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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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合同约定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现场代表
职权:
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造价的协调、控制和外部工作的协调等。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三通一平工作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承包人自备线管、计量仪表及安装。
承包人进场后,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提供投标截止日时的道路,因道路通行能力导致的新增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及开工通知书。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现场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进场后,在施工期间所遇到的施工现场内及其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由发包人出面协调处理,由承包人执行保护。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双方约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出勤制度,发包人每日向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实行出勤考勤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上述发包人的相关工作,承包人应给予协助。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中选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比选实施方案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各单项分部工程完工后3日内,向发包人、监理方提交下一各单项分部工程施工计划及已完工程实际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
下一各单项分部工程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
若不按时、按要求提交,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阶段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全过程配备充足的安全保卫人员并派专人负责,根据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物资被盗、人员伤亡等事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应无偿向发包人、监理方各提供一间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
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场地及发包人院内道路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须按其经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注明的方法施工,不得以新工艺新方法或通行作法名义擅自减少施工程序,承包人擅自改变施工方法,并经监理或发包人禁止但仍不纠正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b.承包人负责自费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从水、电源接驳点装表、敷管、敷线至用水、电地点,且必须安装经过有关部门强检过的水表、电表(水表及电表的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
c.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d.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项目开工前,须办理与现场附近派出所、医院、120急救中心相关联系手续,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方和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净增加值达工程总量的10%或以内时,不得要求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检验评定标准所需验收部位均应验收,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在该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下道工序开工之前进行,不得延期,杜绝后补工程资料。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派驻的现场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1按通用条款9执行: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围墙封闭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工程项目实施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设施(或设备)价格为承包人在投标时的价格包干使用。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材料涨价风险和人工费调整风险系数。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调整。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①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
②现场签证必须经过监理确认和发包人审核。
③本合同工程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的综合单价固定承包。
设计变更或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需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发包人批准后,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施工单位进场后20日内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各单项分部工程完工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报表。
26、工程款(预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预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合同签定并进场后20日内预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0%,进度款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式,基础工程验收合格支付10%,主体工程(框架结构)完成三层验收合格后支付10%,主体工程(框架结构、维护结构)完工验收合格支付30%,装修工程验收合格支付20%,,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决算后支付至审定工程决算总价的95%,剩余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当日起至质保期满后支付。
工程款支付均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乐山市境内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26.2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全额(无息)退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项目所需用的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本工程所有材料,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主体结构水泥采用四川省金顶集团峨眉山牌水泥产品,装饰工程水泥由认质认价小组确定、钢材主要采用攀成钢、威钢产品。
水泥、钢筋、砖、电线、装饰材料及暂估价材料必须在开工5个工作日内送样报送发包人认质认价确定。
28.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3日内,将供货协议副本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八、工程变更
2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合同承包范围内设计图纸及工程项目的变更
29.2变更程序
29.2.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收到变更通知书后7日内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日内
29.3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价标准按一定的优惠水平(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分别下浮10%)计取。
材料价格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材料价格执行;
若投标时没有的材料,按照施工期间《乐山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的材料的综合价格执行;
若施工期间《乐山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认质认价材料不下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15日内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六份。
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完整资料(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五套归档,监理公司留一套存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备案制要求。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32.3竣工资料须由承包商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3.竣工结算: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具体约定。
34.质量保修
34.1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质量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支付应支付的工程结算价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项目承包给第三方。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或工程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每天承担总投资额0.1%的赔偿金,总共不超过总额10%的金额。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由承包人负责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改正,并承担采取整改措施的费用。
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配合等方面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者,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按本合同总价的5%,由发包人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
由承包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作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由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和行政责任。
由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监理费等。
(2)承包人若不按本合同及施工图纸规定选用材料或设备,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返工,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收取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0.5‰违约金。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品牌、产地变化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应在使用前一周报告发包人且说明必须变化的原因,同时应确保变化后的材料或设备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
若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而擅自改变材料或设备品牌产地的,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缴纳0.5~5万元的违约金。
且先交违约金后付进度款。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治理扬尘、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若相关部门每检查一次不合格导致罚款,发包人追加收取5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并先交违约金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4)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施工的项目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水、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如未按期维修或维修不彻底,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进行维修,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5)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编制竣工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向承包人收取1~5万元的违约金。
(6)承包人应该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含进度款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1~5万元的违约金。
(7)上述违约金承包人应及时交纳,否则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8)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以上情况若有发生时,发包人可视其情节轻重扣留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约定种方式解决。
(1)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认定,承包人不可预见的特大暴风雨、台风、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执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承担民工工资担保,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四份,副本八份(发包人二份正本,四份副本;
承包人二份正本,四份副本)。
47、补充条款
47.1项目经理(建造师)
(1)项目经理(建造师)工作采用考勤制度:
项目经理(建造师)每日在现场的时间,一般应达到5个小时,但每月累计时间必须不少于150小时。
另外,隐蔽工程等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和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在现场组织和指挥施工。
若项目经理(建造师)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累计少于150小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额每少工作1小时500元人民币;
隐蔽工程等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和分部工程验收时,若项目经理(建造师)未到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额为每未到岗一次1000元人民币。
(2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工作采用考勤制度:
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到岗履行相关职责,若每发现未到岗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次500元人民币。
(3)由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人或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工作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建造师)出外办事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外出办事。
47.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关键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承包人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工作不到位造成工期严重滞后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或其他对发包人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减少承包人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3如果承包人将该项目另行施工招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7.4承包人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若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学校、周边单位、居民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为保证学生及行人安全,由承包人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警示标志。
47.5在建工程被农民(或居民)以各种原因拦停后,发包方配合承包方协调处理,若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7.6履约保证金及差额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退还(均不计息)。
47.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的材料搬运过程中,应做好道路及周边设施的维护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道路、操场等周边设施,承包人应自行修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7.8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砂浆等进行检测,应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工程所有检测费用(含基础、钢材等各类材料,混凝土、砂浆等各项检测)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支付。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7.9发包人只提供投标截止日时的道路和施工条件,因道路通行能力及施工条件导致的新增费用(如:
对工程车辆车型大小的限制、二次搬运等)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10本工程可能存在降水、地表水处理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11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无条件返修,同时接受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发包人处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5~5万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
处违约金1万元~10万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
处违约金10万元~20万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处违约金20万元以上。
以上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47.12建设单位报建前,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其他人员。
工程开工后,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监理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报发包人批准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合同价款5%处违约金;
(2)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按合同价款5%处违约金;
(3)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不能达到监理公司要求,需要更换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并且按合同价款3%缴纳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47.13在工程中涉及的消防设施检测费用、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工程检查、检测及实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7.14若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出入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47.15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07号文及现场评价费率按实结算。
47.16由本工程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47.17开工前5日内提交详细可行的双代号网络图,并标出关键工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双代号网络图进行施工,如果违反该项条款我方将扣除违约金合同总价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