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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用人单位为了招到优秀的人才,他们也是想方设法,采取了不少措施和办法,接受毕业生从“数量型”转为“质量型”的过程,悄然发生着改变。

(二)大学生就业走向买方市场

随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学生与社会需求的关系也表现的极为突出。

据劳动保障部对全国114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调查,大学生就业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

许多单位在选拔人才中出现了人才高消费现象,导致研究生抢占本科生的岗位,本科生抢占专科生的岗位,专科生抢占中专生的岗位的局面。

预计随着我国研究生毕业人数的增加,这种局面将会进一步加剧。

(三)毕业生的就业方式发生改变

随着国内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中小企业为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机会已远远超过了大中型企业。

据有关部门部门统计,近年来到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毕业生明显增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明显增多,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毕业生明显增多。

这说明,面对中国教育和就业市场发生的重大转变,高校毕业生开始了理性的思考。

有关部门专家表示,今后几年,中国的大学生就业将呈现两大趋势:

一是大学生就业层次将会逐步下降,大学生将从社会精英转为普通劳动者;

二是大学毕业生资源不再短缺,大学生就业将主要面对中小企业、面向基层。

(四)大学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

虽然目前大学生就业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上说,目前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够。

目前所谓的就业难主要表现在毕业生在地区分布和结构的不平衡上。

包括专业结构、地域结构、学历结构等方面的矛盾。

(五)大学生初次失业率上升

根据《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的有关数据报道,2003年高校毕业生在离校时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就业岗位的约为63.7万人,2004年约为75.6万人,2005年约为92.6万人,2006年约为124万人,2007年约为144万人。

根据国外高等教育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过程中的经验和特点来看,大学生毕业后的五年内,失业率较高,但总体上要低于社会的平均失业率。

二、影响大学生就业的诸多因素

(一)我国正处于就业高峰期

可以说,在整个“十五”及以后的若干年,我国将进入严酷的高失业和就业结构大调整时期。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面临像中国这样的就业挑战。

对于任何一个政府来说,保持经济增长和实现充分就业是其宏观调控的两大基本目标,但是在目前的中国,这两大目标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二十多年来,中国经历了社会体制转轨和经济转轨,中国就业问题的出现首先是经济转型的结果。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个资本排斥劳动力的过程。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下半期,中国开始了历史上空前的大规模结构调整。

一方面在那些新兴产业、采用新技术的领域、新的经济成分中不断创造新的工作岗位。

另一方面在那些传统产业、采用旧技术的领域、旧的经济成分中不断摧毁大量的旧的工作岗位。

当摧毁旧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远远超过创新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时就引发了大规模、突发性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

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出现大批失业人口,是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成本。

中国所面临的失业与就业问题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典型失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在西方历史上,上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美、英、法等国也有近千万人的失业,但主要是由需求不足引起的。

只要需求上去了,失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中国的失业则不尽相同。

它有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由就业岗位总量绝对少于劳动总量引起的失业;

另一部分是由需求不足引起的某些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和人员的失业。

根据专家的计算,前一种失业人口大约在1.5亿左右,后一种失业人口大约在3000万至5000万。

也就是说,中国的失业问题中非需求因素占了主导。

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其根源就在于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关系严重失衡,表现为劳动力的供给远超过需求。

经济全球化对目前我国就业问题也有一定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优化配置和国际间的重新分工。

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就意味着有限就业岗位在全球的重新配置。

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内在含义之一,就在于中国正在参与对世界范围内有限就业岗位的竞争。

从纯经济的角度看,就业对于经济增长也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经济学家奥肯研究了失业率与GDP的关系,提出了著名的奥肯定理,即失业率上升1个百分点,实际GDP的增长率就下降2个百分点。

奥肯定理表明,失业意味着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对个人而言,是人力资本的浪费和收入的减少;

对国家而言,是实际GDP的减少。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后的第四次人才流动,在这次流动中,四股劳动大军纷纷涌向中国的劳动市场:

一是大学毕业人数激增;

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还将进一步加快;

三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过渡期的结束,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下岗工人的数量会继续增加;

四是海归人数增加。

如此多的就业人员同时涌向一个狭小的就业市场,客观上增加了国内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度,加剧了就业岗位少而就业需求大之间的矛盾。

(二)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变化之间的错位

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变化之间的错位是制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很多高校在专业调整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突出的就是没有按照市场的需求与自身的师资条件去调整,专业设置和市场需求脱节,导致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

(三)毕业生择业期望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矛盾

大众化教育意味着高校毕业生首先成为了一个普通的劳动者,要接受到更广泛的行业,更广泛的领域中去就业。

大学生的择业观、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存在矛盾,不少大学生传统的精英意识还很顽固,眼高手低不能恰当定位,不能胜任理想职位,出现了大学生就业市场就业不难择业难的现状。

三、国家有关大学生就业政策综述

大学生就业政策是国家就业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学校指导大学生就业,以及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就业政策

1993年2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成为高校就业制度改革正式跨入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择业阶段的重要标志。

它明确规定:

对于归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期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之下,由本人选包支援,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

这项决策,为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有关部门开始逐步改革统招统分制度,并形成了以供需见面为主要形式,以双向选择为指导目标的就业政策。

2002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国办发《2002》19号],文件指出,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那个在地区的分布上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知识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解放思想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和社会用人单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强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途径。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是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革命性变化,体现了政策引导所具有的成本收益结构调整功能,改变了就业政策与行政命令合二为一的局面。

高校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各项服务。

因此,“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是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再次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强调了基层就业的意义,并提出了相应的落实措施。

《意见》的基本精神是: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设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缘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这些相应的具体政策有如下几点。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缘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留在原籍,有政府主管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转正定级,高定1-2档工资标准。

2.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费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行行政类事业性收费。

对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带框担保或贴息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非有制单位就业,如果是非本地生源的,省会及省会一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容易称号时,要根据情况予以支持。

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和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合法权益。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4.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政策

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

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时,要注意从有几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5.鼓励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优惠政策

要加大选调生的比例,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3年后,根基实际表现,结合岗位需求,从中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工作。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选用。

6.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优惠政策

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

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

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发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委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有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

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争取3-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三)鼓励大学生自主科技创业相关政策

积极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科技创业,为创业者提供相应政策优惠,也是今年来国家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国办发[2002]1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2003年5月,国办发[2003]49号文件中再次提醒: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际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费交登记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同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3]1209),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其他登记类的前置性审批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创业基地内设立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费交创业基地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2005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再次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四)毕业生跨省市就业

对于毕业生跨省市就业,不但需要有接收单位,而且一般需要得到单位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而各省市对于跨省市就业的学生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鼓励,有的限制。

一般而言,中小城市大多采取鼓励措施,大城市采取限制或区别限制的居多。

但是,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地都在积极吸收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很多省会城市已经放宽了对本科以上毕业生的限制,甚至采用“先落户后就业”模式。

(五)西部计划

“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的。

2003年6月8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决定从2003年开始实施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

该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一志愿服务的方式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也可以自主择业或流动就业。

财政部、人事部对志愿者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

通知规定参加大学生支援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给予八项优惠政策: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其中生活补助每月600元/人(在西藏服务的,每月800元/人),交通补贴每年1000元/人(在西藏和新疆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档案和户口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其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受服务费用;

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后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服务期满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间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

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将等评选。

(六)“三支一扶”计划

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有联合发出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村从事支教、支边、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对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做出部署。

“三支一扶”计划是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落实。

“三支一扶”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关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本人户口转回学前户籍所在地。

人事档案原侧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要负责安排工作岗位。

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业务培训。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颁发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服务时间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

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包括元服务单位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他们;

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对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报告党政机关公务员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

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缘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家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等。

(二)高校毕业生有关的就业政策

1.公费毕业生就业政策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由学校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2.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3.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但也可以在非师范系统择业。

4.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政策

国家教育部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即定向生派回原定向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调换地区和单位;

委培生按原协议派回原委培单位,不得转换单位。

5.结业生就业政策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

一年内补考及格核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6.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规定,在校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原则上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推荐就业。

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已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工作后的起点工资与研究生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

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生对待。

7.边远省区的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毕业生就业的边远省区是指以下十个省区: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这些地区的经济、科技和教育均落后于内地省(市)。

要改变这种落后面貌,一靠投入,二靠政策,三靠科技。

最关键的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对边远省区人才建设非常重视,并制定了很多政策,其中包括这样一项,为满足边远地区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对来自边远省区的毕业生,若所学专业为本省区(含国务院部委在这些省区的直属单位)所需要的,原则上尽量动员回去就业,这一政策的实施受到边远省区的欢迎。

8.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必要时,学校可与民政部门联系安排残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

9.有疾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对全体毕业生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将暂缓就业,让其回家治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复查,半年内治愈的按原就业方案就业,一年内治愈的,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之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不得退回学校。

(三)近年来出台的大学生就业新政策

1.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宏观就业政策

2002年2月,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2002]19号)指出:

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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