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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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公办示范、多方参与、规范管理、安全高质、方便群众”的方针,坚持“抓普及,重规范,创特色,上水平”的要求,确立学前教育公益性质,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管理体制,科学规划城乡布局,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健康发展。

3.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4.关键和重点。

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的关键是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重点是扩大资源,增加供给;

科学保教,提高质量;

充实师资,提升素质;

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加强监管,规范办园。

三、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5.总体目标。

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好入园、入好园”需求;

基本形成0—6周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体系;

基本构建“政府主导、公办示范、多方参与、规范管理、安全高质、方便群众”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6.阶段目标任务

三年推进目标任务:

到2013年,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积极开展,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78%,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

章贡区办好10所以上市级公办标准幼儿园,其它县(市)中心城区办好1-2所市级公办标准幼儿园,每乡(镇)至少办好1所市级公办中心幼儿园。

五年推进目标任务:

到2015年,普及率明显提高。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8%,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8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2%以上,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3%;

章贡区办好15所以上市级公办幼儿园,其它县(市)中心城区办好2-3所市级公办幼儿园,每乡(镇)办好1-2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高,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3%以上;

80%以上的乡(镇)建立早教指导中心;

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2020年规划目标任务。

到2020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9%。

所有学前教育机构均达到市级以上办园标准,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四、加强统筹规划,健全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办园体系

 7.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布局。

要根据本地出生人口和区域发展要求,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的契机,重新修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与建设的科学性,构建“政府主导、公办示范、多方参与”的多元化学前教育办园格局。

8.完善配套托幼园所建设和管理制度。

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民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建配套托幼园所的布局规划由发改、建设、教育和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有关部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托幼园所的用地。

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必须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9.规范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要充分发挥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

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边远山区可发展半日制、计时制等学前教育形式,通过巡回指导、送教上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满足当地儿童的受教育需求。

充分利用学校网点布局调整的闲置校舍,改扩建成幼儿园。

要大力发展灵活多样的农村早期教育形式,积极探索、推进幼儿园“托幼一体化”的办园模式,鼓励农村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儿童,提高农村3岁以下儿童受教育率及家长、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水平,满足农村学前儿童接受优质教育需求。

五、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10.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发展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乡(镇)政府应将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5%以上。

从2011年起,市、县两级城市教育费附加的10%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并逐年提高比例。

11.加强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到2015年,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

12.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全县学前教育发展。

乡(镇)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

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困难家庭子女入园资助,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园规范的幼儿园发展。

13.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及残疾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并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所需经费在县级、乡(镇)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14.扶持社会力量办园。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办园规范、优质、上规模的幼儿园实施专项经费补助。

对列入发展规划,办园行为规范、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小规模学前教育机构,县、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六、保障教师待遇,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15.建立幼儿园教师登记注册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

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16.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评比、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园长的管理水平和骨干教师的业务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到2015年,各地要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鼓励教师进行高学历进修。

办好赣州教育学院幼师专业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力度。

17.逐步增加事业编制教师比例。

教育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编办)部门要总体把握、统筹兼顾,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

到2015年,乡(镇)中心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达到每班不少于1名;

到2020年,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全部由事业编制教师担任。

建立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入事业编制幼儿教师队伍。

18.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待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通过政府和举办者的共同努力,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水平与公办中小学同级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聘用的符合资格的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赣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做到逐年增加;

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落实幼儿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对办学质量好、管理规范、社会信誉高的上规模民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为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非在编正式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承担部分,财政应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其补助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各分担50%。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七、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9.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准入、登记管理和等级晋升制度。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到当地编制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根据“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等级晋升和管理制度,准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市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

20.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依法治教、依规办园。

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儿童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

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禁止任何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坚决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

各县(市、区)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21.强化托幼园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消除托幼园所的各种安全隐患,维护托幼园所的安全。

落实托幼园所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监控,加强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

加强幼儿安全、卫生等应急防治教育,通过游戏、活动等让幼儿了解日常基本安全卫生等知识,掌握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避险和自救的方法,增强幼儿自我防患意识和能力,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22.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办学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托幼园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民办托幼园所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各种名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托幼园所(学前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

23.加快扩展学前教育优质资源。

各级政府要切实利用名园办民园、名园连锁办园、集团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和开展结对帮扶,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化、优质化,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24.完善社区、托幼园所互动的早期教育体系。

教育部门要联合卫生、妇联等力量,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各类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县财政、教育部门对开展公益性、普及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的学前教育机构给予经费支持。

25.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开展经常性的督查,督促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加快各类幼儿园建设。

开展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和经常性的督学工作,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成名园。

八、落实政府责任,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6.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和各类托幼园所的管理,制定扶持发展民办托幼园所和农村幼儿园建设的有关政策,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和举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扶持村办托幼园所的发展,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加强对辖区内各种学前教育机构周边治安、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为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

村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社区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动员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管理。

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统一审核学前教育的办学资质,管理面向0-6岁学前儿童的教育机构;

承担对公办幼儿园的直接管理和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托幼园所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具体审核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

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交警部门负责接送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幼儿园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和管理,对新建幼儿园进行消防设计年审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新办的幼儿园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27.积极开展争创市级学前教育达标县、乡(镇)和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达标(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达到市级学前教育达标县创建目标,到2020年,达到市级学前教育示范县创建目标。

28.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了解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29.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

2011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行动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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