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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三大法律基本价值时,各大法学派都做出了符合本学派的解释。
注重“秩序”的实证法学派主张主权命令说,代表人物霍布斯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说道:
“主权者为维护和平而制定法律,法律的权威来自主权者的意愿。
”实证主义以当权者的视角来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并且将法律作为当权者维护社会安定的手段来看待,强调主权者的意愿和认可;
而在自然法学派看来,“公平”才是在基本价值当中起到主导地位。
“人们遵循的具体法则,必定是根据源自人类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东西推导出来的”阿奎那用这段话表明了不因依靠正式的法律规则,而依靠自然理性的观点,体现出了自然法学派以伦理为标准的法律观;
除此之外,后期的自然权利学派则认为个人自由意义重大。
洛克在《政府论》中记载:
自然状态学说和社会契约观的关键在于在社会中人人平等以及集中了人们权利的共同体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
相比于早起两个流派来说,自然权力学派将人与社会共同讨论,将人是自然人,更是社会人这一理论运用于当中,主张人在社会中的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法学学者百家争鸣,有的倾向于法律与秩序联系在一起,有的倾向于法律是基于公平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还有将法律与道义相联系,但是所有这些只是对于法律基本价值的不同倾向而已,他们认同三个基本价值的地位,只是对它们的定位有所区别。
这些争论也引领着西方法律社会稳定正常的发展。
二、法与社会的关系及作用
对于个人主义与责任、个人自由、个人隐私等价值理念,我将他们归结为三大基本价值的衍生产物,三大价值就如三座大山屹立不倒,才支撑起了日后西方法律的发展。
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幻,历史不断更替,一些被以往历史冷漠的法律价值也开始被提上议程。
这些价值似乎有“按资排辈”的意思,前面是我们熟悉的秩序、公平、责任、自由、生命等法律价值,这些早早根深蒂固在每一个法律价值体系里,而之后则是隐私、财产等饶有新鲜的价值观。
我想就“法与社会”来谈谈自己的理解。
虽然各大法学流派争论不休,各执一词,但我从中总结出了一个所有理论中都不约而同会提到的,并且也是各大法学家想要达到的状态,那就是维持社会的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历史的发展中与法律永远相伴的便是社会秩序,确立与维护社会秩序是法律产生的原因,大卫・休谟在1740年出版的《人性论》中提到“正因为没有足以满足他们需要的一切以及人类的自私与有限的宽容,才产生了正义。
”而法律则是正义的化身出现在社会维持秩序的道路上。
一个社会得以发展并且能够在精神方面给予其人民以满足,和平与安全是最基本的保证,试想在一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你难道还会为别人侵犯了肖像权而大动干戈吗?
当然不会。
因此,我认为法律存在于社会的首要价值,就是要保证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这时的法律展现给我们的姿态,可能正义之剑会比天平更耀眼,法律以它的强制性捍卫着社会的安定,这时仁、爱等“超法律”的道德价值所不能具有的。
法律在条文上已明确规定禁止这些行为,这种约束是双方的,人们一方面受制于这些规定,另一方面又从这些规定中获得巨
大的安全感,所谓“法律是调整人们外部行为的准则”就是说的这个道理,一旦这些行为真正地发生,它与宗教、道德又不相同――它能凭借着国家赋予其强制力,对威胁到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进行限制于处罚,从而达到维稳的目的,这说明法律不仅仅是形式,更是手段与目标,在这里,人们会拥有守法的义务感――这是法律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维护。
另外,法律还维护着合同、竞争与商业领域的秩序。
交易行为依据人们的交易习惯决定,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就不能干涉私法领域了,毕竟,民间交易的自由大大依靠着人们自身的诚信意识与道德意识,但如果真正打破了交易平衡,道德与诚信往往是不够惩罚错误的,因为它们是思想意识,没有得到任何的强制力保证,国家承认它们但却不会以文字形式一条条将它们列举出来,它们可以调整社会秩序,但是并不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和最有力的保障,显然道德与宗教并没有达到制约行为的合理期望。
与公法领域不同,私法领域并没有规定非常具体的惩罚方式,并且对行为规范也通常没有具体、确定的标准,私法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引导式的,体现为任意性规则,它只规定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
在一个行为致使双方产生分歧而不能协商一致时,契约的最后条款“正义的解决”会告诉我们,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性本自私,若法律失去了强制性这一特性,不知有多少罪犯会逍遥法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孟德斯鸠1748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中曾提到的:
一个民族的法律,要做到适应这个民族以及民族的社会,必须做到将抽象的理性和适用的社会精神完美的结合。
这一理论被称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浪漫相对论,而后更是引发了德国的论法思潮,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的理论及法律社会学开拓性人物马克思・韦伯所提出的思想都为之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保障。
它表明法律不可能在某一单独因素的基础上得到充分的解释,必须放在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当中经历充分的历练之后,当法律具备了这个社会或是这个民族的特性,才能在社会中更好地维护和稳定这个社会的秩序。
在当代社会中,这一点依然适用并不显老套,我国在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公司、企业问题,这些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是很难找到前车之鉴的,属于我国当时社会的特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人大法工委就制定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并且在环境改变时立马做出相关决定的修改,使法律的规制及对秩序的维护达到了与时俱进的程度。
也许我们对西方社会法律价值展现给我们的表面表现得很能够理解,但是当我们真正深入研究他们的社会,就会不可思议地发现在每一个角落都渗透着这些价值。
中西法律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在立法思想、制度安排、基本概念上都存在着差异,等待着我们去发掘。
论析高校学生社会道德个体化的选择性要素-
“关键词:
高校学生;
社会道德要求;
个体化;
选择性要素
摘要:
实现社会道德个体化,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
高校学生对社会道德的接受、转化与践行,受到个体认知水平、个体需要和个体经验的影响,同时社会道德要求的内容、教师采取的德育方式及学校、社会客观环境等因素,也对大学生的接受与践行社会道德有较大的影响。
了解这些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助于推动高校学生的社会道德个体化。
社会道德要求是思想政治品德的重要内容,实现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有效性的主要对象。
胡锦涛强调,“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实现社会道德个体化,“是指个体通过各种积极的形式对先于自己存在的道德资源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时代的需要,进行选择、加工和改造,以求将主体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要求渗透融合到其中”。
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大学生在教育者的帮助下或在其他社会教育因素的作用下,接受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并转化为个体意识。
这种转化不仅使大学生真正地相信、接受和遵守社会道德要求,而且使大学生自愿将这些要求作为自己的价值准则与行为依据。
对外界输人的各种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决不是被动适应和接纳社会道德要求的客体,而且同时是一个积极主动创造和选择道德的主体”。
影响大学生接受社会道德要求的因素,既有个体主观因素,又有外部客观因素。
一、影响大学生接受社会道德要求的主观因素
实现社会道德个体化,首先需要教育者施加教育影响,但归根结底要通过大学生自身思想的矛盾运动才能实现教育目的。
因为,大学生是有思想、有主见的社会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不会消极、被动地接受施教,而是能动地接受。
在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过程中,影响大学生理解、接受社会道德要求的主观因素主要有个体的认知水平、个体的道德需要和个人经验等。
(一)个体的认知水平是实现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的先决因素
个体的认知水平是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过程中的基础条件。
因为“个体的品德发展与认知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智力作为个人的一般认知能力,对个体的道德观念的形成,对道德判断、道德行为都有重要影响”。
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是个体对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道德等关系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规范的理解和认知。
它包括了社会道德要求概念、道德要求判断及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等。
社会道德要求概念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现象、行为及其内在关系的抽象概括;
社会道德要求判断是运用社会道德要求概念对行为是非、善恶、美丑进行的评价。
个体在进行社会道德要求概括和判断时,必须能够正确认识、理解社会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才能很好地接受它,并将其转化为个体内在的意识动机,从而完成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的过程。
很显然,没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就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道德要求的个体化。
大学生的认知水平因个体智力及其他客观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差异性。
不同认知水平的个体,具有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他们看待事物的角度、立场也不同。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对社会要求的道德内容,他们会从自身立场出发,选择自身能够认同的道德要求;
在进行社会道德要求概念的概括和判断时,由于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结论。
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必须提高个体认知水平,以推动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
首先,要帮助大学生提高认知能力。
由于大学生的生活环境、接受教育程度及个性心理的不同,他们对事物的认识程度也不同,有时甚至还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不能正确认识事物的本质。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通过相应的途径和方式,使大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提高他们认知问题的能力。
其次,促进大学生接受社会道德要求,必须坚持层次性原则,从大学生实际认知水平出发,制定符合大学生认知层次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对不同认知水平的大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注意开发和利用一切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推动社会道德要求的个体化。
(二)个体需要是实现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的关键因素
“需要”是个体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和要求,也是个体从事实践活动的内在驱动力,个体的需要程度决定着个体对将要接受事物的兴趣。
在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过程中,个体的需要对于是否接受社会道德要求有重要的影响,“个体对于能够满足自己道德需要的对象和表象,一般采取肯定的、积极的态度;
而对于阻碍自己道德需要满足的对象或现象时,一般采取否定、消极的或拒绝的态度”。
作为教育主体的大学生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教育过程中既有实现自我的发展愿望和主观需求,又有维护自尊心和保持自己正确的愿望。
这种需要和愿望的满足程度,决定了大学生接受社会道德要求并转化为个体意识的程度。
如果社会道德要求能满足大学生的需要愿望,则能增强大学生的兴趣,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使之积极接受教育要求;
反之,大学生就会消极对待教育要求,甚至是拒绝接受。
”
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发展大学生的个体道德需要,使大学生从无道德需要发展到有道德需要,从非道德的需要发展到道德需要,从低层次的道德需要发展到高层次的道德需要,以此促进高校学生的社会道德个体化。
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
在合理的需要中,有些是当前能解决的,有些是一时还解决不了的。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必须深人了解和分析大学生的各种道德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满足他们的合理需要,以激发大学生的潜能;
同时通过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理想、信仰、道德品质,调节暂时还不能满足的需要。
对于不切实际的和不合理的需要,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以正确的价值导向,促进大学生的发展需求与社会道德要求的统一,培养和发展大学生的合理需要,以满足大学生物质需要为立足点,引导大学生追求高层次的精神需要。
(三)个人经验是影响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道德要求个体化的过程中,个体由于过去的经验,对所面临的人或事可能会具有某种肯定或否定、趋向或回避、喜好或厌恶等内心倾向。
这种事先的心理准备或态度支配着一个人对事物的预料与评价,进而影响着是否接受有关的信息和接受的量。
对于个体来说,个人经验是十分可贵的。
但个人经验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使个体的眼界和思维方式产生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个体经验地对教育要求发生肯定或否定的态度。
个体原有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对外部灌输的社会道德要求起到鉴别、筛选的作用。
如果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人经验相“对位”,个体就比较容易接受这些教育要求;
当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体原先的个人经验不一致时,个体不会轻易否定自身的经验,而往往是坚持个人经验而不愿接受教育要求。
即使在认识和接受与个人经验比较“对位”的社会道德要求时,由于原有经验的作用,也难免带有主观倾向性。
所以个体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道德要求的个体化。
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引导大学生正确对待个人经验,既不迷信个人经验,也不排斥个人经验。
在不断的实践中,注意不断丰富学生个人经验中的积极因素,克服其中的消极因素,减小个人经验对大学生接受社会道德要求的影响。
二、影响大学生接受社会道德要求的客观因素
(一)社会道德要求的内容影响个体的信息接收
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变化,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在不断地提升,教育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不能“照本宣科”。
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外界灌输的社会道德要求不仅仅要体现时代精神,更要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符合大学生的需要,这样才能很容易被其接受,并转化成他们的内心信念。
高校德育内容必须面对现实,坚持战略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系统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现实性与超越性相结合、民族性与全球性相结合、主体性和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改革创新,始终紧扣理想信念教育核心,对大学生进行深人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深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加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
树立系统观,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教育方式影响个体的信息接收
通常感性的教育方式更容易为个体接受,而纯理论的表达方式,对于大多数的大学生来说,比较难以接受。
为此,必须创新高校德育方法,实现从“灌输型”向“疏导型”、“经验型”向“科学型”、“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增强社会道德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渗透力。
其次,开辟新领域,拓展德育工作的新空间和新渠道。
再次,心理咨询与德育工作相结合,从更深层次上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增强高校道德教育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引导大学生正确地认知社会道德要求,提高学术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选择能力。
最后,加强校内外协调与联系。
增强学校、家庭、社会在社会道德教育活动上的一致性,优化社会道德教育过程。
改变只依靠学校思想政治课传授的片面做法,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的教学中去,拓宽对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渠道和途径,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习、生活和其它活动中去。
(三)外部教育环境对个体接受社会道德的影响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多样化,整体上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
各种非道德文化通过各种途径,涌人人们的生活,冲击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对人们特别是年轻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传统的价值观、道德观逐渐被抛弃,个体更注重金钱、名利等个人利益和自我的追求。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还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既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又强调集体利益的优先性和首要性”。
为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出发,以道德和非道德的实际事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观,提高对美丑、善恶的识别能力,提高辨别道德是非的能力,成为自觉的道德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