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262068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482.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水处理设备采购Word格式.docx

获得有关信息。

10、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青岛市**路*号**室。

邮政编码:

266000

联系电话:

0532-*****

联系人:

侯文全

传真:

0532-******

E-mail:

****@

开户银行:

账户:

账号:

2010年11月22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定义

1.“招标人”系指青岛市****。

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3.“投标人”系指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

4.“评标委员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的项目。

2.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文件的澄清

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按邀请函载明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存档,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递交的一切投标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均不予退还。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提供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资格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且需加盖单位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最新年检且需加盖单位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格式)及全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备注: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1)、2)、3)、4)、5)项投标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未提供者作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登记工商部门红色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由公证处出具的有效公证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专项授权书;

4)投标人需在青岛地区有售后服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注:

以上内容应在开标前单独提交,逾期不予接受。

2.技术文件

(1)开标一览表(见附件格式);

(2)分项报价表(见附件格式);

(3)技术方案(格式自拟);

(4)技术偏离表(见附件格式)。

3.商务文件

(1)投标函(见附件格式);

(2)商务情况表(见附件格式);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格式);

(4)售后服务及维修方案(格式自拟);

(5)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准备七份打印的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六份副本;

每份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在包装袋里,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均无效),未加盖单位公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3.为方便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两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在信封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均无效),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三)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人被授权代表必须对投标文件所列的各附件进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按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的规定递交。

2.本次公开招标,各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且为含税全包价。

3.本次公开招标只允许投标人报一种方案;

不允许报有选择性的多种方案或多种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无效报价处理。

4.开标时,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本次招标不允许投标人提供免费赠送的项目,投标人应列出本次招标所有内容的实际价格并计入总价或合计价。

四、合格的投标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投标人将具有参与评审的资格。

1.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资质;

2.按本部分《三、投标文件的编写》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提供投标文件;

3.提供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4.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6.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90日内。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5.本须知第七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六、投标费用

各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有关费用。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需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低于报价总额的1%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保证金未到账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保证金以转账支票、汇票、现金的形式交纳。

3.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合格后,并交纳中标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需中标人提交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时与招标人具体约定。

九、无效投标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投标文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在包装袋里,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单位公章要求密封、盖章的、以及未按本部分(三)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署的;

3.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4.未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5.公开唱价后,投标人撤回报价、退出谈判的;

6.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7.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的;

8.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

9.妨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0.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11.被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现场且法定代表人也未出席开标现场的;

12.中标人不按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招标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与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其权力。

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十一、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应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向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

第三部分项目说明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说明及技术要求

概述

此设备用于水的纯化,其运行和再生时液流通过交换剂的方向相反,交换剂再生程度高,再生剂耗量少,出水质量有保证,但设备及操作较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复杂,再生方式分为气顶压、水顶压及无顶压三种类型,进水浊度要求<2mg/L。

二、技术特性表

设计压力MPa

0.6

容器类别

一类

设计温度℃

50

焊缝系数

0.85

设计流速m/h

15-30

主体材料

Q235-AQ235-AF

滤料层高mm

见表五

容器形式

立式

产品标记

简图

内部结构简介:

1、上部进水装置为穹形多孔板。

2、中间排再生液装置为支母管型式。

3、出水装置为穹形多孔板加石英砂垫层(或瓷砂)。

说明:

1、设备配就地取样装置及进出口压力表。

2、所有接口法兰压力等级为1MPa。

3、该设备可配手动衬胶隔膜阀和气动衬胶隔膜阀,其尺寸LA-LD详见阀门尺寸对照表。

4、该设备再生液可采用食盐,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再生液流速一般小于5m/h时,当大于此值时需在订货时注明。

5、用户若采用顶压再生时,订货时请注明。

6、设备内衬1751半硬橡胶。

概述

活性碳过滤器主要用于除去水中余氯、色度、有机物及胶体硅等。

一般作为膜处理设备,离子交换器前的予处理设备,它可有效防止膜、离子交换树脂中毒、降解等,保证后续设备正常使用。

技术特性表

10

Q235-AFQ235-A

设备出力t/h

根据表五计算

产品标记示例

说明

1、上部进水装置为母支管型式。

1、设备配就地取样装置及进出水压力表。

2、下部出水装置为垫层式。

2、所有接口法兰压力等级为1MPa。

3、设备内部防腐采用衬1751半硬橡胶3、阀门型号规格根据用户要求而定。

主要技术数据表

结构尺寸表(单位:

mm)

此设备主要用于酸碱的贮存,对金属有腐蚀性的药液可采用有衬里贮存槽,无腐蚀性的药液,可采用无衬里贮存槽。

当用于贮存90%以上浓硫酸时,所有硬聚乙稀制造的另部件需改用碳钢材料,可采用无衬里贮存槽。

设计压力

<0.1

Q235-AF

Q235-A

设计温度0C

40

有效容积m3

见表六

管口表

代号

管口规范

用途或名称

a

DN80PN1MPa

排气管

b

药液进口管

c

DN50PN1MPa

进水管

d

备用管

e1,2

DN40PN1MPa

液位计接管

f

药液出口管

g

排污管

主要数据表

产品

标记

公称直径mm

设备外形尺寸mm

重量kg

L

L1

B

B1

H

H1

H2

C

衬里贮存罐

钢制贮存罐

ZG4

4

DN1250

3750

1900

1070

900

1726

843

500

1000

1410

1270

ZL4B

ZG5

5

46OO

2734

1890

1530

ZL5

ZG6.3

6.3

DN1600

3950

1884

1430

1300

2076

1018

1200

1950

1750

ZG8

8

4800

2750

2210

1980

ZL8

ZG10

DN2000

4150

1850

1780

1600

2332

1222

3010

2760

ZL10

ZG12.5

12.5

5000

2700

3500

3160

ZL12.5

ZG16

16

6000

3700

4000

3640

ZL16

ZG20

20

DN2500

5250

2696

2320

2000

2986

1472

800

5400

4970

ZL20

ZG25

ZL25

25

6250

3696

6130

5640

二、招标项目商务服务要求

1、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

报价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制造、运输、装卸、安装、测试、验收、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在通过验收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所投标货物均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相关产品的样册(彩图)原件。

3、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质量保证:

不低于国家标准。

5、供货时间:

提供最短的供货安装期。

6、供货安装地点:

由招标单位指定。

7、付款方式:

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并签订采购验收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95%,余款5%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8、验收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9、其它未尽事项参照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达成协议,包括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附件以及合同目录中注明的与之相关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相关技术资料、使用手册以及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他相关类似义务。

1.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能独立承担相关权利义务的单位。

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独立承担相关权利义务的单位。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过程。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包装要求

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3.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交货方式

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途中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5.1合同生效后1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服务手册和示意图交与(寄给)买方。

5.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5.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提供给买方。

6.质量保证

6.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2根据买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自行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买方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原材料不达标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处理意见或要求索赔。

7.检验

7.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7.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7.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索赔

8.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按自己检验标准的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8.2在货物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相关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索取赔偿。

9.延期交货

9.1卖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9.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终止合同。

10.违约赔偿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5%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5%。

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2.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3.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调查报告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