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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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则是美国认定的倾销标准不同,出于对自身经济、政治利益的考量而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行为。
3.1中国确实存在倾销行为
尽管我国出口企业在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赚取更多外汇方面功不可没,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频频向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与其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分不开的。
3.1.1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结构失衡
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分工、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仍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的国际中心的地位,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
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加。
然而,大多数企业在管理模式和销售战略方面水平较低,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营销中急功近利,没有长远规划,一旦发现某种产品在国外市场有利可图,便盲目上马,过度投入。
而且大部分中小企业管理模式落后,销售策略单一,在国际市场营销中一味采取低价竞争策略。
在市场结构上,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主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
2006年中国对美出口总额为2034.7亿美元,占中国同期出口总额的24.9%。
中国产品在短期内大量低价涌入,必然与美国当地产业发生严重冲突,极易被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3.1.2企业间无序价格竞争
所谓的“薄利多销”,是通过较低的销售价格来达到提高销售量进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许许多多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中国也有很多产品走向国际,但中国产品在质量上跟国际大牌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所以通过低价销售,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
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了维持出口,对出口行业实行巨额的出口退税,再加上中国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中国同
产品反倾销立案的快速上升。
3.2.1.2保护国内就业
中国的产品价格由于比同行业的美国产品价格低,必定会占据一定的市场导致美国一些竞争力低的产品面临停产的风险。
由于来自于美困同类商品的生产行业的失业是美国整个社会的失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美国失业率偏高时,美国反倾销当局可能会认定来自中国的较低价格的涉案产品增加来了美国失业,认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导致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增加。
3.2.1.3分别税率问题
同美国商务部过去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采用一个全国统一的税率相比,目前实施的分别税率政策使我应诉企业有可能获得较低的单独税率或者加权平均税率。
但是,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经常以中国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不够充分为理由,在程序审查上就拒绝了中国出口商关于单独税率的申请。
美国商务部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中,虽然无法从法律和事实上证明中国政府干预应诉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却一直利用程序上的理由,以中方提供的信息不足等为由拒绝对中国企业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导致不少涉案企业最终适用统一的高税率,蒙受巨大损失。
3.2.2政治因素
3.2.2.1政治制度不同,反倾销成为了保护主义贸易手段。
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中美两国的政治制度不同:
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差别。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每个国民都持有选票,可直接参与领导人选取。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由它监督。
通过人民投票选取代表,人大代表投票选举领导人,人民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领导人。
而是基本政治制度的差别。
中国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由三个,分别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相应地,美国则是“两院制”,分别是民主党和共和党。
选举制度的不同也影响了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策略,选民组成的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政治捐献,而政府通过在国民总体福利与政治捐献之间进行权衡取得最大化的利益。
反倾销政策在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均衡以及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均衡中得以实现。
另外,为了在大选中获胜,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会重点考虑国民总体福利。
因此即使当前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并没有恶化,政府为了进一步获得选民的政治支持率,就可能使用战略性的贸易政策。
这种战略性的贸易政策包括主动使用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各种贸易措施(Brander和Spencer,1985;
Eaton和Grossman,1986;
Maggi1996)。
这一类研究的结果表明:
反倾销等贸易摩擦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在不完全竞争下,参与贸易的各国获得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超额利润;
这种观点更加表明反倾销并没有任何的救济含义,而完全成为了一种为既定政治目的服务的保护主义贸易手段。
3.2.2.2美国认为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
自2004年新西兰率先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却无视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取的成果,一直把中国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因此美国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歧视性政策,中美协议中关于反倾销条款的内容虽然允许美国维持其现有的反倾销方法,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但是美国在对中国的所谓反倾销中却经常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滥用该条款,人为地高估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
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
例如,在美国对我国氨基苯黄酸反倾销案中,由于将高于中国煤炭价格十倍的巴基斯坦煤价套用在中国的生产成本上,使该案的商务都同意用比较便宜的印度煤价作为替代国价格,才使得倾销税率降到了19。
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美国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还继续以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选取“替代国”的方法进行分析比较,使中国企业在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频繁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迫使大量中国产品因此退出美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