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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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条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可以设置二级监理机构;

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目标以及本单位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结合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等监理要求,组建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项目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列出监理工作内容,并进行分类管理,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机构组建进场后,应当将现场机构组建有关情况报建设单位认可,并在认可后10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

(一)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二)进场监理人员及其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监理资质、监理经历、年龄等;

(三)进场监理人员变更及建设单位批复情况;

(四)办公、试验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情况。

第三章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和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内容、工程现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工程环境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照确保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且不低于投标承诺。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情况,熟悉工程图纸与规范,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

第十六条总监办应当配备1名总监工程师,1—2名副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驻地办应当配备一名驻地监理工程师,1—2名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和大型水运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的,应当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一名;

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的,应当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一名。

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以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公里每系统应当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一名。

系统复杂或者隧道机电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增加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65周岁以下,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具有10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一个同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两个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监理工程师。

2、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具有5年以上同类现场工程监理经历。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4、一般监理人员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2、专业监理工程师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3、一般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4、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并经不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50%以上。

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现场监理人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

上岗证应当标明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日期等内容并附贴照片。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承诺配备现场监理人员。

现场监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或者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现场监理人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变更后的人员职称、资格不得低于监理服务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原现场监理人员不得离开项目。

第二十三条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员调整补充合同。

第四章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独立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

驻地应当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附件一)的规定建设。

驻地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备,监理工地试验室还应当向有关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并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附件二)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将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每一个现场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现场监理机构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有关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驻地建设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履约考核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管,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将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人员配备、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等情况纳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建设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

附件二: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

附件一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

一、驻地选址应当与所监工程距离不超过3km,以租赁形式设置现场监理机构的,原则上离所监标段不超过5km,并且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缩短引入线;

通信畅通,邮路便捷,满足项目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要求。

二、驻地总体布局和硬件设施配备由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由总监理工程师策划,办公室负责落实并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驻地室外应当有停车场地和活动场所,设置有满足一定规模的会议室、资料室和试验室。

三、监理人员宿舍应当坚固、美观,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不低于2.6m,门窗齐全,保证通风,房顶材料尽量选用阻燃材料,防雨,内墙抹灰刷白,卫生材料吊顶,地面硬化防潮湿,保证每人单床,禁止通铺或钢管搭设上下床铺。

生活用品应当放置整齐,有条件的每人设有(排号)生活专用组合柜。

宿舍内挂设治安、卫生、防火管理制度,夏季设有防暑、防蚊虫叮咬措施。

四、监理人员食堂位置应当距厕所、垃圾有害物质大于30m远。

应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8m,水泥地面、不积水,锅台四周面案板挨墙处贴瓷砖,整洁卫生。

有食堂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包括工作人员)有健康证。

食堂室内设有排风窗及冰柜,有防尘、蚊、蝇、鼠害等设施。

配备生活垃圾容器,有专人管理及时清运。

饮用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高温季节应当有降温防暑措施。

五、监理人员办公室净空高度应当控制在2.6m以上,消防设施达标、地面硬化、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设施良好、室内具备办公条件,有关制度图表上墙、文件资料归档整齐。

六、监理办公自动化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硬件要求,以满足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传送的要求。

七、驻地大门口应当制作醒目的监理机构名称标示牌,其内容为“XXX项目XXX监理公司监理驻地”,必要时还应当在路口或者拐弯处设置导向牌。

八、会议室的整体布置应当整洁有序,“十二牌二图一栏一表”应当张挂上墙。

十二牌包括监理组织机构图、监理人员守则、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职责、工程创优规划、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环保监理程序框图、技术创新流程图;

二图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工程形象进度图;

一栏为监理宣传栏;

一表为晴雨表。

九、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

附件二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1、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4、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

5、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6、技术交底制度;

7、工地例会制度;

8、日常检查、巡查制度;

9、旁站制度、10、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1、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2、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3、监理日记和文档管理制度;

14、工程竣(交)工验收制度。

二、工程项目质量监理制度,内容包括:

1、施工测量复核及抽检制度;

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3、工程中间检验验收制度;

三、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1、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2、工程计量管理制度;

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1、安全专项检查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专项方案审查制度;

4、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5、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五、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制度:

进度管理制度、环保工作制度、监理试验室管理制度、现场监理机构考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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