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车辆定损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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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修复性;
(2)修复后影响使用功能,严重影响外观,影响安全性;
(3)修复价格超过更换配件价格的90%以上。
2、对更换项目必须具有准确的更换依据,必要时提供依据性文件证明,或诊断工艺过程性资料;
3、对不提供单件的总成件和隶属关系复杂的需更换配件,必须提供维修站的文字说明及标准的配件关系图资料。
三、事故车辆损坏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车身及钣金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更换车身总成件条件
●车身变形严重,无法采用修复工具校正到标准数据的,或单独部位损失严重无法修复但只提供车身总成的车型,可给予更换车身;
●在底板变形严重时应区分承载式与非承载式,如是承载式车身结构,应给予更换车身总成,反之则只用更换底板大梁架;
●对损坏车身进行维修的费用,大于更换车身的费用;
●对更换车身明确区别:
车身总成、车壳。
凡需更换车身总成或车壳的,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2)更换车身参考示意图
(底版严重变形—更换车身壳体)
(整车身严重变形--更换车身壳体)
(车身主框架未变形—不能更换车身壳体)
(3)局部钣金件
●更换条件:
钣金部件在损失严重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恢复原样并明显影响外观、或修复后无法按原标准装配的,可给予更换;
●修复方式:
按损坏程度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个级别,可以分别考虑钣金工时费。
重度损坏程度是指变形严重、有死褶,损伤面积到50%以上,修复难度大;
中度损坏程度是指部件凹凸面积较大,局部有褶但变形较小,完全可以修复;
轻度损坏程度是指部件弹性变形或划伤、刮伤有凹坑、损坏较轻,轻微磕碰不考虑钣金工时费,只计喷漆。
(4)钣金件损失划分示意图
●翼子板:
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更换。
●发动机罩:
●前框架:
●保险杠:
前、后保险杠为易受损部件,在定损时应注意,保险杠在受损程度不大时是可以通过塑焊,加热整形等工艺进行修复。
(小面积断裂――可塑焊修复)(大面积断裂――可更换)
(凹陷――可加热整形修复)
●车门:
(左前门中度损失――修复)(左后门整体变形并有多个死褶――更换)
●车梁:
更换车梁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2、电器、灯光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电机类:
对发电机、启动机、雨刮电机、水箱电机等电动机类,未观察到表面受损的,不得更换。
(2)灯具类:
确定更换的灯具配件,必须达到损伤不可修复程度。
构成更换的依据为:
灯罩表面损坏、灯壳破损的条件;
可以粘接的灯壳角,必须坚持修复。
对外壳受损的灯具,需注意是否提供单独的灯壳;
更换的大灯总成必须注意其中总成件所包含的附件,不得重复列入。
3、发动机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需更换发动机总成、中缸体总成的,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2)对无损坏的保养性配件不得列入更换项目。
(3)对出现损坏而不可以修复或修复后影响功能发挥的配件,应给予更换。
(4)对确定损坏的电气元件,必须是出现严重的损坏并修复后影响功能的配件,可列为更换项目。
无明显损坏的配件,必须提供专用仪器的测量证明材料。
(5)对确定更换如;
启动机、发电机、增压泵、输油泵等总成件,必须得到专修企业的文字证明文件。
对未出现明显损坏的曲轴、凸轮轴配件等,确认更换时必须得到专修企业的测量证明文件,并证明已经超出维修范围不可以修复。
(6)对确认更换发动机托架的标准为,托架螺栓安装孔与车梁螺栓孔位置偏差大于5mm,并无法修复情况。
4、传动机构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确定更换变速箱总成、减速\分动箱总成,必须提前得到审核部门的批准文件。
(2)对出现损坏而不可以修复或修复后影响功能发挥的配件,应列为更换配件项目。
(3)对确定损坏的电气元件,必须是出现严重的损坏并修复后影响功能的配件,可列为更换项目。
(4)对出现严重壳体件损坏时,应只确认更换损坏的壳体部分。
对壳体出现轻微裂痕时,应确认为修复工艺解决。
(5)对损坏的自动变速箱,建议让4S店送到品牌指定的自动变速箱专修企业进行维修。
5、悬挂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确认更换悬挂臂\杆的标准,必须是车轮和悬挂臂\杆出现严重的变形。
对悬挂臂\杆未出现明显的变形的,必须提供4轮定位仪器的测量结果,并证明超出调整范围的文件。
(2)对确认更换减振器的标准为,其表面出现严重的损坏痕迹,或芯杆伸出转动摆差大于0.5mm。
(3)对确认更换传动轴时,必须出现严重的损坏或弯曲现象。
6、座椅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座椅变形的情况,必须坚持对座椅骨架进行修复的工艺。
(2)对确认座椅损坏或表面损坏而需要更换总成的情况,必须提供品牌厂家无单独配件提供的文字证明。
(3)对座椅表面划伤情况,必须坚持修复。
7、内装饰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内装饰部件出现划伤情况,必须坚持修复。
(2)确定更换标准:
损坏严重而又无法修复、表面撕裂的配件。
8、安全性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确定修复和更换安全性配件必须以保证恢复功能、恢复可靠性为目的。
(2)确认更换的配件必须是表面发生损坏、有事故引起的电气性损坏故障。
(3)确定制动\安全系统电气元件。
对出现故障警告灯发亮情况;
·
从诊断仪器中得到静态故障代码,确认是否属于元气件故障。
用诊断仪器消除故障代码或切断电源5分钟,拆解检查所指故障元件后恢复。
启动发动机并行驶运转制动工况状态。
再用诊断仪器进行功能诊断,当此次指示故障与初期指示故障一致。
则确认元件为的确发生故障,否则,不得记入损坏项目。
(4)对未在事故中发生作用的安全性配件,例如;
未作用的安全代、安全气囊、安全气帘、连接线等,不得列入更换项目。
对确定电脑控制器,必须使用专用诊断仪器进行复位、清除故障、再运行、再诊断程序后确认。
四、配件残值折价标准
车辆残值指经保险赔付的受损配件的残余价值,残值处理是定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车辆定损过程中必须包含残值处理。
残值处理方式需在定损单中列明,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对残值的处理,把握以下原则:
1、残值折价:
根据换件的可利用价值及配件价格,对残值进行准确的定价。
●对轻微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5%~30%作价;
●对一般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3%~5%作价;
●对严重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2%~3%作价。
损伤分类
损伤配件残值折价率(%)
损伤程度
利用程度
发动机
底盘
板金
电器
内饰
电瓶
轮胎
轻微损伤
可用
10
20
30
可修复
5
一般损伤
不可修复
3
2
严重损伤
对可修复继续利用的残值,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进行折价,力争客观准确,必要时进行回收;
残值折价后归被保险人处理,残值作价从定损金额中扣除。
2、旧件回收:
对部分有争议的换件,可以进行回收,防止继续利用,套取赔款。
对无争议的配件按照残值折价规定扣除残值。
3、对推定全损的车辆,残值准确折价后由被保险人处理,公司不得回收。
五、施救费标准
1、施救费分为;
拖车费、吊车费、抢救打捞费。
施救费是对出险车辆进行施救过程所产生的费用。
施救费用必须是为减少保险标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在施救费确定中,应注意把握如下原则:
1)充分考虑施救难度和施救工作量,参照市场行情,确定施救费用,吊车费和拖车费,可参照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2)对需要人工和专用设备进行施救的,可按照当地用工标准和专用设备使用费用,参照行业标准进行确定;
3)同时施救保险车辆以外的财物的,严格区分保险车辆和保险车辆以外的财物各自发生的费用。
如果无法准确区分的,可按照被施救物重量比例分摊计算;
4)充分考虑施救对象的实际价值,如果施救费用超过被施救物的实际价值,可放弃施救,在案件定损单中说明情况。
2、施救费描述
1)拖车费;
为专管行业规定的事故拖车企业专用车辆对事故车辆产生托运行为,从事故发生地点到附近指定维修企业或停车地点所产生的托运费用。
此托运行为和费用应该符合行政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
2)吊车费;
为对事故车辆进行吊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吊车行驶费、吊装费。
此费用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收费标准。
根据道路和被托车辆不同对托车费用进行了具体的分类,按照道路区域分为市区道路、一般道路、高速道路,按照被托车辆分为小型车辆、中型车辆、大型车辆。
市区道路:
是指城市内部的道路。
一般道路:
是指各个城市之间的道路,包括省级道路和国家级道路。
高速道路:
是指高速公路。
小型车辆:
是指小型客车。
中型车辆:
是指中型客车或轻型货车等。
大型车辆:
是指大型客车或中型以上的货车。
3)抢救打捞费;
为对事故现场车辆进行抢救、施救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人工打捞、人工搬运、施工机械等费用。
此费用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标准。
当费用低于500元由支公司理赔经理负责确定审批,当费用在500-1000元由分公司理赔经理负责确定审批。
当费用大于1000元时,必须上报总公司理赔部审批。
表-1-拖车费用标准(单位:
元)
路别
被拖车型
起步价格
单公里价格
备注
市区公路
小型
300
15
中型
500
大型
800
一般公路
700
1200
高速公路
250
400
25
表-2-吊车费用标准(单位:
出动车型
16T
此费用包含100公里的行驶里程
20T
25T
1500
50T
1800
1600
2500
注:
吊车费标准中的T为吨位数。
标准使用说明:
此施救费标准依据全国范围内平均收费标准制定,各分公司可根据所在城市物价水平,在此标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20%操作,最高限额为本标准的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