月

[3]《中英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对比分析》网文

[4]廖浩平《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政府监督与激励机制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5年4月

[5]李慧《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及相关问题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

[6]余兴安等著《激励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5年4月

[7]关培兰编著《组织行为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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