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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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未成年人、未来被监护人):
丁方(未来监护监督人):
鉴于:
1、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和______办理了离婚手续,甲方目前仅有此一段婚姻记录,目前______;
甲方育有婚生子女(即丙方)______,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前随甲方生活,甲方系丙方合法的法定监护人;
依据____________,丙方的生父______应每月支付丙方生活抚养费用______元,截止目前,其仅支付__________元。
2、甲方身体健康情况,日常工作或出差情况;
3、丙方身体健康情况,目前的入学和生活情况;
4、乙方与甲方系______关系,丁方与甲方系______关系,甲方基于__________________信任乙方,甲方基于__________________信任丁方;
乙方和丁方均接受了甲方的托付与信任,并清楚其基于此协议而承担的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乙方和丁方均自觉信守该协议的约定,为丙的利益而尽职履行各自的职责。
5、甲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的缘由为;
6、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从未订立过任何遗嘱指定监护协议。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经协议人协商一致,就遗嘱指定监护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护目的
1.1为防止甲方在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去世后,丙方未成年时没有善良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照料和监管,为了未来丙方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保障,甲方依本遗嘱指定监护协议指定的监护人、监督人能够按着本协议,保障丙方在未成年时的学业完成、生活照料、医疗救助、继承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第二条监护人选
2.1甲方愿意委任乙方作为丙方未来的监护人,乙方亦愿意担任丙方的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条监督人选
3.1甲方愿意委任丁方作为丙方未来的监护监督人,丁方亦愿意担任甲方的监护监督人。
第四条监护顺位
4.1乙方的监护资格顺位优先于甲方委托的其他监护人。
4.2丁方的监督资格顺位优先于甲方委托的其他监督人。
第五条监护起始
5.1下列条件同时成就时,由乙方对丙方履行监护职责,丁方对丙方履行监护监督职责:
(1)甲方去世,且在去世前对丙方享有合法的法定监护权;
(2)丙方未成年(或者未到约定的年龄);
(3)在丙方能够表达相应的意思能力时,乙方在成为丙方监护人前需获得丙方的认可。
第六条监护期限
6.1至丙方成年(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为止。
第七条监护职责
7.1乙方的监护职责如下:
(1)为了保障丙方健康成长,尽职负责丙方的日常生活的照管,包括但不限于,为丙方进行合理营养的餐饮搭配、在丙方生病时及时进行就医和照顾、对丙方进行情感上的照护和疏导、对丙方进行相应的品德教育等;
(2)尊重并保障丙方的受教育权,最大程度上保证丙方根据其学习情况按时完成全部学业(包括但不限于义务教育),根据丙方的意愿和学习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业和课外辅导,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丙方选择学业、兴趣或技能的培训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帮助丙方顺利进行相关培训;
(3)作为监护人与学校方进行相关文件的签署、参加丙方的家长会、了解和掌握丙方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缴纳和支付相应的上学和生活费用等;
(4)管理和保护丙方的继承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照管财产、根据丙方生活和学习的需要领取银行存款,保管存折、借记卡、产权凭证、财产合同、账户密匙,维修不动产,缴纳税款,收取财产收益等(附件:
财产清单);
(5)代理丙方进行非讼和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执行款,为了保障丙方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等;
(6)在特殊条件下,为了丙方利益,如需要处置丙方继承所的大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时,需要经过丁方同意并向公证处报备。
7.2前款约定系监护权的概括授予,监护事项为列举,乙方因此得享有履行监护职责的充分便利,但本协议明确予以限制之处除外。
7.3或然条款:
因不见于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当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监护权和丙方生父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鉴于丙方生父对其原有监护职责的失职和抚养费用的无故拖欠,请相关司法机关充分尊重甲方和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乙方和丁方可以依本协议充分履行相关的监护职责,保障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财产限制
8.1乙方不得以丙方的名义或财产实施下列行为:
(1)签署遗嘱或任何遗嘱替代文书;
(2)将财产做出赠与;
(3)改变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4)对外借贷;
(5)对外进行担保;
(6)购置不动产等重大资产或奢侈品;
(7)参与放贷、参股、信托、炒股等各类融资活动;
(8)与乙方、丁方或乙方、丁方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易;
(9)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乙方、丁方所有的财产。
8.2非同时具备下列要件时,乙方不得处分丙方之财产:
(1)为丙方之利益;
(2)处分行为作成公证证书;
(3)处分对价办理公证提存。
8.3乙方因履行监护职责,而动用丙方继承所得的财产来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不属于8.1和8.2限制之内容,但重大财产的处分受7.1-(6)的限制。
8.4乙方承诺妥善照顾丙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非因履行监护职责之所需不予动用。
第九条监护转移
9.1乙方不得将监护职责转委托于第三人,但下列情况不受此限:
(1)乙方的家庭成员对丙方实施监护的;
(2)在医疗救治等紧急情况下,乙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履行监护职责的;
(3)向第三人的委托是针对丙方一项或者几项财产的管理行为而做出。
第十条监护酬金
10.1乙方履行监护职责,安排丙方的生活、就学、医疗、诉讼、管理财产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丙方承担,从丙方继承的财产中支出。
10.2乙方履行监护职责,甲方同意每月支付xxxx元作为酬金,由乙方从丙方继承的财产中扣除。
(或不支付酬金)
第十一条监护报告
11.1乙方在取得监护职责之后,乙方应为丙方继承所有的财产创建一份清单,财产清单副本应交给丁方。
11.2乙方应就其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向丁方进行报告。
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每半年一次,发生重大变故时进行临时报告。
11.3无论何种原因,未来甲方无监护监督人的,乙方应将财产清单、监护报告通报给丙方居住地居(村)委会或未来法律规定的机关。
11.4本协议公证机构要求乙方提交财产清单、监护报告的,乙方应向该公证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监护监督
12.1丁方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乙方履行监护事务,提出督促建议;
(2)要求乙方履行报告义务;
(3)调查乙方的监护事务;
(4)调查丙方的生活和学习情况;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财产损害赔偿之诉;
(6)因乙方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重新确定监护人;
(7)因乙方不能或放弃履行监护职责的,提请民政机构或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法院另行为丙方指定监护人;
(8)丙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在新的监护人在被依法指定之前,担任“临时监护人”,临时监护的职责与乙方的监护职责相同。
12.2如乙方的行为损害丙方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亦可为丙方主张权利。
12.3丁方履行监督职责的费用从丙方继承的财产中支出。
12.4丁方履行监督职责,甲方同意每月支付xxx元作为酬金,由乙方从丙方继承的财产中扣除支付给丙方。
12.5本协议公证机构亦可为丙方主张权利,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监护责任
13.1乙方、丁方未正当履行监护、监督职责,致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2本协议中的乙方、丁方系基于甲方的信任而担任丙方的监护人、监督人,甲方请其前夫、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和相关部门,对其履行监护、监督的行为应给予充分谅解和宽容。
13.3监护、监督的撤回、放弃、撤销、终止,不影响协议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条监护登记
14.1协议人共同授权公证机构将本协议及此后可能出具的监护证书录入其机构登记系统、行业登记系统,通过在其机构官网、行业官网、主管机关官网、地方媒体等途径发布的方式予以公示。
14.2公证机构发布本协议及此后可能出具的监护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对公证保密原则和协议人隐私权的侵犯。
14.3相对人申请查询本协议及此后可能出具的监护证书的,公证机构可允以准许,此不属于对公证保密原则和协议人隐私权的侵犯。
第十五条监护证书
15.1本协议不构成乙方拥有监护资格的充分证明,乙方应在本协议5.1之情形发生时,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等职权机构申领监护证书。
15.2监护证书可以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15.3乙方申领监护证书,乙方可向公证机构提供甲方的死亡证明和丙方同意其担任监护的证据材料,作为申领监护证书的证据。
15.4在紧急情况下,相对人得采信本协议作为乙方拥有监护资格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监护撤回
16.1乙方取得监护职责之前,甲方可以撤回乙方的遗嘱指定监护,但撤回的意思表示应作成公证书并通知乙方、丁方。
16.2乙方取得监护职责之前,乙方可以撤回监护承诺,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甲方有时间重新选任监护人;
(2)撤回的意思表示作成公证书并通知甲方、丁方。
16.3撤回通知可采用邮政信件方式,地址为本协议首端所列地址,取得特快专递回执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16.4丁方在取得监督职责之前,丁方撤回监督承诺的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监护放弃
17.1乙方在取得监护职责之后,乙方放弃监护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放弃监护的意思表示作成公证书;
(2)乙方放弃监护的应先通知丁方,丙方无监督监护人的,通知丙方的法定监护人,丙方无法定监护人也无监督监护人的,通知具有监护资格的组织;
(3)对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构成不可逆的重大损害;
(4)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
17.2乙方放弃监护的,在与丙方的法定监护人或具有监护资格的组织或其他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完成交接之前,乙方仍应进行“临时监护”,临时监护的职责与本协议约定的监护职责相同。
17.3对作成公证书的放弃监护的意思表示,公证机构得依本协议第十六条处置。
第十八条监护终止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丙方成年(或达到约定的年龄);
(2)丙方死亡;
(3)乙方丧失监护能力;
(4)乙方死亡;
(5)协议人共同协商终止;
(6)人民法院撤销乙方的监护人资格。
第十九条监督终止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关系终止:
(3)丁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丁方死亡;
(6)人民法院撤销丁方的监督人资格。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20.1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宜
21.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现在和将来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协议人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协议公证
22.1本协议及此后协议人就此作出的修改、补充,均应向xx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2.2因执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而发生的公证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去世后由丙方在所继承的财产中支付)。
22.3本协议已由公证机构向协议人作出详细释明,公证机构对本协议的公证以及在此基础上出具监护证书,不构成法律的解释不明或适用错误。
第二十三条原件副本
23.1本协议原件一式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或原件一份,原件保管在公证机构,协议人各持一份副本)
附件:
财产清单
本协议由
甲方(签名):
(xxx)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丁方(签名):
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公证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