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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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二)审查内容。
1.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2)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3)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4)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5)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6)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7)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2.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总署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总署予以受理。
3.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海关总署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4.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该申请。
5.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审核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6.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7.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
8.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三、延续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申请延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申请延续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说明;
1.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
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总署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总署予以受理。
4.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海关总署终止办理延续注册登记。
5.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延续申请。
6.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7.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8.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延续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登记。
9.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四、变更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1.申请变更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申请变更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4)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
1.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4.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海关总署终止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5.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该申请。
8.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变更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变更注册登记。
9.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延续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五、注销
国外供货商不再开展废物原料供货业务的,由供货商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准予注销后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总署应当于注销申请之日起20日完成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1.企业注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注销申请是否是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1.海关总署审核企业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海关总署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六、不当行为承担的后果
各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
需要追究海关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之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26006.2
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并接受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1.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4)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申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海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予以受理。
3.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4.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不予受理该申请。
5.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对判为现场核查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且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整改完毕并经评审组跟踪核查通过后,现场核查合格。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6.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
7.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2.申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海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予以受理。
4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5.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不予受理该申请。
6.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7.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延续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延续注册登记。
8.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2.申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
1.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4.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6.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可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同情形,仅进行书面评审),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变更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变更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不再开展废物原料进口业务的,由收货人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准予注销后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直属海关应当于注销申请之日起20日完成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1.直属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符合要求。
2.直属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