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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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
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五)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面积共计平方米。
房屋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属证明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日前;
□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每半年第个月日前;
□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厂房。
本合同租赁房屋的用途应与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使用用途保持一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辖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收取个月(不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收取租赁押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2、
3、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用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费;
乙方负责按时交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对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接委托乙方代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能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三款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予与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购买权。
乙方应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书面回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四种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
在所选项□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人民币万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凭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三种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天(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大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
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劝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
□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有关部门执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附页)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制式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合同条款内容不得删除或修改。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
本合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内容以手写的效力优先。
2、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拟定房屋租赁合同。
3、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房屋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4、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6、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7、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
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8、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10、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附页内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系针对本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事项订立,附件补充条款与合同条款相抵触的,以附件补充条款为准。
但附件补充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
任
书
深圳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
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
(签章)承租人:
(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
(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