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10条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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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10条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

生产矿井必须“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煤矿抽掘采平衡。

第六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第七条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瓦斯抽采量计量等必须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必须及时分析瓦斯异常现象。

在瓦斯异常处理和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重点作业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九条

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

必须严格安全监管监察。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或有重大瓦斯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一

-1三是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重要抓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管理的眼睛、耳朵和嘴巴,尤其对于看不见、摸不着的瓦斯更是24小时实时监控的忠诚卫士,是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异于煤矿安全失明、失聪、失语,盲人瞎马、半夜临渊。

《规定》强调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保证发现情况立即处理;

要求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作为加强监管监察的重要手段,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能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

四是强化风险预控理念防范瓦斯事故发生。

防范瓦斯事故,就是要预先控制导致事故的因素,并切断各事故因素之间的关联,实现风险预控,其中火源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规定》在强调瓦斯零超限的基础上,特别提出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规定》是对以往煤矿瓦斯事故血的教训的总结,也是对各地瓦斯防治实践经验的提炼,体现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建设要求,通过抓住瓦斯防治工作关键环节,化繁为简、提纲挈领提出简洁明确、可操作易检查的要求,一方面煤矿企业根据这些要求能够明了瓦斯防治的重点工作,落实起来有重点、有条理;

另一方面,使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监管监察人员能够通过这些项目的检查,验证煤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工作可查可控,进而全面推进瓦斯防治措施落实,进一步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二

瓦斯零超限是瓦斯防治各项措施落实的综合体现,控制瓦斯超限也是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的最后防线。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以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抽采、通风、现场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构建追溯瓦斯防治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作机制。

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首先要确定实现零超限的瓦斯防治工作目标,健全完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强化现场管理,建设实时监测瓦斯浓度的安全监控平台;

其次,要以瓦斯抽采为核心,确保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区域防突措施,釜底抽薪,真正把煤层的瓦斯含量降下来;

再其次,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严防无计划停电停风和局部通风管理混乱、无风微风作业,消除瓦斯积聚;

最后,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把贯彻落实xx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要责任,把扎实推进“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作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

瓦斯防治涉及人员、机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煤矿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牵扯部门多、综合协调难、管理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靠制度管人、管事,要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瓦斯防治也是一项“一把手”工程,“一把手”重视不够,人、财、物不能保障,各部门不能协调,瓦斯防治就难以落实到位。

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首先要明确煤矿企业和煤矿“一把手”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总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统筹安排,符合当前煤矿企业管理体制,能够确保瓦斯防治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得到有效落实,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中,煤矿分管安全和技术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监督检查和技术等相关工作。

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煤矿负责人要履行对瓦斯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的落实。

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中,还必须覆盖煤矿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明确职责并严格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特别是对于瓦斯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涉及煤矿井上井下各岗位作业人员,在职责界定中应当明确,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随时排查瓦斯事故隐患。

要建立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统计,xx年9起重大瓦斯事故中,除1位矿长死亡、1位矿长被撤销职务外,其余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以及私营煤矿的主要投资人,在事故发生后均被移送司法机关。

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除7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外,17位责任人员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四

严把瓦斯等级鉴定和参数测定“基础关”

-5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也显示消除了突出危险,但采掘作业时仍然发生了突出事故,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测定适合本矿井的指标和临界值,造成评判失误。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五釜底抽薪强化抽采

瓦斯抽采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核心,是釜底抽薪的措施。

只有通过瓦斯抽采,有效减少煤层中的瓦斯含量,才能切实降低瓦斯事故发生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xx〕93号),以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xx〕16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加强瓦斯抽采、遏制煤矿瓦斯事故,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探索瓦斯综合治理之路并不平坦,受打钻、增透、封孔、抽采等技术装备的制约,瓦斯治理先后经历了“通风为主、被动防御、风吹瓦斯散”、“强化抽采、主动治理”和“以抽定产、系统防治”等阶段。

瓦斯抽采是防治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矿井生产组织必须建立在相匹配的瓦斯防治保障能力的基础上,瓦斯抽采作为正常生产的前提,是矿井生产系统的首要组成部分,瓦斯抽采能力决定了矿井生产能力。

近年来,瓦斯抽采量大幅上升、瓦斯事故明显下降,瓦斯防治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瓦斯抽采等防治瓦斯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

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为35%左右。

受煤种、区位、资源条件等方面的影响,部分地区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得不到保证。

分析以往发生的瓦斯事故也可以发现,在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中,有相当一部分煤矿抽采不达标,抽掘采不平衡。

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空间和时间的保障。

瓦斯抽采主要有地面钻孔抽采和井下钻孔抽采两种方式。

地面钻孔抽采作业空间大、时间有保障,但投入大、技术要求高。

随着技术越来越成熟,地面抽采近年来发展很快。

井下抽采必须先掘进巷道,为抽采提供作业空间,同时要保证抽采时间,做到抽掘采平衡,才能实现抽采达标,否则,矿井抽掘采比例失调,抽采时间让位于生产,会造成冒险作业。

矿井抽掘采平衡必须从编制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入手,综合考虑资金保证、抽采能力、掘进能力、产量安排,根据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安排矿井采掘布局,根据瓦斯防治年度计划确定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依据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煤矿年度生产接续计划。

-7再其次,组建通风、安全监控、打钻、抽采、井巷揭煤、爆破等瓦斯治理专业化队伍,培养合格的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质量,保证防治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未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领导干部冲锋在前、率先垂范、攻坚克难,既是优良传统,又是职责所在。

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表明,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等过程,由于压力、风流等原始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或作业人员接触重大危险源,因此容易发生事故,历来是瓦斯防治工作重点环节。

一是通风系统局部调整直接影响矿井整体通风系统,短时间内造成通风风流不稳定,易引起瓦斯积聚;

二是石门揭开(穿)突出煤层作业环节破坏了煤岩层内的原始应力平衡状态,容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是对火区的密闭和启封,属于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处理,处理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处置不当容易导致瓦斯爆炸事故。

xx年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八宝煤业公司的事故教训惨痛。

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加强作业现场指挥,能够随时掌握重点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等行为,特别是在事故易发重点作业环节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够立即采取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措施,发挥矿领导“保护伞”的作用,有效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七

强化通风动态管理警惕瓦斯异常变化

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也随之波动,当通风系统或瓦斯浓度发生异常变化时,警钟敲响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防止酿成大祸。

以往发生的瓦斯事故,尤其是瓦斯爆炸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井下条件变化,或通风系统发生问题,出现微风、无风、风流紊乱,或瓦斯异常涌出,导致瓦斯浓度急剧上升,遇火源后发生瓦斯爆炸。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前一般都有瓦斯涌出异常现象。

在正常情况下,出现以下现象可认定为瓦斯异常:

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突然停风,或者是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

部分巷道出现风流紊乱、微风、无风;

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

瓦斯浓度变化幅度大;

瓦斯浓度逐渐增大,甚至超限;

打钻孔时喷孔、顶钻、卡钻等。

-9掘作业;

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工程量大、时间长、投入大、施工难度大,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相对来说工程量小、施工速度快、见效快,部分煤矿心存侥幸、冒险作业,极易诱发突出事故。

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提高、瓦斯含量和压力增加,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在工作面打钻孔这样对煤体轻微的扰动都能诱发突出,因此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综合治理措施是防突工作的首要之举、必由之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x〕99号)明确要求“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但受区域煤炭资源分布和开采条件制约,仍需建设部分突出矿井。

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建设面临着巨大的突出威胁,如xx年安徽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望峰岗主井井筒施工期间就发生了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这就要求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转换思路,首先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把严重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压力降下来,消除突出危险后再进行矿井建设,即做到“先抽后建”。

降低瓦斯含量和压力的主要手段是开采保护层和瓦斯抽采,抽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是关键。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适宜的其他矿井也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可靠运行、抽采达标,有利于瓦斯综合利用和降低通风系统中的瓦斯浓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是一项基本要求,必须坚持“泵站用备结合,高低负压管路相区别”的原则,瓦斯抽采工程建设应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对突出矿井未装备抽放瓦斯系统以及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九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

-11矿井通风系统用来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

冲淡井下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

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如同人的呼吸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环节中最基本的一环,在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始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矿井应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的采区等,应设专用回风巷,特别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违规串联通风;

通风设施必须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井下通风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风量必须充足、风流必须稳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发生瓦斯事故,特别是瓦斯爆炸事故的煤矿,大多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问题,如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独立、风量不足,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道,通风设施不可靠造成风流紊乱、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和风筒漏风等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从而导致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

通风系统不合理还会造成矿井抗灾能力低,局部的瓦斯爆炸或突出事故会波及到其他区域甚至影响整个矿井,导致事故灾害扩大。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实际风量需要,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和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通风系统会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巷道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所以必须定期测定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的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

瓦斯涌出量与煤炭生产密切相关,在同等条件下产量越高释放的瓦斯越多。

受风机能力、井巷断面、风速大小等因素制约,矿井总风量和井下用风地点的风量不可能无限制增加,也就意味着单纯靠增加风量不可能完全解决瓦斯浓度超限问题。

所以,如果发生瓦斯超限,从监控、瓦斯抽采、通风和现场管理等方面查找不出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说明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矿井生产要求,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即做到“以抽定产”、“以风定产”。

在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中,要把矿井抽采达标能力、防突能力和通风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瓦斯抽采和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造成超限的,要“一票否决”,责令其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重新核定产能,从煤炭生产系统整体角度解决瓦斯防治能力不足、措施不落实的问题。

-13电保护装置,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发现漏电要及时处理;

五是按程序操作电气设备,严禁带电维修电源开关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

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有煤炭自燃倾向的矿井占总数的56%,而因煤炭自燃引起的火灾占矿井火灾总数的90%以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煤矿井下最容易发生自燃的地点集中在采空区、停采线、开切眼、巷道高冒区和地质构造带等,而这些地方往往是瓦斯最容易积聚的地点。

所以,要立足防患于未然,尽可能防止煤层自燃,如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设计,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采空区漏风,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利用束管监测等系统做好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做到超前预防。

当井下已经发生煤层自燃时,处理起来要格外慎重,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所属xx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训十分沉重。

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装〔xx〕72号),对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加强防灭火管理、加强火区封闭和启封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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