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T2409-2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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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T2409-2013)
附则11: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T2409-201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山东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15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DB37/T242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DB37/T164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火灾高危单位
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a)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b)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商场、市场;
c)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0000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d)单个厂房或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m2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f)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g)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0000m3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总容量超过1000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h)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3.2评估
依据本标准,对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综合性检查、评定。
3.3单项
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每项条款,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基本检查内容。
3.4关键项(A)
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重要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关键要素。
3.5一般项(B)
本标准第4章中除关键项以外作出规定的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般要素。
3.6不符合
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不能满足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
3.7有缺陷
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偏离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影响单位的消防安全。
4评估内容
4.1消防安全合法性
4.1.1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4.1.2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4.1.3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4.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4.2.1总则
单位应根据生产、使用、经营、储运等环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打印或装订成册,并及时修订。
4.2.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内容。
4.2.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等有关内容,并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的统一表格。
4.2.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
对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疏散设施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4.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等内容,建立值班记录并保存。
4.2.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建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
4.2.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明确包括火灾隐患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监控流程、整改责任和防护措施等内容,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并保存。
4.2.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用火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用火、用电审批、实施人员、监护措施、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并保存。
4.2.9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登记、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发生事故处置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4.2.10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接警出动、训练方式、考评方式、奖惩方法等内容,建立人员登记台账、装备配备台账和培训训练记录并保存。
4.2.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明确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救护和防护、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4.2.12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工具、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4.2.1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奖惩办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4.2.14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2.15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2.15.1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设施、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
4.2.15.2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电气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操作规程。
4.3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4.3.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4.3.1.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4.3.1.2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3.1.3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于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变更后,应传达到每名员工,并于3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3.1.4单位应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4.3.2消防工作职能部门
4.3.2.1单位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并传达到每名员工,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a)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b)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c)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d)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f)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g)指导或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
h)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3.2.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工作,或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由受托方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专门机构履职情况。
4.3.3消防管理人员
4.3.3.1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4.3.3.2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3.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3.4.1单位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b)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仓储、经营场所;
c)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d)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e)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f)避难层(间);
g)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a)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b)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3.4.2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a)确定具体责任人;
b)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c)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3.5防火检查
4.3.5.1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DB37/T
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定期防火检查的频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记录。
4.3.5.2单位应将防火检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4.3.5.3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设备现场设置的检查卡在填写完毕后应统一存档,存档日期不少于
2年。
4.3.6防火巡查
4.3.6.1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和DB37/T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日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和巡查记录。
4.3.6.2单位应将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3.6.3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3.7火灾隐患整改
4.3.7.1总则
单位应及时整改、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落实。
4.3.7.2火灾隐患确定
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应确定为火灾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消防设施为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