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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办法

有效最低价

具体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2011年新站区照明、交通设施综合管养维护项目,第一包为二十埠河以东范围,第二包为二十埠河以西范围,主要包括站区内所属各类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护,包括路灯、景观灯日常管理、检修,交通信号灯、标牌日常管理、检修等工作。

整个管护项目涉及设施具体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电子版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路灯管养维护期间内容的增减按实际发生调整计算费用,按全年单价的时间比例计算(譬如:

4个月,即单价乘以4/12月)。

二、投标报价

本项目采用管护项目综合总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实施计划、管护方案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投标人按照自身了解的各项费用进行编制。

项目总报价包括管护期内维护、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具费、水费、电费、更换或破复的绿化费以及其它直接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的相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风险、税金管理费、税费等为完成项目实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中标人的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多投单中即可投两个包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

评委会按评标顺序:

先评第1包再评第2包分包进行评审。

每包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独立评审,按有效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选出每包的中标候选人。

若同一投标人同时有两个包评标排名第一时,选择评标顺序在前的为中标包别。

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管护质量要求及检查考核

1、管护技术要求按照省、市现行相关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2、管护质量符合各项设施维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

3、管护质量的检查考核是由业主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合肥新站区照明、交通设施管理养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评分。

4、因管护不当或不及时,造成各项设施达不到《合肥新站区照明、交通设施管理养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中的内容要求,中标管护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管护整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由中标管护单位负责。

如果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经招标人批准除外)未及时进行管护整改,业主单位将按管护合同及相关管护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

5、因交通事故造成管护区域内的路灯照明、交通设施损坏,中标管护单位必须立即向业主单位报告,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立即展开修复工作。

待相关责任确定后,由中标单位收取事故赔偿金。

如果肇事人或车辆逃逸,不能明确责任的由中标管护单位负责恢复,恢复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管护期内,中标单位需做好巡视工作,如发生设施被盗,该恢复工作及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如果中标管护单位未及时进行恢复,由中标管护单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管护期内,中标管护单位应作好管护区域内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及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在管护期限和管护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中标管护单位全面负责。

7、中标管护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当月管护自查评分,并将自查评分书面报告和下月管护工作计划上报业主单位。

8、现有设施的保护、维修、更换和管理。

9、交通设施根据实际发生按实结算,信号灯出现故障,必要时应当在维修现场摆放太阳能交通信号机,并立即予以修复。

10、道路标牌、警示牌、指示牌、隔离桩、防护栏、防撞墩等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位置正确,表面清洁、齐整,没有被树木遮蔽的现象;

(2)、各种立杆竖直并稳定;

(3)、金属构件表面油漆完好;

(4)、隔离桩、防护栏、防撞墩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结构稳定。

当损坏或丢失,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

(5)、各类标牌字迹清晰、醒目、完整。

11、管养报价不含路灯电费。

12、对尚在质保期内的路灯设施,管养单位承担日常巡视、应急处理、交通肇事恢复、盗窃恢复及非工程施工质量造成的其他故障维修等工作。

13、本次招标业主单位不负责提供中标人的管护用房。

管护用房的租赁及所需费用等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中标人的管护用房必须设置在中标人实施管护的区域内,必须有巡视车辆及停放场所(投标人在新站区无以上场所的,须承诺中标后一月内在区内设置)。

14、中标管护单位要对现有设施、设备保持完整、完好,易损件要及时更换、维修,对设施、设备的损失和残缺应及时维修、更换。

到期未维修、更换,业主单位将按管护合同及相关管护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

15、管护区域内未经业主批准,禁止任何形式的盈利性经营。

一经发现,业主单位将按管护合同及相关管护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和扣款,严重时取消中标管护单位管护资格。

如在管护区域内开展公益性的各类活动,必须报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16、合同终止时,中标人应将各类设施完整地交给业主单位,如有损失,按原价值在保证金及管护经费中扣减。

五、管护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1、中标管护单位的管护经费根据业主单位对管护质量的检查考核情况,按月进行支付。

依据每月考核结果,按照《合肥新站区照明、交通设施管理养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中标管护单位当月实际得分,决定拨付、扣减或停拨当月管护资金。

2、财政管护资金未到位以前,中标管护单位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人工费、照明设施电费等,均由中标管护单位自筹资金先行垫支,业主单位不予支付因先行垫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中标管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财政管护资金未到位以前应由其支付的相关费用,否则,业主单位有权动用中标管护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

3.现场考察:

投标人自行对项目实施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以利于编制投标文件。

4、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招标人均不负责。

投标人未参加对现场踏勘而不能获取准确的现场资料,由此可能产生的错误判断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一、合肥新站区照明、交通设施管理养护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办法制定依据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1号令)

二、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我区的建成区照明设施及交通设施等。

三、考核类别及分值

市政照明管护考核总分实行100分制

四、考核等级设定及付款办法

业主依据每月单项考核分数折合后所得分数作为当月考核结果,作为拨付中标管护单位月管护资金的依据。

根据考核结果,将在通报考核结果后3日内决定拨付、扣减或停拨当月管护资金。

其中养护经费总额的10%做为季度考核费用,养护经费总额的5%做为年度考核费用,养护经费总额的85%做为月考核费用。

1、考核分数为90分及以上则全额拨付当月管护资金;

2、考核分数为85分-90分(不含90分)扣减月管护金10%;

3、考核分数为80分-85分(不含85分)扣减月管护金20%;

4、考核分数为70分-80分(不含80分)扣减月管护金30%;

5、考核分数为70分及以下扣减当月管护资金,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

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拨付管护资金。

限期整改合格的,下月考核、管护资金拨付等继续按照规定实施;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扣减中标管护单位履约保证金(包括正常履约保证金和低价履约保证金)的30%,直至整改合格。

6、凡中标管护单位在管护期内累计出现两次考核70分及以下的,业主将终止管护合同,取消其管护资格,并全额扣减其所有履约保证金(包括正常履约保证金和低价履约保证金),将另按原评标名次或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管护单位。

7、以上所有扣减费用均不再返还。

五、考核形式

先由中标管护单位自查,并在每月25日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当月管护自查评分,并将自查评分书面报告和下月管护工作计划上报业主。

同时,业主分为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

一是定期考核:

每月不少于二次,由业主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和查阅记录档案资料后,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二是随时抽查:

业主相关人员每月随时抽查,凡查出问题将记录在案,并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进行扣分。

以上两项得分情况将在每月月末最后一日由业主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出各单项考核当月得分,然后再按各单项考核评分占考核总分比例折算汇总后计为中标管护单位当月实际得分。

3、业主将于次月初向中标管护单位通报上月考核得分情况和提出管护整改要求。

六、年终考核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管护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全年考核90分以上,业主将颁发证书,并给予5万元奖励。

附件二、新站区路灯照明、交通设施维护和管理考核评分(100分)

(一)亮灯率(30分)

考核标准

单项分值

评分标准

亮灯率(亮灯率指亮灯数与总灯数之比)达到95%。

30

亮灯率达不到标准,每降1%扣3分,达不到93%全部扣除;

(二照明、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完好率(25分)

1.照明、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完好率≥95%。

主要包括灯杆灯具完好率、线路完好率、配电箱完好率、照明及交通设施清洁率等。

2.灯杆、灯具、变压器、检查井、控制箱等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

每月对道路路灯、控制箱接地等情况进行测试,每年应对辖区内有专变箱的配电设施要申请进行安全检测,测试完成后应及时向业主上报测试报告,并立即对测试不合格的进行整改。

25

1.照明、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完好率达不到标准,每降1%扣5分,达不到93%全部扣除;

2.发现灯杆灯具、照明线路、配电箱等照明、交通设施倾倒、歪斜、锈蚀、残缺、损坏、被盗、未按规定进行测试、以及有严重不安全隐患和污渍的,发现一处一次扣5分。

(三开关时限(15分)

路灯开闭时间。

路灯每天开闭时间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满足出行需要。

15

凡查实发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整或设置路灯开闭时间的,发现1次扣5分,发现2次扣10分,发现3次以上此项计分全扣。

同时,一旦发现擅自更改、关闭、破坏路灯智能监控设备的,此项计分全扣。

(四)事故处理率(20分)

自接到通知之时起,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在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一般性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

线路、设备被盗或其他原因造成路灯、交通信号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

对重大事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现一起一次扣5分,2起以上此项计分为零;

对一般性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现一起1次扣2分,以此类推;

因相关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而未及时向业主报告的,发现1次此项计分全扣。

若光源电器等出现损坏,应立即更换相同规格品种的产品,如无相同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更换同等价值产品作为替换,维护材料质量合格率须达100%。

若发现其它事故,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限时24小时内抢修完毕。

5

未按采用相同规格品种的产品发现1次,扣4分,发生安全事故此项计分全扣,并由管护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五)管理(10分)

1.管护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各项相关技术、安全及操作规范规程

10

1.发现未按规范规程操作的,发现1次扣5分,不受本项目分值上限限制

2.巡查周期:

电线电缆、引下线、灯架灯具每月一次,配电箱、高照明杆半月一次,亮灯率每周一次

2.未按要求周期及时巡查、清洁的,发现一次扣5分,不受本项目分值上限限制

3.清洁次数:

每季度一次

3.各类巡查、维修、清洁未按时、真实记录的,发现1次扣3分,不受本项目分值上限限制

4.建立健全巡修制度,各类巡查、维修、清洁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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