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7238697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0.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京市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下载.docx

1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2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

(二)至

(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

信用风险极小。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

信用风险很小。

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

信用风险较小。

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

3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

信用风险较大。

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

信用风险很大。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

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

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

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4(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

(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

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

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

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

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

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

6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章

动态管理第一节

第二十七条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

7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

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九条“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

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9第三十六条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

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关于开展201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1〕778号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法〔2002〕264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开展201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核验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注册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苏企业)和进入我省长期施工的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均须核验换证。

二、本省建筑业企业〘手册〙核验换证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厅、局具体安排实施;

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验换证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核验换证工作要求

(一)换证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3月底。

(二)对换证前一年内存在〘施工企业失信行为主要内容〙(苏建管企〔2006〕26号)所列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报的企业,可不予换发新证;

未通过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核查和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手册〙。

(三)核验合格后换发新证。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所需数量向我厅领取。

企业应将原〘手册〙保存好,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个人执业资格认定以及在评先评优中对合同和业绩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换证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结合对企业的信用考核和评价,切实做好〘手册〙核验换证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

025-********。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四篇:

南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定、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制度构成,在南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

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数据

1归集、更新、使用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组成。

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属于基本信息:

(一)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从业资格信息;

(三)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行业从业经历、从业范围等;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信用信息的从业记录。

第六条

下列信息属于准入信息:

(一)主体许可、认证、审评或备案信息。

信息内容以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内容为准。

(二)主体变更、延续、注销或者撤销等许可信息(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三)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记入的准入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

(一)主体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2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信息的;

(二)连续5年没有不良信息,或未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

(三)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局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属于提示信息:

(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罚,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

(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

(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属于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

(三)主体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四)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

(五)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

(七)三年内多次被录入提示信息,经信用分级、信用评价后进入警示信息的;

(八)其他警示信息。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

(一)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主体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未届满有效期限,主体产生不良信息的,自主体产生不良信息之日起解除;

(三)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自解除之日起转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限制期限的,记录信息时效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评定与“黑名单系统”

第十二条

主体不良信息被归集后,认为该主体行为失信,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

4失信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失信程度逐级递增:

扣分累积为0分至2分(含),为一级失信;

扣分累积为2分至7分(含),为二级失信;

扣分累积为7分至12分(含),为三级失信。

一个信用周期内,主体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计)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不再进行扣分累积。

第十三条

提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一级失信。

同一主体首次归集入提示信息的,扣0.5分,两次以上每次扣1分,累计超过2分后,归集入警示信息评定为二级失信。

第十四条

警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二级或三级失信。

二级失信的主体扣分累计超过7分后,评定为三级失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不足10万元的;

2.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含)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不足30万元的;

2.公民被处罚款1千元(不含)以上,5千元(含)以下,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3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2.公民被处罚款超过5千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1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

2.公民被处罚款超过10万元(不含)以上,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以罚款50万元(不含)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7分:

1.主体被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2.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扣12分。

第十五条

信用积分的累积随信用评定随时更新,等级评定基本有效期为3年,以年为单位按等级累进。

第十六条“黑名单系统”是指对经信用评定为三级失信中部分严重失信主体建立失信主体电子档案,进行失信行为记录并保留生成对应分级与惩戒提示、并定期予以公布的电子化系统设计。

6有本办法第九条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和其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主体3年内信用评定扣分累计满12分的,被锁入“黑名单系统”,锁入期限为3年。

符合相关要求的,自满3年之日起“黑名单系统”自动解锁,信用积分自动恢复,但按照信用约束制度规定被处以永久性惩罚的主体以外。

第十七条

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信用评定,市局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分值,区级监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分值。

第四章信用约束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事权划分原则,依照信用评定的失信等级对主体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并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信用评定为一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

(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频次;

(二)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

信用评定为二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

(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相对人,提醒和规范相关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信息提醒和约谈内容、地点、人物、时间详细登记入信用信7息平台;

(二)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一次以上,检查反馈结果登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二级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70%以上;

(四)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五)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定为三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

(一)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相对人,提醒和规范相关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信息提醒和约谈内容、地点、人物、时间详细登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二)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二次以上,检查反馈结果登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三级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10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80%;

第五章“黑名单”系统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

8第二十二条

因符合本办法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社会主体执行信用惩戒措施如下:

(一)发布监管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不为其招投标等活动出具无违法情况证明;

(三)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提示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四)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对锁入“黑名单”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