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智库股权融资增资协议专业完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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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未清算11

第3.12条财务报告11

第3.13条未披露债务11

第3.14条不竞争12

第3.15条信息提供12

第3.16条其他12

第四章投资方的声明和保证12

第4.1条投资方的组成和权限12

第4.2条无冲突12

第4.3条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12

第4.4条守法12

第五章交割前提条件13

第5.1条公司和原股东交割的条件13

第5.2条投资方交割的条件13

第六章交割后承诺14

第6.1条交割后承诺14

第七章特别约定15

第7.1条交割前的公司运营15

第7.2条尽职调查16

第7.3条进展通知17

第7.4条进一步措施17

第八章费用及税务承担17

第九章违约和赔偿17

第9.1条违约与提前终止17

第十章终止17

第10.1条终止17

第10.2条终止的效力18

第十一章保密条款18

第11.1条保密信息18

第11.2条保密责任18

第11.3条除外披露18

第11.4条保密期限19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9

第12.1条适用法律19

第12.2条争议解决19

第十三章生效20

第十四章一般规定20

第14.1条通知20

第14.2条公告20

第14.3条可分割性20

第14.4条完整协议21

第14.5条弃权21

第14.6条修订21

第14.7条转让和继承21

第14.8条无第三方受益者21

第14.9条语言21

第14.10条副本22

附件

附件一原股东构成

附件二关键员工清单

附件三披露函

本增资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称“签署日”)签订:

A.XXXX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6号楼(以下称“公司”);

B.合伙人,一位自然人,证件号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投资方”);

C.附件一原股东构成第I部分所列股东(以下单独或合称“创始股东”);

D.附件一原股东第II部分所列股东(以下单独或合称“非创始股东”);

本协议中,创始股东和非创始股东单独或合称“原股东”,公司、投资方和原股东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序言

鉴于,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见附件一原股东构成;

鉴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

计算机系统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

软件咨询;

产品设计;

模型设计;

包装装潢设计;

教育咨询;

中介服务除外&

经济贸易咨询;

文化咨询;

体育咨询;

公共关系服务;

会议服务;

投资咨询;

工艺美术设计;

电脑动画设计;

项目投资;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企业策划;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市场调查;

企业管理咨询;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

文艺创作;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影视策划;

翻译服务;

酒店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以下称“业务”)。

公司有意引进投资方,以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且投资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

鉴于,各方愿意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下称“增资”);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并在本协议下文规定的相互约定和承诺的基础上,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

第1.1条关于部分术语的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在正文中定义的词语外,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交易”指各方根据交易文件进行的增资。

“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人。

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任何实体应被视为本协议相关一方的关联公司、关联人:

(i)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协议一方、被本协议一方控制或与本协议一方同受其他主体控制的任何实体;

或(ii)任何实体的注册资本、投票权、股权或决策权的百分之十(10%)或以上由本协议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反之亦然);

或(iii)本协议一方通过合同、董事职位或其他方式指导、影响或制定该实体的决策、发展、管理和政策的方向(反之亦然);

或(iv)由本协议一方的关联人担任董事、合伙人、股东、高管的任何实体;

“关联人”是指自然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亲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控制”相对于两名或多名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指直接、间接或作为受托人或执行人拥有对一主体的业务、事务、管理或决策作出指示或责成他人作出指示的权利,无论是通过拥有股权、投票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还是作为受托人或执行人,也无论是根据合同、协议安排、信托安排还是以其他方式。

“工作日”指中国的银行对公众营业的营业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期除外)。

“法律法规”指中国或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细则、命令、规定或规范性文件。

“交易文件”指本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本协议规定的、与增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股东协议”指由公司、原股东和投资方于交割前签署的公司的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将按照公司股东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随时更新和修订。

“主体”指任何个人、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协会、信托、合作组织、非公司组织或其他合法实体。

“负担”指任何担保权益、质押、抵押、留置(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权和代位权)、租赁、许可、债务负担、优先安排、限制性承诺、条件或任何种类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表决、转让、收益或对其他行使所有权的任何权益的任何限制。

“负债”指任何和所有债务、责任和义务,无论是累计的或固定的、绝对的或者或有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已确定的或可确定的债务、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法律法规、诉求或政府指令所产生的以及因任何合同、协议、安排、约定或承诺所产生的债务、责任和义务。

“关键员工”指公司的关键员工,其清单如本协议附件二所示。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指由关键员工和公司签署的格式和内容经投资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请求”指任何诉讼、申诉、请求、上诉、仲裁申请、要求、权利主张、违规通知、调查、和解裁定或和解协议。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利申请、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商标、商标申请、未注册标识、服务标记、注册设计、未注册设计权、著作权、技术图纸、商业名称、数据库权利、互联网域名、品牌名称、计算机软件程序和系统、专有技术、商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和生产的工艺和诀窍、研发资料、技术、图纸、设计、方案、技术数据、财务、市场营销和业务数据、定价和成本资料、业务和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和供应商名录及资料、以及其他保密或专有的资料)、保密资料和其他工业或商业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已经注册或者是否能获得注册),以及为上述各项申请注册或保护的所有申请文件。

“税务”或“税金”由任何政府或税务部门征收的任何类别的任何及所有税金、费用、征费、税款、关税和其他收费(连同因此收取的任何及所有利息、罚金、附加税和额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针对收入、特许权、偶然所得或其他利润、总收入、财产、销售、使用、工资、聘用、社会保障、失业补偿征收的税金或其他收费;

属消费税、预提税、转让税、增值税或营业税性质的税金或其他收费;

执照、登记和文件费;

以及关税、税款和类似收费。

“诉求”指由任何政府部门提起的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提起的任何权利主张、诉讼、申诉、仲裁、质询、调查等法律程序。

“营业执照”系指由工商局颁发的增资完成后公司新的营业执照。

“章程”指由原股东和投资方于交割前签署的,体现本次交易的公司新的章程,包括之后不时的修订或修正。

“债务”就任何主体而言,指该主体支付款项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所借入或筹集的应还款项,(ii)承兑信用、跟单信用证或商业票据贷款,(iii)任何债券、票据、贷款、汇票或类似凭证,(iv)所购买资产或服务的延期付款、履行合同义务应支付的款项、任何违约金,(v)主要为筹集资金或为购买租赁资产进行融资而订立的租约(无论是有关土地、机械、设备或其他项目的租约)项下的租金付款,(vi)就履行合同而出具的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文件,及(vii)对与任何主体的义务有关的财务损失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保证。

“政府部门”指中国或除中国以外的任何具有管辖权的中央、地方政府,监管、审批或行政管理机构、部门或委员会,或任何法院、法庭或司法或仲裁机构。

“政府指令”指由任何政府部门或会同任何政府部门作出的任何命令、判决、禁令、裁定、规定、决定或裁决。

“重大不利影响”指下述涉及业务或公司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

该情况、变更或影响(a)对公司的存续、业务、资产、知识产权、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及/或公司资产损失超过其净资产的15%,或导致公司本年度净利润少于原股东预测的当年度净利润总额的15%;

或(b)对公司经营目前业务的资质、牌照或能力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重大合同”指对公司的存续、发展、财务或业务而言是重要的、或对公司构成重大限制的、或缺少该合同或协议会对公司的存续、发展、财务状况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该等合同或协议是否是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订立的,包括但不限于:

(i)任何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ii)转让、出售、许可、购买或者处置公司重要财产或者重要知识产权的合同,(iii)独家合同或限制公司竞争能力的合同,(iv)与公司前十名合作方、供应商或者客户签署的商业合同,(v)涉及股权出售、股权收购、投资、融资、合资、并购、重组、表决权安排、利润分享、或者控制权转让的合同,(vi)在公司的股权或者重要财产上设置负担的合同等,(vii)与政府部门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货币。

第1.2条其他定义

以下术语分别在与其对应的章节中作出定义:

定义

章节

“公司”

前述

“原股东”

“一方”

“各方”

“投资方”

“本协议”

“中国”

“签署日”

“业务”

“增资”

“投资方增资额”

2.1(a)

“投资方增资价款”

2.2(a)

“付款日”

2.3

“投资方付款”

“交割”

2.4(a)

“交割日”

“争议”

12.2(a)

“政府授权”

3.2

第1.3条解释和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a)当在本协议中提到条、章、附件、序言或前述时,指的是本协议的条、章、附件、序言或前述,除非另作说明,而且该等条、章、附件、序言和前述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

(b)本协议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c)在本协议中使用“包括”一词时,均应视为其后带有“但不限于”;

(d)在本协议中或在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中定义或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指随时作出修订、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法规,包括取代原法律法规的后续法律法规;

(e)对主体的提及亦指其经准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f)在本协议中使用的“本协议的”、“本协议中”和“本协议项下”以及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均指本协议的全部而非本协议的某一条款。

第二章增资和认缴

第2.1条增资和认缴

(a)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投资方将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00元(以下称“投资方增资额”)。

(b)本次交易完成前,原股东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元)

股权比例

800,000.00

40.00%

1,200,000.00

60.00%

总计

2,000,000.00

100.00%

(c)本次交易完成后,投资方和原股东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情况将如下表所示:

33.33%

50.00%

400,000.00

16.67%

2,400,000.00

第2.2条增资价格

(a)投资方根据第2.1条(a)的规定认购投资方增资额的总价格为人民币2,000,000.00元(以下称“投资方增资价款”),投资方向公司支付的投资方增资价款中超出投资方增资额的部分应作为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b)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增资前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增资额之和,即人民币2,400,000.00元。

第2.3条投资方增资价款的缴付

在本协议第5.1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公司豁免,以及本协议第5.2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投资方豁免之后,投资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以下称“付款日”),将投资方增资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以下称“投资方付款”)。

如各方同意分期支付的,每期支付的数额、时间表和条件由各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2.4条交割

(a)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应于第5.1条和第5.2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相关方豁免后的付款日(交割之日称“交割日”)完成交割(以下称“交割”)。

(b)交割时或之前,公司和原股东应向投资方提交本协议要求提交的所有交割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2.5条验资

交割后,公司可以通过查验银行入账记录对投资方付款进行验资,并在确认收到投资方支付的增资款后及时向投资方进行书面确认。

公司应及时向投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出具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加盖公司印章。

公司应登记和留存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加盖公司印章后由公司保存,并向投资方提供一份原件。

第2.6条增资用途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外,增资的款项应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运营资金以及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商业计划确定的其他用途。

未经投资方事先许可,公司不得将增资款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包括偿还股东借款)、分红或回购公司的股权。

第三章公司和原股东的声明和保证

为促使投资方签订本协议,并且作为其签订本协议的部分对价,公司和原股东在此共同向投资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但附件三披露函所列的情形除外:

第3.1条公司组成

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3.2条公司的权限、授权和资格

(a)公司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权力,并已为以下事项合法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许可、授权、资质、批准、登记和备案(合称为“政府授权”):

(a)合法成立并依法有效存续,(b)依法经营正在进行的业务,(c)拥有、使用、经营、许可、处置其财产和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

公司拥有的上述政府授权目前继续有效;

(b)公司有权利,且公司和原股东均已经采取所有必需的行动获得了正式授权,以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及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

交易文件在经公司和原股东签署后将构成公司和原股东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公司和原股东强制执行(但必须服从普遍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破产法及类似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且必须遵守一般公平原则)。

第3.3条原股东的资格

每位原股东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签订和履行交易文件,并完成交易文件所拟议的交易。

第3.4条无冲突

公司和原股东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不会违反:

(a)公司章程的规定、(b)适用于公司或原股东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c)适用于公司或原股东的政府授权或政府指令、或(d)任何其作为一方的合同、协议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下的约定。

第3.5条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

(a)公司向投资方提供的股东构成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股本结构,原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其到期应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存在虚假出资。

原股东于签署日对公司的全部股权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且不存在任何负担的所有权。

不存在使原股东有义务出售公司股权或任何资产的、或任何与公司股权或公司资产有关的期权、认购权、可转换证券或其他权利、协议、安排或承诺。

公司并无向任何其他主体提供融资、投资(无论是以贷款、出资或其他方式)的合同义务。

原股东未向任何第三方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作出出售、转让、赠与、质押或处置公司任何股权或资产的承诺。

(b)在完成本协议所拟议的交易后,投资方将对其持有的股权拥有合法、有效、完全和排他的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负担。

(c)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所有的全部固定和无形资产。

(d)公司不存在任何自有房产或在建工程,或与其类似的权利和权益。

除披露函所披露之内容外,披露函所列房地产由公司依法租赁并使用,未设定任何权益负担,公司未违反与该等租赁相关的协议,且不存在将会限制或禁止公司继续租赁、占有、使用披露函所列的房地产的任何情况(包括任何征收或征用通知)。

第3.6条政府授权

公司已获得了经营其目前所经营的业务所需的全部政府授权。

公司未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该等政府授权的规定。

所有该等政府授权仍然有效、尚未期满,而且未被撤销或终止。

该等政府授权均不会因本协议所筹划的任何交易而撤销、终止或失效。

公司均未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结束或者改变其正在经营的业务的申请。

第3.7条诉求

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有证明将要发生的,以公司为一方的、或者针对公司资产的、或影响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政府质询、政府调查、或其他司法程序;

也不存在针对公司的任何索赔或索偿。

第3.8条守法

公司始终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

公司未在重大方面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的规定。

第3.9条知识产权

公司对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所有知识产权拥有完整和唯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公司拥有的和正在使用的知识产权上不存在纠纷、诉讼或任何法律程序。

公司未侵犯、侵占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且无任何声称存在前述任何一项的、对公司提起的待决诉求或请求。

第3.10条税金

公司已经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按时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各项税金。

第3.11条未清算

不存在公司提起的、或任何主体针对公司提起的任何宣告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法律程序。

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进行解散、清算、结业、重组或其债务的重整。

第3.12条财务报告

公司的所有审计账目及管理账目(包括转让账目)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而制定且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公司之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以及符合中国会计准则。

包括账册、股权变化记录、财务报表及所有其他公司记录在内的全部文件皆按中国法律要求和商业常规保管并完全由公司掌握,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交易皆准确、规范地记录在案。

公司不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账外负债、公司创始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问题。

公司向投资方提供的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如有)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自资产负债表日以来,

(1)除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外,没有触发公司债务提前到期的事件发生,

(2)没有任何公司财产被处理或脱离公司的掌管、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导致公司产生非日常财务支出的文件,亦未产生任何此类责任,(3)公司的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未发生公司常规业务以外的交易、行为并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3.13条未披露债务

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重大债务(指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00元的债务),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的债务,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不会对公司的任何股东或公司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公司从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权。

第3.14条不竞争

创始股东不存在本协议第6.1条中所述(如有)的任何兼职或投资于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无论其业务类型是否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为或者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行为。

第3.15条信息提供

公司和创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向投资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无遗漏、无误导。

第3.16条其他

公司和创始股东就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以书面形式向投资方做出的其他声明和保证。

第四章投资方的声明和保证

为促使公司和原股东签订本协议,并且作为其签订本协议的部分对价,投资方特此向公司和原股东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第4.1条投资方的组成和权限

(a)投资方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b)投资方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签订和履行交易文件,并完成交易文件所拟议的交易。

(c)投资方有权利,且已经采取所有必需的行动获得了正式授权以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及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

交易文件在经投资方签署后将构成对投资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投资方强制执行。

第4.2条无冲突

投资方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不会违反:

(a)其组织文件的规定、(b)适用于投资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c)适用于投资方的政府授权或政府指令、或(d)任何其作为一方的合同、协议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下的约定。

第4.3条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

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有证明将要发生的,以投资方为一方的、或者针对投资方资产的、或影响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政府质询、政府调查、或其他司法程序。

第4.4条守法

投资方未在重大方面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的规定。

第五章交割前提条件

第5.1条公司和原股东交割的条件

公司和原股东完成本协议拟议之交易的义务,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交割时或交割之前满足为前提(该等条件亦可由公司和原股东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

(b)交易文件:

投资方已经签署并向公司和原股东交付所有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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