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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主要罪名考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x

  四曰恶逆,即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罪。

  五曰不道,即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罪(注:

谓造合成蛊;

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

即未成者,不入十恶。

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即指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入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罪。

  七曰不孝,即指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罪。

  八曰不睦,即指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罪。

  九曰不义,即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罪。

  十曰内乱,即指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罪。

(《名例律》)

  尤其是对“十恶”之首的谋反,《唐律》有更细致的规定。

“十恶”之首,“一曰谋反”。

谋反者即谋危社稷,就是指颠覆国家的犯罪。

其《疏议》解释说:

“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

”理由是王者“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日谋反”(《名例律》)。

意为谋反罪没有未遂犯,只要是计谋危害国家、开始实施计划,罪行虽并没有实施完毕,也要受到极刑处罚。

所谓“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

甚至仅仅“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也要定罪判刑、流二千里。

另外,《唐律疏议》所指“谋者”系二人以上的“狡竖凶徒”,定为“十恶”中的首恶。

但是实际上个人谋危君主的社稷,照样不会放过。

即所谓“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并不会因为是一人“谋反”而不受严刑处罚。

从法典结构上也能看出这种以“盗”、“贼”作比较的变化,《法经》和《秦律》都是“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故其律始于‘盗贼…。

但《唐律疏议》本着这一主导思想,具体分析了“盗”与“贼”这两种不同犯罪的实际危害及其明显区别,就一改前例,把“贼”和“盗”的前后次序作了颠倒,使《贼盗律》中的“贼”处于最突出的地位。

《唐律疏议》中《贼盗一》的疏议中首先指出:

“擅发兵马,必须防止贼盗,故此擅兴之下。

  “十恶”名称既是分类名称,同时也是具体罪名。

如谋反、谋大逆、谋叛都分别出现在《贼盗律》的条文之中;

其他“七恶”的名称是某一类犯罪的概括,具体的律条之中不出现其罪名,该类犯罪所包括的具体罪名由其注文集中列举。

如“恶逆”之下包括了“殴祖父母、父母”等数项罪名,“不道”之下列有“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四项罪名,“大不敬”之下包括了“指斥乘舆”等多项罪名,“不睦”之下包括了“谋杀缌麻以上亲”等罪名,“不义”之下包括了“杀本属府主”等罪名,“内乱”之下包括了“奸小功以上亲”等罪名。

  二、关于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相关罪名

  

(一)侵犯财产的相关罪名

  “王者之政奠急于盗贼。

”早在李悝制定的《法经》中,惩治盗与贼就有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

非法侵占财产的犯罪,在唐律中都称之为“盗”罪。

根据犯罪手段是否使用暴力情况,盗罪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

“强盗”在i丰文中解释为:

“谓之威若力而取其财”,疏文解释说:

“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刀不作威胁,而劫夺财物者。

”原本没有犯盗罪之意,因其他原因打人又夺取财物的,以强盗罪论处,即所谓“以他故殴击人而夺其财物者,计赃以强盗论”(《贼盗律》)。

  在概念的界定上,“公取”、“窃取”皆为盗。

《贼盗律》规定:

“公取窃取皆为盗。

”疏文解释说:

“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

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

”窃盗罪不以是否窃得财物为罪名成立的要件,“得财”与否只是量刑的依据之一,窃盗“不得财,笞五十;

得财,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诈伪律》)

  另外,诈骗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诈取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贼盗律》)。

  关于敲诈勒索罪,《唐律疏议》规定其情形主要有“乞索”,其情节主要为“或有因官人之势,挟恃形势,及乡间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财物”(《职制律》)。

另有“恐喝取人财物”,其情节为“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以取财物者”(《贼盗律》)。

这是知人犯罪而趁机勒索的犯罪,在方式上,以口头恐吓与出示状子恐吓性质是一样的。

  毁坏财物、故意或过失弃毁官私器物都是犯罪,包括“弃毁官私器物”、“准盗论”(《贼盗律》);

若“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即非故意的遗失或者过失毁坏官有器物的,比故犯之“准盗论”减轻三等处罚。

  

(二)妨害社会秩序的相关罪名

  《唐律疏议》中关于妨害社会秩序的相关罪名主要有欺诈获得官职及冒充官吏的犯罪,伪造、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及赌博、窝藏罪犯、赃物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偷越国境罪等。

  “诈假官”的犯罪,如“虚伪欺诈以得官”的“诈假官”之罪,流二千里。

冒充官吏者及诈称受官方派遣捕人者,即“诈称官捕及诈追掇人者”(《诈伪律》),徒一年。

《唐律疏议》对伪造、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也作出了严厉的惩处规定。

首先,要维护皇帝印玺的安全,“伪造御宝”(《诈伪律》)处斩、“盗御宝”处斩;

其次,维护皇帝制书的安全使用,如“诈为制书”(《诈伪律》)处绞,“盗制书”处徒二年;

再次,维护官文书印及官文书的安全使用,“伪写官文书印”(《诈伪律》)者处流二千里、“诈为官文书”(《诈伪律》)者处杖一百,“盗官文书印”者处徒二年、“盗官文书”(《贼盗律》)者处杖一百。

  《唐律疏议》中窝藏罪犯的犯罪,其罪名是“知情藏匿罪人”罪。

可见,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有“知情”这一主观要件,不知情的藏匿不构成犯罪,此即所谓“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

“知情藏匿罪人”的处罚是“各减罪人罪一等”(《捕亡律》)。

唐律同时规定为罪犯“指授道途,送过险处,助其运致并资给衣粮,令得隐避者”,也属于藏匿罪。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相为隐不为罪”。

《唐律疏议》根据儒家伦理纲常学说,在其《名例律》第六卷中还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条款。

即“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者,不用此律”(《名例律》)。

其《疏议》又说:

“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就是说部曲、奴婢犯有罪,其主则不为隐。

但在谋叛事关君权安危的罪名面前,法律规定不容许相互“容隐”,不管谁对谁进行控告,都是可以的。

  《唐律疏议》规定,窝赃、分赃及买赃者都是犯罪,此罪名的成立也都是以知情或故意为要件。

唐律中为“强盗、窃盗”窝藏是“知而为藏者”(《贼盗律》),为诈取财物者窝藏也是“知而为藏者”(《诈伪律》)。

在唐代,“奴隶律比畜产”,因此窝藏逃亡的奴婢性质等同于窝藏盗赃。

“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藏隐者,减一等坐之。

”(《贼盗律》)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赌博罪称为“博戏赌财物”。

如果追求的目的不是财物,则虽有赌的行为也不成立罪名。

律文说:

“赌饮食者,不坐”(《杂律》),即赌吃喝不为罪。

疏文中也解释说:

“即虽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

”赌博罪的成立以价值“不满五匹”为标准,即“不满五匹以下,各杖一百”,凡值满五匹的,就要以“准盗论”。

  《唐律疏议》中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挖掘到文物不送交官府的犯罪。

按照唐律的规定,在别人的土地里挖到了埋藏的财物,应与土地的所有者平分,否则按坐赃减三等处罚。

但是《唐律疏议》的疏文中特别解释到,如果在他人的田地里得到形体及工艺特殊的古代器物,一定要“依令送官酬直”,即送交官府,官府再根据古器物的价值给酬,否则照坐赃罪减三等处罚,“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杂律》)。

  唐律规定,关卡禁止非法擅度。

无公文凭证私自过关或过渡口者,其罪名为“私度”;

无凭证而又不由关门或渡口而过关卡者,其罪名是“越度”。

国内的关卡尚且如此,边境关卡更是不得非法擅度。

唐律中偷越国境罪称为“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卫禁律》)。

《唐律疏议》疏文解释说:

“缘边关塞,以隔华、夷。

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

”另外,还规定了与此罪名相关的与“化外人”“私相交易”、“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等罪。

  三、妨害婚姻家庭的相关罪名

  古代宗法制度下的家庭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家长和其他尊长的人身与尊严也就成了古代刑法保护的重点。

《唐律疏议》规定:

谋杀祖父母、伯叔父母、丈夫、丈夫祖父母、父母等尊长者,皆斩;

谋杀五服以内尊长者,流二千里;

已伤者,绞;

已杀者,皆斩。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家长的绝对权威,进而维护整个的社会秩序。

正如儒家经典《论语》所言:

“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唐律疏议》把“不孝”之罪列入“十恶”,骂父母者绞,殴父母者斩,皆视为不赦之罪。

与此相反,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子女者,只徒一年。

唐代根据所谓“父为子天,有隐无犯”的统治规则,还要给告者以“忘情弃礼”的罪名治罪。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卑亲属告其尊长、外祖父母和妻子告丈夫及其祖父母,事虽属实,也要处徒刑二年,诬告者加三等。

相反,尊长即使诬告子孙和其他卑亲属者,勿论。

根据李世民令:

“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

”因而部曲、奴婢告主,如非谋反、大逆、谋叛者,皆斩。

就是说,奴告主谋反、大逆、谋叛者,则不斩。

  “违律为婚”罪,其表现之一是“同姓为婚”(《户婚律》)“各徒二年”。

除“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外,连同音不同字的异姓也包括在“同姓”之内。

疏文解释日:

“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匠,若‘阳’与‘扬’之类。

”“违律为婚”的另一个表现是“以妻为妾,以婢为妻”和“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户婚律》)。

“违律为婚”的第三个表现是良贱之间的通婚,“奴娶良人女为妻”,“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户婚律》);

杂户与良人为婚、“官户娶良人女”、“良人娶官户女”及“奴婢私嫁女与良人”(《户婚律》)等都是违反等级制度的犯罪,都要在刑罚制裁的基础上强令离异。

  《唐律疏议》也惩治在现存婚姻关系解除前再婚的行为,即重婚罪。

“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户婚律》)其意为双方自愿“娶人妻”的男方及“嫁之”的女方都属犯罪,都要处二年徒刑。

同样,娶人之妾的男方及“嫁之”的女方,各徒一年。

男女双方只要其中一方还有未了结的婚姻关系,再与他人婚配就构成犯罪,当然,已有妻的男子再娶妾则不是犯罪。

对于未解除现存婚姻关系而非法为婚的,唐律规定要强制离异,如果属于丈夫非法嫁出自己妻妾的,对非法嫁出的妻妾既强令其与新婚配者离异,又强令其与原夫离异,即注文说的“两离之”(《户婚律》)。

  四、官吏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

  《唐律疏议》中与现代贪污行为相似的罪名,有以下几个方面:

“监临主守自盗”之罪,“擅赋”、“擅加”而“入私”之罪,“以私物调换官物得利”之罪,“监临主守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之罪。

唐律规定,太府卿、丞为“监临”,左藏令、丞为“监事”,现守库者为“主守”,他们自盗库物就是“监临主守自盗”(《贼盗律》)。

“擅赋”就是非法征收法令无规定的赋税,“擅加”就是指对法令规定的赋税数额非法擅自增多。

如果官吏把“擅赋”、“擅加”的赋税“入私”的话,则“以枉法沦”。

在《贼盗律》中,“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贸易官物”,实际上是官吏非法侵占了奴婢、牛马等的劳动价值,只要有此行为,就构成该罪名,处刑“笞五十”(《厩库律》)。

如果获利超过一定的数额,“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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